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12〕44号
颁布日期:2012-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十堰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

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和提高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刻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意义

《意见》是继2010年《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之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要文件;《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意见》提出了10项新要求、9项制度,相关规定与时俱进,具有明显的创新性,特别是对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管理、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都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针对一些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既遵循了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又紧密结合了湖北基层基础工作的实际,更加切实可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并把《意见》精神传达到各企业,督促企业抓好落实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责任的主体,要自觉将《意见》要求的各项基础性的工作全面落实到位,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工作事项:结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及其它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意见》精神。

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市安监局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3月底以前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对本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要强化各级安委会的权威和作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从2012年起,市、县(市、区)、乡镇(街办)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副职负责人均担任副主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

工作事项:1、按照《意见》要求,调整市安委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召开由市法制办、发改委、精神文明办、综治办、监察局参加的工作协调会,研讨如何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综合评价考核体系,纳入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

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办、市综治办、市监察局

时间要求:2012年4月

(二)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党委纪检、组织、政法、宣传等工作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

工作事项:召开由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研讨如何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落实《意见》精神。

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时间要求:2012年4月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必须依照《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加强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安全投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企业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施高危企业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备案及年检制度。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民爆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2人。2015年底前,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半以上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配备,按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事项:由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认真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备案及年检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有关规定,并将本系统贯彻落实《意见》的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市经信委、住建委、交通局、安监局等安委会成员单位

时间要求:2012年4月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机构。按照“巩固市、提升县(市、区)、加强乡镇(街办)、延伸村(居)”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安监机构建设。市、县两级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消防安全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并配备必要的编制和人员;乡镇(街办)应确定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人口规模较大、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配。具体规定由市编办商市安监局制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机构,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构建综合监管、专业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

工作事项:1、由市安监局向市政府提交《关于组建十堰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的请示》,市编办及时作出批复。

2、由市编办就各县市区组建执法大队、乡镇安监机构的设立及人员配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机构等开展调研并提出解决办法。

牵头单位:市编办

协办单位:市安监局

时间要求:2012年3-4月

(二)提高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加强对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市安监部门要定期统一组织对基层安监人员进行监管业务和执法能力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不断改善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结构,新录用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支持、鼓励在职人员到高校进修安全监管专业知识和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到2015年底,全市45岁以下的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都应取得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工作事项:由市安监局、编办、人社局具体抓好落实工作。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协办单位:市编办、人社局

时间要求:2012年4月

(三)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到2015年,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分别不低于80%和70%。全面改善县(市、区)、乡镇(街办)安监部门办公用房条件。2013年底前,市、县两级安监部门执法交通专用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职业危害快速检测、听证取证等装备配备达标率不低于60%,2015年底前,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要求。乡镇(街办)安监机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经济与地理条件,配备与安监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监管业务装备。力争到2012年底前,全市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管理。

工作事项: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安监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的意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安监局

时间要求:2012年5月

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一)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加强化工项目源头审批管理,严格遵循产业发展布局、企业安全准入条件以及危化品安全许可等要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在实施新农村建设中,要加强对基础设施项目、村民建房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管理。

工作事项:1、由市发改委、住建委、安监局等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各项规定。

2、由市住建委、安监局联合制发《关于加强新农村建设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住建委、安监局

时间要求:2012年5月

(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认真落实《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创建工作计划》,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把班组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从班组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抓起,推动专业和企业达标,把企业安全生产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在2013年底前,所有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和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等重点运输企业全部实现达标。从2012年起,上述领域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全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在企业安全达标基础上,实行分级分类管理。2012年底,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基本达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2015年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示范工地(标段)、示范园区、示范乡镇和安全社区等活动。

工作事项:市经信委、住建委、交通局、商务局、消防支队根据《意见》精神和省、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创建工作计划》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系统(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计划》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市经信委、住建委、安监局、交通局、商务局、消防支队

时间要求:2012年4月

(三)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特种设备、民爆器材、交通运输、铁路道口和消防等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分级、督办治理、跟踪监督。定期对尾矿库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定,加大对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治理。对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化工企业,实施搬迁及安全提档升级改造。市、县两级政府要将本级管理的重大隐患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告,挂牌督办,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市经信委、住建委、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质检局、水利局、消防支队

工作事项:由安委会办公室制发《关于实行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报备制度的规定》,规范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为。

时间要求:2012年4月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严格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工作事项:1、由市安监局向市政府提交《关于组建十堰市职业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的请示》,市编办、财政局负责解决编制和经费。

2、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卫生局、编办、财政局

时间要求:2012年3月

(五)推进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程。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将县(市、区)作为网格化管理一级网格,以乡镇(街办)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逐级编制网格化安全管理图,标明每个网格责任区内的高危企业、危险源(点)、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并逐一明确其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实行定点、定人、定责管理。

工作事项:编制全市三级网格化安全管理图。

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2012年6月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一)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分级结果、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较大以上事故等信息,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与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挂钩,并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的联动管理、联合服务、动态监管。

工作事项:由市发改委、安监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发《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和“黑名单”制度的规定》,借此形成安全生产联动管理、联合服务、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人民银行、银监局

时间要求:2012年5月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地方政府,由上一级政府颁发一定数额奖金。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在安全生产理论研究及实践创新、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应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和网址,实施有奖举报。对连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4年以上的县(市、区)、乡镇(街办)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且所辖地区和部门完成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的,由上级安委会提名,上级政府予以表彰。

工作事项:1、由市财政局、安监局联合制发《十堰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2、由安委会办公室修订《十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协办单位:市安监局

时间要求:2012年6月

(三)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合理待遇。从2012年起,对在矿山井下、危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场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监管人员,根据工作天数和监管工作记录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助。积极推行为市、县(市、区)、乡镇(街办)安监部门的一线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工作要求:由市财政局、安监局联合制发《关于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待遇的规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协办单位:市安监局

时间要求:2012年6月

(四)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制度。企业要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工资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工作事项: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人社局联合制发《关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工资制度的意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经济待遇。

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市人社局、法制办

时间要求:2012年5月

(五)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说清楚”制度、安全生产约谈和“一票否决”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乡镇(街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或较大以上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市(州)、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县(市、区)和乡镇(街办),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事故、“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辖区政府对其领导班子成员按一定比例扣减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

工作事项:由安委会办公室制发《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规定》及修订《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规定》。

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市法制办、安监局

时间要求:2012年5月

六、构建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一)建立健全投入保障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从2012年起,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应由政府统筹的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演练、联合执法等工作,确保落实市、县(市、区)、乡镇(街办)安全监管工作所必须的经费。

工作事项:1、由市财政局与安监局共同协商确定相关经费的额度。

2、把市矿山救护中队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协办单位:市安监局

要求时间:2012年5月

(二)不断加强法制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现场监管执法计划,在有条件的乡镇实施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

工作事项:1、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意见》。

2、由安监局制发《关于规范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行为的规定》。

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市安监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

时间要求:2012年5月

(三)拓展宣教保障体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总体规划,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范畴,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六进”、“安康杯”知识竞赛等社会宣传活动。2012年底前,县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要在干部培训班开设安全生产知识教学课程;教育部门要将交通、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中毒、防地质灾害等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安全工程专业,加快培养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人才。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每年要安排专门版面,用于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从业人员和新聘职工、农民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相关培训持证上岗规定。

工作事项:1、召集由住建委、行政学院、安监局、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广播电视台和各媒体参加的工作协调会,研讨各相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办法。

2、按照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研究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生产宣传费用。

牵头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市住建委、行政学院、安监局、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广播电视台、十堰日报社

时间要求:2012年4月

(四)着力构建科技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推进产、学、研结合,积极推广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技术研究咨询机构和安全生产协会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智力支撑。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保证其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工作事项:1、建立与科技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为安全生产争取必要的科技扶持政策。

2、筹备成立安全生产协会。

3、由市安监局修订《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协办单位:市科技局

时间要求:2012年5月

各牵头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分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市安委会要及时组织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确保《意见》要求全面执行到位。2012年底前市政府将组织专班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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