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1-1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鸡政发〔2013〕2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化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鸡政发〔2013〕2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对市直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409项(含部委规章设定行政审批77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本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定期检验、收费及标准等,并指导监督下级部门认真执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办理时限基础上,要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缩短办理时限,涉及投资和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和重点民生工作、文化建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等重点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要在现在办理时限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对行政许可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非行政许可审批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财政、物价监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
二、省级下放到市级行使的19项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相关部门要主动与省原实施主体做好承接工作。
三、未经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各级政府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次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可登陆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站查询。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9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