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大珍稀树木保护及活体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大珍稀树木保护及活体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大珍稀树木保护及活体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大古大珍稀树木的保护力度,根据《森林法》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古大珍稀树木保护和活体树木移植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护古大珍稀树木重要性的认识
古大珍稀树木是我市极其珍贵的植物资源,是自然历史的重要见证,是短期内难以再生的生物标本,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经济价值。加强古大珍稀树木的保护,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区(市)务必高度重视古大珍稀树木的保护工作,广泛宣传,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二、全面调查古大珍稀树木资源,建立和完善珍稀树木档案
古大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或者胸径100厘米以上的树木,珍稀树木是指国家公布的Ⅰ、Ⅱ级保护名录以及革命纪念地、名胜古迹、国家领导人栽植的树木,定位定标等特殊功能的树木。各县、区(市)要以原建档资料为基础,结合种质资源调整结构,安排专门工作经费和专人,在2011年6月底完成补充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古大珍稀树木资源底数,建立和完善电子档案并实行挂牌管理。市、县(区、市)、各镇乡都要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古大珍稀树木纸质和电子档案,便于管理和查阅。
三、强化古大珍稀树的管护责任
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由各镇乡与所有权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人和管护责任;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直接与管理单位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属于城市住宅小区的,由县级林业(园林)主管部门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居委会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各级政府要安排适当预算专门用于管护需要。
四、严格审采制度
除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审批采挖和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大树和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重点公益林区及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活体树木;各项工程建设等应当尽量避开古大珍稀树木生长地,确实无法避开的要就近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加以异地保护。凡采挖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绿化树木,必须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林木采挖;成片采挖树木面积0.1公顷及以上的,申请方还需要提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采挖作业设计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等相关材料;凡运输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必须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坚持凭证运输制度。在园林绿化工程中,应尽量不用或少用除苗圃生产的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大树。暂停对除苗圃生产或征占用林地中胸径5厘米以上活体树木移植手续审批。
五、加大珍稀树木的培育力度
鼓励育苗生产单位大力培育珍稀树木。在各种绿化工程中,优先采购本地生产的珍稀树木;在义务植树、四旁植树中,优先栽植珍稀树木。
六、严厉打击乱采滥挖毁坏古大珍稀树木的行为
各县(市、区)要抓紧对本地古大珍稀树木保护和树木采挖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建立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规范管理。对清理发现毁坏古大珍稀树木和乱采滥挖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明确责任,集中各部门的力量,努力把古大珍稀树木保护和活体树木移植管理工作抓出成效。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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