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安顺市城乡低保工作质量建设年的意见
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安顺市城乡低保工作质量建设年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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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安顺市城乡低保工作质量建设年的意见
安府办发〔2014〕1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发挥好最低生活保障托底性、兜底性的重要作用,牢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低保工作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2014年作为我市城乡低保工作质量建设年,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关乎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开展城乡低保工作质量建设年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对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助推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运行机制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目标任务
努力构建标准合理、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形成政府高度重视,责任落实到位,管理科学规范的工作局面。
三、具体要求
(一)规范工作运行机制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规范化。1、准确认定保障对象。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保证有1名国家工作人员,从源头上切实提高低保对象认定准确率。2、认真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各县区要在3月25日前完成对现保障对象家庭和新申请人的家庭入户核查,切实掌握家庭收入易发生变化的一般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对被征地农民享受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重新核定,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将其退出保障范围。不得自行确定条件擅自放宽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各种借口纳入保障范围。3、按时公布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各县区要在2014年2月28日前确定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4、规范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采取宣讲政策、情况介绍的方式进行现场评议,根据现场评议情况,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严格审核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必须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同时要做好抽查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对100%的乡镇进行抽查,乡镇(街道)按50%的比例抽查村,每村按不低于50%的比例入户抽查,各级要做好抽查记录,县(区)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要组织召开审批会议,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严禁不依照入户核查收入实际情况,随意确定补助水平。按照城乡低保“谁受理、谁入户、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从严查处各类违纪违规案件,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6、加大公示公开。建立农村低保政策和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常年公示制度,县、乡(街道)、村(居)三级要在人群集中的地方设置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公开栏。审批审核过程要切实做到“三榜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对象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调查人员姓名、公示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每次公示时间7天,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城低按月,农低按季度公开。逐步建立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建立完善异议复核制度,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7、加强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建立市、县、乡三级培训体系机制,即市民政局对县(区),县(区)对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村(居)集中组织开展1-2次业务培训,特别是第九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后,对新当选的村居两委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培训的覆盖面。四月中旬在平坝县召开一次现场培训会,通过开展培训提高我市低保工作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同时促进相互间的经验交流,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城乡低保工作队伍。
对象管理动态化。城乡低保涉及范围广、对象多、变化快,必须把动态管理作为贯穿低保工作的一条主线抓紧抓实,建立“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复核。通过入户清查核查办法,充分利用核定家庭收入和困难程度倒排序等有效手段,切实强化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退出保障范围,并对收入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的保障类别和补助标准进行及时调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资金发放社会化。城乡低保资金量大,必须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负责将低保金拨付到民政专户上,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保障对象及发放资金,并将发放城乡低保资金花名册报送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通过民政部门建立的专户将补助资金打入低保对象存折上,城市低保金要在每月10日之前发放,农村低保金要在每季度首月10日之前发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工作对接,严禁低保资金滞留在金融机构,擅自拖延低保金的发放时间。
档案建设标准化。建立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低保档案,做到县(区)有室、乡镇(街道)有柜、村(社区)有盒、每户有档,切实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确保城乡低保对象申请记录、入户调查记录、评议记录、审核审批手续、公示公开资料等各项档案材料全部归档,达到记录规范、内容真实、标识清楚、装订规范、存放整齐的要求。及时更新低保对象低保证的信息和内容,真实、准确反映保障情况。
政策宣传多样化。市、县、乡三级要广泛开展城乡低保政策宣传活动,以“阳光救助暖万家”为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法规。重点宣传城乡低保申请条件、审批流程、保障标准、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规定,做到县(区)交通干道有固定宣传广告,乡镇(街道)集市有固定宣传标牌,村(居)办公场所有固定宣传专栏,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率。建立社会救助宣传长效机制,将每年8月定为社会救助宣传月,充分利用民政专网、新闻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低保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低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
1、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今年组织一次以上自查,8月市级将组织开展一次交叉大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同时要紧紧围绕组织领导、规范管理、救助工作能力建设三个方面,不断规范和完善制度和机制,探索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7月底前要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情况报市社会救助局。
2、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和举报受理制度。向全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备案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3、认真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专项检查等,通过多部门、多批次监督检查,确保城乡低保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4、从5月份起市局组成3个检查组对全市86个乡镇(街道)开展低保工作检查,每个乡镇(街道)抽查20%村,10户城低户,每个村抽查10户农低户。
(三)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1、政府高度重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把城乡低保工作作为落实惠民政策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总体部署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统筹协调指导,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区)及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3〕14号)和《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黔委厅〔2012〕71号)的要求,作为城乡低保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搞好部门协调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城乡低保工作;配合好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拨付;配合好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报道低保工作成效;与相关部门做好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3、增强工作力量。城乡低保工作面广量大,服务对象众多,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低保工作的“瓶颈”。根据国发〔2012〕45号和黔府发〔2013〕14号文件要求,科学整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做到有3000名以上低保人员乡镇(街道)配备3名以上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有3000名以下低保人员乡镇(街道)配备2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县、区、管委会社会救助局于2014年上半年前,要尽快配齐相应人员,明确岗位,组建好县区一级社会救助局机构,不能“搭空架子、挂虚牌子”。要保持低保工作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必要的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4、加强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3〕14号)规定,各县、区、管委会要确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金本级匹配资金的落实到位力度,做到财政预算到位,拨付及时足额。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建立低保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低保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真正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干事、有经费办事、有办法做事。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党组成员为成员的城乡低保工作质量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城乡低保工作质量建设年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城乡低保工作质量建设年工作领导小组。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对各县(区)开展城乡低保工作质量建设年进行“一对一”包保督促。
(二)细化具体方案
各县区要在2014年3月10日前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落实责任追究
各县(区)要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要以城乡低保质量建设年为契机,推动全市城乡低保工作迈上新台阶。市民政局要适时对各县(区)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滞后,影响省对我市城乡低保考核的,依照《安顺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问责联席会议制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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