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琼府办〔2012〕1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琼发〔2004〕12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意识,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林资发〔2011〕24号)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方案〉的通知》(办督〔2012〕5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市县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性

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对于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林业双增目标和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严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问责制,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明确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建设生态省的总要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目标是实现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持续稳步“双增长”。具体指标主要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等。各市、县政府要依据全省和本地林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并分解到年度,以责任书形式确定下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市、县政府与乡镇政府每年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围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进一步研究制定植树造林、林地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管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公益林管理、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自然保护区建设、林业案件查处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森林增长支撑体系,加快形成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国家林业局每年开展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检查,省政府已将林业生态建设与森林资源保护绩效纳入“十二五”期间对各市、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每年进行考核评价。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实际,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确保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发挥实效。每年3月底前,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对上一年度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内容,进行逐条对照自查,并及时进行整改;各市、县政府每年4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组织进行全面考核,并配合国家林业局做好对各市、县政府建立和执行目标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工作。省政府将对检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海南省“十二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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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3日

附件:

海南省“十二五”期间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做好我省“十二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共分为五部分18项,考评总分为100分。各部分和各项指标所占分数如下:

(一)森林资源培育(39分)。

1.森林覆盖率(15分)。

2.森林蓄积保有量(10分)。

3.造林任务完成率(12分)。

4.采伐火烧迹地更新率(2分)。

(二)森林资源保护(35分)。

5.森林防火(15分)。

6.生态公益林管理(5分)。

7.林地保护利用(5分)。

8.森林采伐管理(2分)。

9.野生动植物保护(2分)。

10.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管护(2分)。

11.有害生物防治(2分)。

12.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2分)。

(三)林地林木权属管理(8分)。

13.山林纠纷调处(5分)。

14.林地、林木权属管理(3分)。

(四)林业执法(5分)。

15.林业执法监督(2分)。

16.林业案件查处(3分)。

(五)林业基础保障(13分)。

17.资金投入(7分)。

18.基础建设(6分)。

二、考核指标计算办法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指标计算办法。

1.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注:本指标的有林地面积包括非林地上连片面积≥1亩的森林面积)

2.人工造林任务完成率=完成人工造林合格面积÷人工造林任务量×100%。

3.森林抚育任务完成率=完成森林抚育合格面积÷森林抚育任务量×100%。

4.苗木质量合格率=合格苗木数量÷造林用苗总量×100%。

(注:“两证一签”不齐的苗木为不合格苗木)

5.良种使用率=良种造林面积÷造林完成面积×100%。

6.迹地更新率=上年度积存迹地更新完成面积÷上年度积存迹地总面积×100%。

(注:迹地更新完成面积包括人工更新、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成活率达85%以上的面积,本年度迹地更新情况不列入计算)

7.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面积÷有林地面积×1000‰。

8.补偿落实率=按生态公益发放的补偿资金量÷补偿资金总量×100%。

9.管护合同签订率=签订管护合同面积÷生态公益林总面积×100%。

10.生态公益林变化率=年度生态公益林实际变化面积面积÷生态公益林地总面积×1000‰。

11.征占用林地审核率=经林业部门依法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实际征占用林地总面积×100%。

〔注:林业部门依法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包括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核或审批的征占用林地面积以及市、县级林业部门审核或审批的征占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12.山林纠纷调处率=年度山林纠纷调处宗数(包括协商解决、政府裁决、法院判决)÷(上年度积案宗数+本年度新发生案件宗数)×100%。

13.林权证(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发证率=林权证(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发证面积÷林地总面积×100%。

14.林业资金投入比例=市县级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市县级财政总支出×100%。

(注:资金投入均不含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详见附表《海南省“十二五”期间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三、考核检查程序

(一)各市、县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上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每年4月底将情况上报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二)省政府每年5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进行抽查考核,并向全省通报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合格(≥80分<90分)、基本合格(≥70分<80分)和不合格(<70分)4个等级。考核结果由省政府发出通报,达优秀等级的给予通报表彰;不合格等级的,提出警告。连续2年被警告的,市、县政府要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第三年考核总分仍为不合格等级的,追究市、县政府主管责任人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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