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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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毕府发〔2013〕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的决定》(毕党发〔20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达到12万人左右,幼儿园、小学、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达到100%,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90%。中职教育学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达50%。完成10万人(次)中小学教师和8000名中小学校长全员素质提升培训,培养市级名师300名,骨干教师2000名,名校长50名,优秀校长100名。
二、工作措施
(一)及时充实校长教师队伍
1.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认真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分年度、多渠道及时补充缺编教师。
2.严格程序选拔和聘任懂教育、善管理的教育专家担任中小学校长。
(二)大力提升校长教师专业素质
1.提高校长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加强校长教师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校长教师自觉践行“贵州教师誓词”、毕节市教师“十个不的承诺”,建立健全校长教师道德考评指标体系,大力表彰宣传师德先进个人,严惩德行失范人员,确保教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良好的道德风范影响学生。
2.增强校长教师业务能力
(1)加强校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确保校长教师参加县级以上集中培训学时和各类培训总学时不低于国家要求。
(2)支持校长教师在职提升学历。初中和小学教职工通过在职进修取得本学科专业本科学历的,学费由单位与个人按2∶1的比例分担;中小学教师取得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费由单位和个人按照3∶1的比例分担。
3.培育名优校长教师队伍
每3年开展一次“名校长”、“优秀校长”、“名师”评选活动,由市政府对获得者授予“名校长”、“优秀校长”、“名师”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5000元。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人才引进奖励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优惠政策引进教育人才。中小学引进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和其他院校的硕士研究生、中等职业学校引进紧缺专业教师,经考察合格录用后承诺在原校从事教育工作5年(含5年)以上的,一次性借给安家费3万元、购房款5万元。连续5年考核合格并继续留在原校从教的,将所借安家费作为奖金奖给其本人;连续10年考核合格并继续留在原校从教的,将所借购房款作为奖金奖给本人。
引进的人才未兑现承诺的,收回借款,并按与原单位所签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市直学校引进人才所需经费,有收入的由单位和市级财政按照5:5分担,无收入的单位由市级财政解决。县(区)引进的由县级财政解决。
(二)建立边远村校教师激励机制
1.实行浮动工资。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对边远村校的边远艰苦程度合理分类,并依类别按教师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或薪级工资级数的方式上浮,改善和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引导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合理流动。
2.实行职称激励。按标准的1.5倍倾斜核定边远乡村学校中级以上职称指标。边远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条件适度放宽,同等条件优先聘任具备高一级学历的教师担任高一级职务。边远乡村学校教师获聘中级职务后,需服务本校至少3年方可流动;获聘高级职务后,需服务本校至少6年方可流动。
(三)建立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名优校长教师的轮岗交流制度和服务农村学校教育发展的激励制度;完善校长教师考核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借用在职在编的中小学教师,不在教育岗位工作达3个月及以上的,原单位原则上不予年度考核。
(四)强化经费保障。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各县(区)要设立不低于人均
1元的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五)建立责任落实机制。教师队伍建设由各级教育、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负责,列为县级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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