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4〕10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2月7日印发的原《毕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毕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全市林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结构指南》、《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毕节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毕节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周边发生并威胁本市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处置工作。

(四)火灾分级。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将森林火灾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详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及职责。根据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值守体系建设的通知》(毕委发电〔2014〕1号)精神,结合毕节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要求,设立毕节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市森防指指挥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毕节军分区参谋长、联系林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毕节军分区,武警毕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工业能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畜牧水产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省无线电管理局毕节分局、中国电信毕节分公司、中国移动毕节分公司、中国联通毕节分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市森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精神;领导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县(自治县、区)、各有关部门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根据火情变化,适时调整工作方案;根据需要,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驻毕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外市(州)请求支援和帮助;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市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森防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

市森防办主要负责处理市森防指的日常事务;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按照市森防指要求,召集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层级管理责任,抓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做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做好森林防火期内的值班、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森林火情信息,认真做好扑救火灾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贯彻执行市应急委和市森防指各项决定,做好与省森防办、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县(自治县、区)森防指的协调联系;完成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毕节军分区、武警毕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森林火灾需要及时调集力量参与扑救。

市应急办: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分析、会商森林火灾重要信息,提出处置意见报市应急委;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物资的筹集、储备、供应和调配;抓好专、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在森林防火期内对各县(自治县、区)、乡(镇、办事处)、林场森林防火值班及巡防巡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着力消除火险隐患;组织森林公安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对森林火灾的扑救提供技术咨询。

市公安局:组织森林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与扑救森林火灾;侦破、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维护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做好森林火灾网络舆情监控。

市工业能源委:协调森林火灾应急状态下重要工业品的供应保障工作,参与因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调查工作;负责信息化应急协调、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林区工矿企业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

省无线电管理局毕节分局:组织协调有关通讯部门提供必要的公众通信应急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和内容并组织实施,做好森林火灾事故中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确定等工作。

市农委、市畜牧水产局:协调、指导和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用火管理,防止因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负责在林区或与林区毗连的牧场、天然草场的防火工作;指导做好受火灾威胁农作物的抢收及灾后生产自救。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护人员及时抢救火灾中的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临时生活救助和因灾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救济等工作;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等工作。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组织广播电视台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和协调扑救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规定发布森林火灾有关信息。

市气象局: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属地气象局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学校特别是林区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协同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指导做好受森林火灾威胁中小学校学生的转移安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快速高效调配车辆运送扑救人员和物资到达火灾现场。

中国电信毕节分公司、中国移动毕节分公司、中国联通毕节分公司:负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通讯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森防指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森林火灾扑救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森防指派出森林火灾扑救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森林火灾扑救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市森防办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指挥长确定。森林火灾扑救现场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社会维稳、后勤保障、舆论宣传等若干小组。

森林火灾扑救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研究扑救措施,制定扑火计划;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兵力具体部署,合理划分扑火区域,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向市级森防指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和指示;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理余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五)市森林防火专家咨询组。市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森林防火专家咨询组,负责森林火险、火情、损失的评估和分析,并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市森防办负责管理。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制度和报告体系;要建立森林火灾风险隐患评估工作制度,及时汇总森林火灾隐患信息,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可以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林场等区域的特定范围为常年禁火区,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要健全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变化情况。

(二)预警发布。

1.预警级别确定。低度危险,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中度危险,发布黄色(Ⅲ级)预警信息;高度危险,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极度危险,发布红色(Ⅰ级)预警信息(详见附件2)。

2.预警信息发布程序。Ⅰ、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林业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林业局发布预警信息;Ⅲ、Ⅳ级预警信息由市林业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并发布预警,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备案。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森林火灾风险评估结果直接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报市林业局备案。

3.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森林火灾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急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三)预警措施。

1.发布蓝色预警后,预警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宣布进入预警期,将预警公告和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监测、宣传等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和物资。

2.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根据预警级别,针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危害,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火灾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森林火灾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应的突发森林火灾应急义务。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县(自治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要密切跟踪评估气象灾害进展,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或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建议。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一般火情由县级森防办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防办。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县级森防办应立即核实情况后上报市森防办。

1.市级行政区划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6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重要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县级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市森防办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森防办报告情况。

(二)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火灾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为各级森防指或森防办。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各级森防办报警,森防办接到报警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向本级森防指指挥长报告。对卫星监测到的林火热点,县级森防办必须在接到核实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实结果报告市森防办,并在中国森林防火网上反馈相关信息。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防办实行森林火情每日零报告制度。对新闻媒体需要报道的森林火灾,必须向市森防办报告。市森防办对各县(自治县、区)防火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响应。市森防指直接发布启动应急预案Ⅳ级响应的指令信息。县级森防办提出建议,经县级森防指指挥长审批后,由县级森防办直接发布启动本级应急预案Ⅳ级响应的指令信息,报市森防办备案。

2.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响应。市森防办提出建议,报市森防指指挥长审批后,由市森防办发布启动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的指令信息。根据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需要,各县(自治县、区)政府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或市森防指报省森防指,省政府或省森防指按程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Ⅰ级、Ⅱ级响应的指令信息。根据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需要,市政府可以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应急处置措施。

1.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响应)。根据需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事发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立即就近调动半专业、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起始阶段,并逐级报告至市森防办。

2.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响应)。事发地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

(2)加强森林火灾动态实时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分析原因,科学预测灾情发展趋势。

(3)及时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3.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Ⅱ级、Ⅰ级响应)。除采取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森防指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市级森林火灾扑救现场应急指挥部。

(2)迅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3)与森林火灾事发地县(自治县、区)森防指、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紧密联系,随时掌握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森防指报告应对工作进展情况。

(4)根据县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力量、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和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森防指请求增援,并积极配合省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由市政府新闻办或市林业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有关森林火灾数据的报告,按照规定统一由市森防办核实上报。

(三)应急响应终止。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六、后期处理

(一)调查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林业局要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县级林业部门应当对一般森林火灾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森防办。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要督促各县(自治县、区)法院、检察院积极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对森林火灾事故刑事责任人进行快捕快判。市监察局、督办督查局、实绩考核办要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防、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纪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善后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灾害善后处置工作,制定灾民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计划和灾区植被恢复、基础设施重建等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征用的财产,完好无损的要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应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对防止或避免森林火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森林火灾扑救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对扑火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

(5)对森林防火期内执行24小时值班的,参照森林公安加班补助相关标准发放补助。

(6)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引发森林火灾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不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应职责,拒绝承担森林防火应急义务的。

(3)森林防火值班不履职尽责,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森林火情、火灾情况的。

(4)在森林火灾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失职渎职的。

(5)拒不执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阻碍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林业部门应加强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林火扑救能力。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森林火灾等级分级标准

2.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3.森林火险等级标准

4.毕节市森林火灾应急联系电话

附件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Ⅱ级)

较大(Ⅲ级)

一般(Ⅳ级)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省外大面积火场距我省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附件2

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

预警级别

颜色

标识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划分级别标准

Ⅰ级

(特别严重)

红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五级,连续20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u50%以下,发生或可能发生需市应急委、市森防指挥部处置的森林火灾。

Ⅱ级

(严重)

橙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四级,连续15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u50—60%,发生或可能发生需市应急委、市森防指挥部处置的森林火灾。

Ⅲ级

(较重)

黄色

中度危险

较易燃烧

森林火险等级三级,连续7日以上晴天,相对湿度u60—70%。

Ⅳ级

(一般)

蓝色

低度危险

难以燃烧

森林火灾等级三级以下,相对湿度u70%以上。

附件3

森林火险等级标准

等级

标准

一级不燃

相对湿度u80%以上

二级不燃

相对湿度u70-80%

三级可燃

相对湿度u60-70%

四级易燃

相对湿度u50-60%

五级极易燃

相对湿度u50%以下

附件4

毕节市森林火灾应急联系电话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备用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陈昌旭

市政府市长市森防指指挥长

8639123

秘书一科

8227182

李玉平

市政府副市长

市森防指副指挥长

8617668

秘书七科

8223783

刘宗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森防指副指挥长

8638648

何长明

毕节军分区参谋长

市森防指副指挥长

8737003

办公室

8637081

彭华昌

市林业局局长

市森防指副指挥长

7119601

市林业局

办公室

7117119

7119623

盖斌

市应急办专职副主任

13985369839

市应急办

8228180

李曙光

市林业局副局长

13985361777

市林业局

办公室

7117119

7119623

王明金

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市森防办副主任

18984718909

杨旭

武警毕节支队支队长

18308578166

办公室

8222095

丁翔

市消防支队政委

18786486666

办公室

82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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