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4〕65号
颁布日期:2014-06-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014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6月3日

2014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切实做好我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2013年全市地质灾害情况

根据2013年遵义市地质灾害调查,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1846处,其中自然因素形成1601处;人为因素形成245处。

(一)自然因素形成地质灾害隐患1601处,约占86.7%。2013年汛期雨量与往年持平,据最新统计,全市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1846处(其中特大型27处、大型74处、中型314处、小型1431处),威胁31889户,危及人数约160667人,潜在经济损失792800.6万元。全市地质灾害隐患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灾害类型:滑坡1255处、崩塌(危岩)410处、泥石流31处、地裂缝61处、地面塌陷89处,分别占灾害总数的67.98%、22.21%、1.68%、3.3%和4.825%;二是发生时间:从2013年应急调查22次分析,灾害集中在汛期(4月至9月)期间,共发生地质灾害6起,占全年的75%;三是空间分布:赤水市、桐梓县、正安县、遵义县、道真县、凤冈县、汇川区发生地质灾害相对较多,占灾害总数的87.5%,其它地区发生地灾害相对较少。

2013年,全市共新增地质灾害隐患159起,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8起,与2012年相比,地质灾害发生总数减少87.5%。

(二)人为因素形成地质灾害隐患245处,占13.3%。以小型、中型居多。

二、2014年全市地质灾害预测预报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特征,地质灾害时空分布、发育特征、形成机理,以及市气象台2014年度气象预测类比分析,全市地质灾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地质灾害发生概率较高,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占比例较重。主要灾种是滑坡、崩塌、泥石流,其中滑坡所占比例较重。地质灾害主要诱发因素是:

(一)降雨。预计2014年主汛期(4月至9月)全市大部地区总降雨量偏多,但降水时空分布不均,旱涝交替出现,主要气象灾害以暴雨洪涝灾害为主,主要出现在5月中旬至8月下旬,此段时间雨水集中,多大雨、暴雨天气过程,个别地方还可能出现大暴雨,局部洪涝灾害重。

(二)地震。

(三)人为工程活动。

三、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及监测重点

(一)矿山企业集中区。主要分布在习水、桐梓、仁怀、遵义、红花岗等县(市、区)的煤矿、采石场、锰矿等矿山企业集中区,地质灾害类型以地裂缝、塌陷、崩塌等为主。

(二)主要公路沿线部分地段。新建仁赤高速、兰海高速遵崇段、茅台高速公路、303省道、茅习公路、习新公路、桐梓至容光公路等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为主。

(三)部分城(集)镇建设区。工程不合理开挖、切坡且采取防治措施不当,或未采取防治措施而诱发滑坡、崩塌、塌陷等地质灾害。

(四)赤水市、习水县丹霞地貌区砂化陡岩地带。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地质灾害防治原则。

1.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的工作原则;

2.采用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3.坚持“谁破坏、谁引发、谁治理”的工作原则。

(二)地质灾害防治主要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调动政府多个部门和有关单位、群众,甚至全社会的力量,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职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一是成立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二是组织编制和及时发布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三是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四是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年度计划,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治;五是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演练和制定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六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增强政府部门和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七是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的检查,督促部门采取措施,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八是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赶赴现场,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2.部门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防灾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3119807、3119008)负责对外、对上联络、接待、协调和其他重要事宜处置工作,并将相关事宜直接向市长汇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财政、公安、监察、建设、交通、公路、水利、教育、规划、经贸、食药、供电、通讯、宣传、财保、军分区、武警、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应对下属部门、单位提出防灾要求,责成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单位、项目业主编制隐患点防灾预案;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应及时积极组织力量,筹集资金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响应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各企事业单位、工矿、机关、学校等,应对各在建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进行认真的防灾部署,落实防灾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预防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和本级政府批准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切时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认真开展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各地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全省开展高标准“十有县”建设的统一部署,按照“有制度、有机构、有经费、有监测、有预警、有评估、有避让、有宣传、有演练、有效果”的建设要求,精心准备,有序推进,确保今年我市全面完成高标准“十有县”建设任务,着力提升基层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管理、专业技术支撑、项目经费保障、防治措施落实、规避灾害风险等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2.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建立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落实点上的防灾预案,每处灾害点必须逐级落实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人,落实监测经费,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结合简易简便监测手段,按规定要求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对存在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登记发放防灾避灾明白卡。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演习,提高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协调、配合应急反应能力。

3.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工矿、学校要密切关注各级气象台发布的强降水天气过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认真分析本地区、本单位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预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4.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在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工程建设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开展地灾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一项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遏制地质灾害发生的重要举措。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征地、建矿山等都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规定实行备案登记。

6.建立相应的避让场所。每处威胁人员安全的隐患点应建有相应的应急避险场所,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尽快启动应急预案并有效组织所有受威胁人员实施避让。

7.安排地质灾害专项防治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均拨出专款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部、省、市项目配套的资金及时到位,对防灾监测人发放监测补贴,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8.组织重大隐患点治理。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地段(点)制定防治方案,避免重大群死群伤地质灾害发生。需进行工程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立项治理或积极申报争取上级立项治理;已经立项治理的项目,要落实匹配资金,指导和督促治理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进度和质量、竣工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力度、提高自觉防御能力。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各地宣传计划,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4.22地球日”、“6.25土地日”、“5.12防灾减灾日”、“8.29测绘日”、“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结合报纸、电视、政府网站、显示屏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人民群众容易接受的形式,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把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防御的基本措施向公众讲明白、讲清楚,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汛期,尤其是强降雨时期,要在当地气象、广播、电视台增强防治地质灾害的警示内容。

五、地质灾害事件的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按照《遵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的保障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防止人员伤亡扩大。根据地质灾害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的分级标准,按分级管理、分级处置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小型地质灾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帮助支持。中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或国务院抢险救援指挥部作出应急响应,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各方力量协同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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