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衡阳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衡政发〔2009〕19号
颁布日期:2009-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衡阳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衡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非农户口入伍且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全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制定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得到更多的实惠。各级政府要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一律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复学毕业后不再安置;不愿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本地技工院校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服务,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岗位工作的,培训后还应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号。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满三期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9、10级伤残的退役士兵,仍按城乡有别安置政策执行。2003年开始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的安置,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参动[2008]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驻衡国省属单位,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编制用工计划、下达增人指标和工资总额时,要充分考虑接收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转业士官配偶所在单位应接收安置退役回来的子女和转业士官,并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的权益得到保障。对安置对象父母亲或配偶的单位属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改制企业的,应视情在本系统内调整安置。本系统确无调整安置能力或本系统有安置能力,而安置对象因特殊情况需到外系统就业的,由退役安置部门视情进行调整安置。

部分中央在衡和省垂直管理单位,一是要完成本单位(系统)员工退役子女、配偶安置任务,二是按在编员工的一定比例接收社会统筹安置对象,具体安置计划,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统一下达任务。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社会统筹安置计划的中央驻衡和省属单位,其社会统筹安置任务一律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继续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的帐户,逾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

要严肃安置纪律。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和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安置对象自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或人力资源市场,不再安置。

二、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就业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自收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上岗,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所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也应缴费参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已交纳社会保险金年限,但待分配时间不超过一年。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全市(含驻衡)各部门、各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全市安置大会后10日内到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领取档案,办理有关手续。各级各部门要在2009年9月底以前完成安置任务。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认真完成安置任务的系统和单位或积极选择自谋职业、为地方建设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

三、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具体行动,是建设和谐衡阳、富民强市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署上来。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安置领导小组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并协调落实安置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人事、编制、教育、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正确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服从政府安排。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各级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大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完成安置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力度,新闻单位要积极做好正面的宣传引导工作。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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