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煤矿建设扶持力度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煤矿建设扶持力度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煤炭产业已发展成为全州重要的经济支柱,煤炭产量与所提供的税费逐年递增。但由于我州煤炭资源开发起步较晚,加上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大多数煤矿仍处于建设和技改之中,全州现有煤矿144对,设计生产能力为2850万吨。在建设、技改煤矿中,绝大多数均为民营煤矿,投入不足,存在以矿养矿、维持运行的现状,既严重影响了煤矿的建设进度和质量,又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加大对煤矿建设的扶持力度,确保煤矿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促进全州煤炭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州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全州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设、技改煤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要按照安全、合法、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二、州人民政府每年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煤矿建设的贷款贴息。具体操作办法为: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州煤炭局提出意见,上报州政府审批。

三、建设、技改煤矿在建设期间,缓交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已经上交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可申请借用于煤矿建设,于验收投产第二年内予以补交。具体规定为: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可借用100%;15—21万吨/年的煤矿可借用70%。具体操作办法为: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政府分管副县(市)长审签后报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签批后办理借用手续。

四、建设、技改煤矿在建设期间,缓交安全生产保证金。已经上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可申请借用于煤矿建设,在验收投产第二年内予以补交。具体规定为:3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可借用100%;15—21万吨/年的煤矿可借用70%。具体操作办法为: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政府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

五、加强维简费管理,严格专款专用,督促煤矿用于建设、技改。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技改煤矿给予税收减免。

七、省下拨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重点用于各矿区电力双回路建设。

八、全州各级发改、交通运输、供电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矿区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切实解决好矿区道路交通、双回路建设问题。

各产煤县(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大力支持和扶持煤矿建设,简化程序,积极为煤矿企业搞好协调服务,确保对煤矿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全州煤炭产业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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