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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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3〕1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9月14日
黔东南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进一步健全专家辅助行政决策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水平,根据《黔东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成员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管理活动。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
第四条遴选专家组成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扎实的专业知识、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科研和技术水平,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具备丰富的处置经验,在州内外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社会公信力。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组织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自荐的基础上,根据以上条件推荐本领域的相关专家,经州政府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拟聘请的专家在州政府网站和黔东南日报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由州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批。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报州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连续一年无特殊事由,未参加相关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六条专家组为全州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积极申报国家、省、州级应急管理研究重大课题,参加各类应急管理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深层次应急管理理论研究。
(二)参与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及重大项目、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估,推动健全行政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价机制。
(三)应邀参与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总结应对工作经验。
(四)参与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工作。
(五)参加各类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向公众传播应急知识,参与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
(六)深入基层开展应急管理专题调研,指导各地开展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
(七)参与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对全州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
(八)办理州政府领导同志或州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七条专家组日常工作:
(一)每年召开一次专家座谈会,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分类别专家座谈会,检查年度工作落实情况。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题调研。
(四)每半年组织专家至少一次深入机关、学校、农村、社区指导普及应急、避险知识。
(五)组织专家参加应急管理学术交流会。
(六)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七)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专家组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州政府应急办报送州长、副州长或分送有关单位。
专家组工作情况、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州政府应急办视情况在《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州政府网站刊登,或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主办的专业简报、杂志等推荐刊发。
第九条专家组成员严格依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开展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条州政府应急办承担专家组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州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为专家组开展应急管理专题研究、专项调研、参加学术会议等提供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州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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