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办通4号)

七政办通〔20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直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黑办发〔2012〕26号),现就规范政府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文质量标准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规定,对公文通用的纸张、排版和印制装订、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格式化操作。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要条理清晰,用语准确,富有逻辑,针对性强。需以市政府名义上报或转发的公文,要同时报送代拟稿和发文依据,涉及多部门的,要报送会签情况。

二、认真做好公文处理

按照《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区县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提高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或批示事项的办结效率,对交办或批示的事项,自市政府办机要室通知阅文或市政府督办室下达督办通知后,要按时限要求进行阅文或办结。

三、严格公文上报程序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标》和《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凡需以政府名义上报或转发的公文,报市政府办机要室分转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今后凡不以正式文件报送的“白头文”,或不按行文程序直接送领导签发的“倒流件”,市政府办将退回报文单位,由其按行文程序重新上报。

四、加强公文报送监管

凡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必须经本单位办公室核稿把关,不得由单位业务科室自行上报。从4月1日起,市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精简公文、控制规格、严格审批、提高质量,对不符合规范的公文将予以退回,由报文单位按要求重新上报。因行文不当,致使公文未能及时办理而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将按规定追究行文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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