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5-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政策文件>本级文件>按文号分类>南宁政报

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交易执行机构:

为规范和统一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工作,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4日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交易

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依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计委令第4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南府办〔2014〕3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类项目(含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政府采购类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类项目、国有及国有控股产权交易类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以下简称交易信息)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招标信息;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交易信息;国有土地及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信息;国有产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信息等。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信息发布是指通过指定有关媒介(包括报刊、网络等)将交易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五条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按交易类别应在以下媒介发布,并尽量扩大交易信息发布范围。行业管理相关规定中已明确交易信息发布的指定报刊、网络等媒介的,按其规定同时发布。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应当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西工程建设信息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LED显示屏等媒介公开发布。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政府采购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LED显示屏等媒介公开发布。公告时间按相关政策法规及采购方式确定。

(三)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应当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LED显示屏等媒介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土地及矿业权交易信息公告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LED显示屏等媒介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五)在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和门户网站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由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布。

第六条发布信息程序

(一)按照相关规定,交易公告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行业管理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中心负责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LED显示屏等发布。

公告应当载明交易申请人名称、地址、交易项目的性质、金额、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应对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对后发布。

(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交易公告内容必须一致,且必须同步发布。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时间以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时间为准。

第七条已发布的交易信息有错漏或变动,对交易信息内容有实质性更改的,应当在公告有效期内发布变更信息或更正公告及时纠正。变更信息或更正公告须按发布程序进行,与招标(交易)公告发布的媒介一致。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对不公开发布信息、缩小发布范围、缩短发布时间、规定不合理条款等排斥潜在交易参与人或对潜在交易参与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责令改正。

第九条本规则由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2015年8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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