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益政发〔20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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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直属机构:
为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促进城市交通健康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47号),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理念
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的优点。将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现实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建设绿色益阳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理念,在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明确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把握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原则
(一)方便群众。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城市公共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增强供给能力,优化换乘条件,提高服务品质,确保群众出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
(二)综合衔接。坚持统筹规划,突出公共交通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做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有效衔接。通过合理布局线网,优化节点设置,统筹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组织管理,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三)绿色发展。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大力发展低碳、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快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倡导绿色出行。
三、明确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目标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体系,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体系中的优先地位,构建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多种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努力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逐年提升,城区公交服务网络和公交线网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城乡公交一体化管理格局逐步形成,城市公共交通行车责任事故率逐年下降。
到2018年,市中心城区公交站点300米以上覆盖率不低于45%,公交车辆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15标台以上;城市公交港湾式停靠站设置率达到20%以上;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长度占主干道总长度的比例达11%以上;城区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21%以上;城区公共交通车辆高峰时段平均时速在18公里以上,公共交通车辆的准点率在80%以上,公交企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满意率逐年提高并达到95%以上;基本建成城市公共交通智能调度及监控中心、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
四、科学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一)加强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编制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的协调,将东部新区纳入规划编制。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换乘枢纽配置,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
(二)统筹规划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统筹规划城乡客运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积极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范围,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向城市周边地区和农村延伸,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客运进行公交化改造,促进城乡客运资源共享,实行统一的票价和补贴政策,不断提高城乡客运一体化水平,推进城乡公共客运服务均等化。
(三)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完善配套措施,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规划的严肃性、稳定性。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需要。
五、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明确建设主体。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政府投入部分,由市城建投资公司、市交通发展投资公司负责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益阳高新区范围内的公交站场由益阳高新区负责建设;资阳区、赫山区范围内的公交站场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建投资公司、市交通发展投资公司商两区确定投资主体及分担比例;市住建局负责公交专用车道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除公共服务外,经营性产业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公交运输企业负责公交车辆更新,应严格安排符合安全、减排、城市创建等要求的车辆营运。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服务)中心、换乘枢纽等公交综合用地,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依法取得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化管理,分项目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要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配套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区现有主干道上逐步辟建公交专用道,新建、改建的主干道同步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通过建设公交专用道,使中心城区形成比较完善、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主干路网。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市本级设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基金,引导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将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纳入城市建设资金收支计划,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每年有稳定的增长。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二)完善补贴和补偿制度。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严格核定营运公交车辆数量,落实国家燃料价格补贴政策,稳定公共交通票价。对政府指令要求新开的冷线、偏线出现的亏损,本着“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在运营前三年由辖区政府、公交企业、受益企业三家按适当比例予以补贴或承担。对车辆更新采用的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按先购后补的原则,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及现役军人、学生等免费或优惠乘车及意外伤害保险进行适当补贴。财政补贴和补偿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落实扶持优惠政策。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及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费应全额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落实国家对公共交通行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公共交通企业上缴的各项税费以及公共交通站场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税费依法予以减免或返还。城市公交用水、用电价格按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执行。城市公交车辆占用城市道路或非民营停车场地,免收道路(场地)占用费和停车费。财政、物价、住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公布收费明细,严禁擅自出台针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收费项目。
七、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
(一)加强对公交企业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制定公共交通行业服务规范,健全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依法加强对城市客运企业、从业人员、运营车辆安全、服务质量、票价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享受补贴直接挂钩。对公交企业擅自调减运力、不按核定路线、时间、站点营运、拒载老年人、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停运、集体上访等情况,相应核减补贴发放,从机制上保障补贴资金的科学发放,督促公交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文明优质服务。具体规范和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管理,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依法维护城市公交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利,规范城市公交企业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对公交线路或公交车辆实行挂靠、承包经营。市交通运输、物价、监察、交警等部门要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营运、非法停靠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要求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退出,全面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三)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智能调度及监管系统建设。优化公交运营网络,合理配置公交线网,保证公交优先通行权。加快建立和完善车载定位系统、车内及站场监控系统,实现信息查询、应急保障、综合调度及动态监控等功能,实时准确掌握公交车及出租车营运及服务情况,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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