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荆州市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15〕38号
颁布日期:2015-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荆州市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提升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建立荆州市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督察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减少违反规划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和经济损失;有利于推动地方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实现民主科学决策。对于深化城乡规划管理改革、切实提高规划执行力、增强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快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全面实施

城乡规划督察,要坚持“依法督察、突出重点、分级督察、全域覆盖”的原则,建立“谁审批、谁监管、谁督察”的责任体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对督察范围覆盖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

(一)督察范围及重点。市级督察范围为:所辖县城和重点中心镇、特色镇;县(市、区)督察范围为:所辖区域其他建制乡镇。

重点督察以下六个方面的事项:

1.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区域性规划;

2.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规划,是否符合“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规划和相关管制制度;

5.编制城乡规划是否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是否通过本地主流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行政许可;

6.群众投诉、举报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以及规划建设方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城乡长远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督察人员及方式。市级城乡规划督察组由市城乡规划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在荆大专院校中的有关人员组成。督察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各县(市)聘请本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市级城乡规划督察主要采取“集中巡查、重点督察、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督察组通过调阅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受理群众投诉、实地查看等方式,检查被督察区域有关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必要时,可申请遥感监测专项工作经费,通过遥感监测方式,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督察力度。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选择合适的督察方式。

(三)督察程序及步骤。市城乡规划局每年年初要向市政府上报上一年度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情况和当年实施方案。城乡规划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告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的重大问题,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城乡规划局进行挂牌督办,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送《督察意见书》。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指出的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督察组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逐项整改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部门配合确保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取得实效

建立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的荆州市城乡规划督察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支持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并尽快建立实施本级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力争两年内实现全市城乡规划督察全覆盖。市城乡规划局要抓紧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选聘和培训等工作。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物旅游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并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工作。

要通过建立规划公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增强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要加强经费保障,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县(市、区)城乡规划督察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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