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州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维护水域生态平衡,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二、禁止使用迷魂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滚钩、灯光网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三、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四、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五、禁止无证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六、禁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国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七、禁止拒绝、阻碍渔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破坏渔业资源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18-8226317(州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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