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5〕49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9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宜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县市区职责
2.5专家组及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预报
3.2预警分级
3.3预警发布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预案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4.2分级响应措施
4.3区域联防联控
4.4信息发布
4.5响应等级调整
4.6应急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人力资源保障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7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应急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管理
8.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大气重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重污染的公共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等级标准》、《宜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包括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大气重污染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宜昌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网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委、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和宜昌供电公司、电信宜昌分公司、移动通信宜昌分公司、联通通信宜昌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组成人员。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督促实施;
(2)负责指挥、协调本市大气重污染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确定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4)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5)及时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信息上报和通报工作;
(6)统一监督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事项;
(7)落实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及处置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具体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综合分析,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搭建信息交换与会商平台,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信息;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时对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源监督管理和强制性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风险源和工业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整治措施,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大气重污染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会商工作;气象条件具备且必要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委宣传部(市网管办):负责指导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工作,协调中央、省媒体的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监测、跟踪相关舆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力度;协调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大气重污染时水泥、钢铁、化工、燃煤发电等重点行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预案,会同市环保局督促工业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落实工业企业污染工序减产、限排措施;协调电力能源调配。
市住建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大气重污染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开展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工作,做好建筑工地在大气重污染时的污染防治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及时通报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和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大气重污染时中小学和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预案;指导、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大气重污染时机动车限行应急预案,开展高排放机动车执法检查;督促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时社会秩序的维护及人员疏散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本级(不含夷陵区)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资金和应急处置资金,做好预警经费的审核、划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大气重污染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督促、协调各地环卫管理、作业单位开展道路清扫工作;组织依法查处渣土运输、市政道路大修或改扩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露天烧烤等污染大气行为;配合查处非法使用小煤炉的行为。
市房管局:负责协调市住建委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大气重污染时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督促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部门并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大气重污染时集体土地上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督促落实扬尘控制措施;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矿山暂停开采及扬尘控制应急预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大气重污染时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和保障公共交通应急预案,保障公众出行;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市农业局:负责督促、指导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协助环保、气象、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学校停课、车辆限行等重要信息。
宜昌供电公司:负责协助市经信委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电信宜昌分公司、移动通信宜昌分公司、联通通信宜昌分公司:负责为大气重污染预警防范和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2.4县市区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针对辖区实际制定不同事件等级时的应急措施。发生大气重污染或收到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时,立即按照本预案要求,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大气重污染的环境危害。
各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本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大气重污染预警及应急响应,减少大气重污染的环境危害。
2.5专家组及职责
应急办公室负责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编制、修订和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对大气重污染进行预测分析,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
3.参与并指导做好大气重污染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工作;
4.参与调研大气重污染形成的原因,提出大气重污染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预报
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通过网站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市气象局开展雾霾天气监测,进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变化分析和趋势预测。
3.2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大气重污染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由轻至重分为Ⅲ级、Ⅱ级、I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Ⅲ级预警(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报,连续2天日报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含300)范围或交替出现300以上,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交替为严重污染,且未来48小时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大于等于三级。
(2)Ⅱ级预警(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报,连续3天日报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含300)范围或交替出现300以上,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交替为严重污染,且未来48小时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大于等于四级。
(3)I级预警(红色预警):为严重污染,即经监测预报,连续2天日报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及以上,且未来48小时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大于等于五级。
3.3预警发布
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由应急办公室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空气质量等级、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险、需采取措施等。
预警信息通过中国宜昌网、市环保局网站、市气象局网站、官方微博等网络媒体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等向社会发布。
Ⅲ级预警: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会商后,经请示副指挥长同意,由应急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
Ⅱ级预警:由指挥长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确认后,由应急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
I级预警:由市长召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确认后,由应急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应急办公室根据大气重污染变化情况,适时报请应急指挥部确认后调整预警等级。
Ⅰ级预警后,当连续2天日报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301时,且未来48小时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小于等于三级,调整为Ⅱ级预警。
当连续2天日报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1时,且未来48小时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小于等于三级,空气质量指数(AQI)仍将低于200时,解除Ⅱ级或Ⅲ级预警,转入正常状态。
4应急响应
4.1预案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后,应急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进入应急响应。
本预案分为三个级别响应,由低到高逐级启动: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可越级启动预警和响应。
4.2分级响应措施
4.2.1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②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③建议减少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②提倡减少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动员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水泥、钢铁、化工、燃煤发电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临时减产限排措施,减少20%的污染物排放;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②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③停止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频次各1—2次。
④禁止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土和土方等的车辆通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⑤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以及黄标车、沿途撒漏的运输车辆等加强执法检查;停驶1/3的公务用车(特种车及特殊情形用车除外)。
⑥禁止露天烧烤。
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
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对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进行苫盖。
4.2.2Ⅱ级响应措施
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实施更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②建议暂停露天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
③水泥、钢铁、化工、燃煤发电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临时减产限排措施,减少30%的污染物排放;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④根据道路积尘情况,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和冲洗频次各3—4次。
⑤停驶1/2的公务用车(特种车及特殊情形用车除外)。
⑥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2.3I级响应措施
在实施Ⅲ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实施更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水泥、钢铁、化工、燃煤发电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临时减产限排措施,减少50%的污染物排放;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②根据道路积尘情况,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和冲洗各5次以上。
③启动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停驶2/3的公务用车(特种车及特殊情形用车除外)。
④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3区域联防联控
应急办公室密切做好城区与周边市(州)、县(市)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提高对大气重污染预测及趋势研判的及时性、准确度,建立行政区域间大气重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当市级响应启动时,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当受外来污染影响严重时,及时向上级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应急措施和工作建议,通过区域协作共同减少大气重污染的影响。
4.4信息发布
应急办公室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传送及时,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5响应等级调整
应急办公室根据大气重污染预警情况,适时报请应急指挥部确认后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并随时组织信息发布。
4.6应急终止
解除大气重污染预警时,应急办公室应根据气象条件、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最终报告,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终止应急状态,发布应急终止信息,转入正常状态。
5总结评估
大气重污染应急终止后,由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作出应急总结,对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应急工作和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报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本级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6.2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技术和能力,配备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做好大气重污染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通信保障体系,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畅通。
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网络,明确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各相关单位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特殊情况下,建立临时通讯体系。
7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对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7.2培训
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不断提高大气重污染监测水平和动态监控能力。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提高防控工作效率。
通过各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大气重污染应对知识培训,提高其应对能力。
7.3应急演练
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大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对未来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聚积和清除能力进行预报,分为六级。
一级:非常有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二级:较有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三级:对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无明显影响。
四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五级:很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六级:极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
8.2奖励与责任
8.2.1表彰奖励
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不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进行破坏活动或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制定(修订)。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子预案,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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