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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56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低保标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由430元/人·月提高到470元/人·月。
二、资金安排。提高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达不到省人均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的区由区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助。
三、执行时间。新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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