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湘潭九华示范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湘潭九华示范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2-1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湘潭九华示范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通告 为营造湘潭九华示范区(以下简称九华示范区)良好的建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湘潭九华示范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湘潭九华示范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通告
为营造湘潭九华示范区(以下简称九华示范区)良好的建设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和《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湘潭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改革与发展总体方案》(潭办发〔2009〕1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加强九华示范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九华示范区辖雨湖区响水乡全境138平方公里,其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建设用地由九华示范区管委会根据潭办发〔2009〕1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九华示范区的农村建设用地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响水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等规划的要求,分严格控制区和规划控制区。九华示范区管委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组织调整。
三、城镇居民和非雨湖区响水乡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在九华示范区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九华示范区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九华示范区管委会实施。
四、九华示范区所有现有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改、扩、建项目用地,乡、村引进各类企业项目用地,须先经九华示范区管委会审核批准。
五、凡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擅自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和附属物,依法采取责令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等方式处理。当事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征地拆迁时,依法对其上述建筑物和附属物不予拆迁补偿。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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