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长江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长江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武政办〔2015〕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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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长江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长江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7日
武汉市长江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隧道通行时的突发事件,建立责任明确、反应灵敏、指挥有力、快速有效的应急系统,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控制隧道内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隧道安全、路网畅通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快速反应,预防为主、协同应对”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武汉市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汉长江隧道(包含长江隧道安全保护控制区和影响区:两岸段上方垂直区域和结构边线两侧各10米、水中段上方垂直区域和结构边线上下游各50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控制区;两岸段安全保护控制区外20米、水中段安全保护控制区外200米范围内为安全保护影响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由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恐怖袭击等引发的,或由隧道设施性能退化导致的隧道设施损坏(包括主体结构损坏、路面损坏、附属设施损坏及附属管线损坏等)、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
1.5突发事件分类
长江隧道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划分为以下几类:
(1)因自然灾害、地质变化、人为破坏、结构自然老化造成的隧道主体结构损坏、破坏;
(2)因自然灾害、各类事故造成隧道设施性能退化,导致隧道设施损坏,无法满足通行、维持生存和救生条件;
(3)因恐怖袭击(包含爆炸、生化物质)造成隧道内通行条件丧失,以及毒害物质处置造成隧道周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
(4)隧道内火灾、交通事故,超出隧道运营单位处置能力,需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5)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交通中断、隧道结构破坏、以及超出隧道运营单位处置能力需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事件。
1.6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隧道突发事件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以下几类情况为一般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仅需要紧急疏散、转移隧道内突发事件现场的人员。
②隧道结构、道路交通设施未发生损伤,隧道仅需要限制部分车流、部分封闭或改道。
③突发事件导致隧道交通中断1小时以下。
④应急处置工作以隧道运营单位为主,可独立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或仅需较少联动成员单位协同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以下几类情况为较大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需要紧急疏散、转移较小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②隧道结构、道路交通设施损伤,隧道需要限制车流、封闭或改道。
③突发事件导致隧道交通中断1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
④隧道运营单位无法独立完成应急处置工作,需较多联动成员单位协同处置。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以下几类情况为重大突发事件: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需要紧急疏散、转移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②隧道结构、道路交通设施较大损伤,导致交通中断;损坏设备设施修复工作需封闭单向隧道。
③突发事件导致隧道交通中断4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④需多家联动成员单位协同处置,且需要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协调成员单位、事发地区政府进行处置的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以下几类情况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需要紧急疏散、转移较大区域范围内的人员。
②隧道结构、道路交通设施严重损伤,导致交通中断;损坏设备设施修复工作需封闭全部隧道。
③突发事件导致隧道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
④需要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协调成员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置的突发事件。
⑤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
2长江隧道风险评价
2.1隧道属地下结构,具有有限空间的性质,隧道内人员疏散、逃生较地面空间、桥梁及市政道路困难,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的机率较大。
2.2隧道每洞线路只能单向通行,线路单一,隧道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后方车辆极易发生堵塞,对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容易引发衍生、次生灾害;前方车辆疏散因受出口市政道路的交通流量峰、平谷限制,流量高峰时段车辆疏散困难。
2.3隧道内毒害烟气物质容易聚集,毒害烟气经隧道排风排烟系统抽排出隧道,易对隧道出口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4隧道内废水排放直接汇入城市污水管网,毒害、生化物质可能经隧道排水系统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对城市水源造成污染。
2.5隧道内监控、通风排烟、废水抽排、消防应急等功能均由相关设备设施来实现,当遭受破坏或系统性故障时,将使相应的功能丧失,使隧道风险监控、防范、控制及处置的能力下降,隧道运行风险升高。
2.6隧道通行车辆车况、驾驶员违章行为、是否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情况,造成了隧道的不可控风险因素,使隧道运行风险上升。
2.7长江隧道作为城市内环线主要过江通道之一,因突发事件中断交通后,将对隧道周边市政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使周边市政道路交通压力剧增。
综上所述,长江隧道发生突发事件后,与市政道路、桥梁相比较,具有车辆疏散困难、应急救援难度大、人员伤亡风险高,发生衍生次生灾害机率大、对周边城市交通影响大、以及可能对隧道周边大气水源造成环境污染等风险。
3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隧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隧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负责较大以上长江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和行业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委主任、市应急办主任、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市城投集团董事长任副指挥长。
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可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和武汉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确定抢险救援实施方案,指挥、协调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3)迅速控制或切断危险源,组织治安、交通和医疗保障力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隧道正常运行;
(5)及时掌握应急处置情况,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3.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城管委办公,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城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局长、城投集团董事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长江隧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1)掌握长江隧道运行状态,及时收集、研判、报告和通报隧道运行事故信息;
(2)组织、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对隧道事故实施联动处置;
(3)组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隧道及周边区域的交通管理,及时发布交通诱导信息,减轻事故对交通的影响;
(4)对受损的隧道设施组织检查、评估和修复;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和后续措施;
(6)组织协调有关隧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准备、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和演练;
(7)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评估、总结等善后工作;
(8)对隧道运营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指导相关隧道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编制相应的工作预案;
(10)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4预防预警
4.1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从可能发生隧道突发事件的多个环节进行深入分析,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开展日常预防工作,做好完善应急体制建设、加强隐患排查、加大安全宣传、加强协调沟通等工作,减少隧道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隧道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4.2监测
(1)市城管委组织隧道运营单位,根据隧道的检查、检测制度,开展市政设施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结构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确定各类设施的完好状况,并做出客观评价,编制评估报告。
(2)隧道运营单位要汇总、收集和研究相关信息,及时进行研判和预报;加强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期间和重大社会活动、气象灾害期间的监测预报。
(3)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领域)内隧道运行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做出预报,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
4.3预警信息
市城管委要结合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预警信息,对隧道设施结构、设备退化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交通、火灾、爆炸事故、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对隧道设施运行安全的影响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号。
4.4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性,隧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隧道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或授权发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发生隧道突发事件后,获悉隧道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报告。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属于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在30分钟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隧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5.2先期处置
隧道突发事件发生后,隧道运营单位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照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应急力量进行处置。
(1)对于因交通事故或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事件,隧道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2)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件时,隧道运营单位应立即组织受灾区域内的车辆和人员疏散,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隧道运营单位在发现隧道发生拥堵,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实施时,应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在隧道出入口采取限流、分流措施,同时封闭隧道入口,防止引发衍生灾害,创造必要的救援条件。
(4)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当突发事件存在对隧道结构、重要设施造成破坏的潜在危险,或具有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时,应立即采取封闭隧道、疏散隧道内人员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风险,并报告市应急办。
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在隧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相应工作预案,参与先期处置,并积极引导和妥善安置疏散人员与车辆,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
5.3应急响应
5.3.1Ⅳ级应急响应
事件风险符合突发事件分级中Ⅳ级突发事件条件之一或多项,指挥部办公室将事件初步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协调、督导各单位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安全隐患。
5.3.2Ⅲ级应急响应
事件风险符合突发事件分级中Ⅲ级突发事件条件之一或多项,经Ⅳ级应急响应未能有效控制事件发展,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在前一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指挥部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2)指挥部研判确定达到Ⅲ级以上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指挥协调、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救援抢险、实施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4)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防护工作。
(5)指挥部及时组织关于交通管制、线路调整等影响公众出行的信息发布工作。
(6)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3.3Ⅱ级应急响应
事件风险经Ⅲ级应急响应未能有效控制事件发展,已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符合突发事件分级中Ⅱ级突发事件条件之一或多项,经指挥部研判确定后,在前一级响应的基础上,由指挥部进行统一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召集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防止谣言传播。
5.3.4Ⅰ级应急响应
事件风险经Ⅱ级应急响应未能有效控制事件发展,符合突发事件分级中Ⅰ级突发事件条件之一或多项,或法律法规规定,需由上级政府和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判确定后,在前一级响应的基础上,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支持请求或者建议。
5.4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6后期处置
6.1隧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隧道运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修复设备设施,清除残余物质等;对因事件导致气体泄漏、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供电、供气和环保等部门进行治理、巩固。
6.2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与各责任单位成立善后工作小组,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居民安置、补偿工作。对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物资进行评估,依法给予补偿。
6.3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总结,并及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6.4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配合新闻单位做好隧道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
7应急培训与演练
7.1应急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应急处置人员,开展隧道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指挥的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隧道两岸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周边人员的应急避险、疏散等知识的宣传、告知工作。
隧道运营单位应开展对隧道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培训。
7.2应急演练
不定期开展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各单位应急处置能力。
8表扬奖励与责任追究
8.1表扬奖励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8.2责任追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中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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