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管理江砂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发〔2012〕17号
颁布日期:2012-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管理江砂资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2〕17号

郊区、东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规范管理江砂资源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规范管理江砂资源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我市江砂资源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江砂市场生产和运营秩序,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规范的江砂管理工作程序,逐步淘汰规模小、开采能力弱的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利用;打击无证采砂违法行为,实现江砂规范有序管理。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江砂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郊区政府、东风区政府、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河道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公安局为成员的市规范管理江砂资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全市的江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负责专项具体工作。

(一)管理指导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负责全市江砂矿业权挂牌出让以及设定资源开采量的具体标准。江砂采取划段式管理,设置若干采矿权,统一设定开采量。采矿权采取统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二)税费征收组:由市财政局牵头,郊区、东风区、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配合,具体负责税费征缴工作。各单位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资源开采量,计算企业应缴税费总额,由市财政局统计汇总。矿业权出让时,税费由市财政部门建立专户存储一次性收缴到位。企业在办理相关采矿手续后,所缴纳税费由市财政局分别划给相关部门。

(三)秩序保障组:由市水务局牵头,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打击非法开采江砂资源的违法行为。采取定期巡视和不定期抽查、全面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彻底杜绝无证采矿行为,保障采砂市场规范、有序。对矿产卫片检查发现的违法采矿企业进行严肃处罚,对违法责任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管理江砂资源生产运营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各单位除分管领导参与江砂整顿工作外,还要明确指定业务骨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以确保工作质量。

(二)强化奖惩,激励约束。本着奖优罚劣的原则,将此项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不配合工作,拖延、影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对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行为的,按纪检监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市江砂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各专项工作组要适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明确责任,强化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明晰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程序,保证江砂资源的规范管理。对采砂单位进行严格监控考核,如企业超批准规模开采,应及时向国土、水务等管理部门申报,并补缴相关费用。对隐瞒不报的超批准规模开采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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