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镇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镇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镇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镇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全民健身事业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保障民生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完善亲民、便民、惠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和《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把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主体多元化、健身生活化、服务便民化,切实提高全市人民的身体素质、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不断丰富城乡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市跨越发展和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群众健身场地和设施更加普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普遍提高,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健康卫生相结合、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具有镇江特色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明显增加。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全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40%以上(含在校学生)。
(二)居民身体素质显著增强。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标准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人数比例达95%以上,达到优秀标准的达25%以上。在校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达90%以上,优秀率达10%以上,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体育健身设施提档升级。城乡体育健身设施覆盖率达100%,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2.1平方米以上。辖市区“新四个一”体育设施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体育设施继续提档升级,形成市、辖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网络。体育系统体育场地开放率达100%,学校体育场地开放率达50%以上。
(四)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全覆盖。辖市区普遍建有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运动协会等体育社团,县级以上体育社团达150个以上、注册会员5万人以上。每个单项协会分别建有2个以上体育俱乐部。乡镇建立农民体育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其他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组织5个以上。每个行政村有1—2个体育健身组织。城市街道和社区普遍建有健身组织。体育健身站(点)、城乡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和青少年体育健身俱乐部有序发展,布局合理,作用明显。每万人拥有晨(晚)练健身站(点)达6个以上,形成覆盖城乡、管理规范、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五)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服务队伍遍布城乡。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1万人以上,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达800人以上,国家级和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达1000名以上,每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30人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广泛开展义务健身辅导,组织培育全民健身志愿骨干,形成组织完善、结构合理、遍布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六)体育产业逐步发展壮大。体育健身、体育休闲、体育旅游、体育竞赛、体育康复、体育培训、场馆服务等产业初步形成,市场日趋规范。社会出资举办职业体育俱乐部和营利性体育健身俱乐部不断涌现,健身产业从业人员明显增加,城乡居民体育消费水平明显提高。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体育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公共体育资源和体育公共服务的均衡配置,统筹农村体育设施、体育组织、体育指导、体育活动的整体建设,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各级体育、农业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体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城市优质体育资源进入农村,改善农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在村庄布局调整、居住向社区集中进程中,做好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保护和建设。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体站和农民体育协会的作用,充分利用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大力培育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志愿者队伍。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开展农民体育活动,定期组织“送体育下乡活动”,办好农民体育节和农民运动会。
(二)大力普及城市社区体育。各级政府要将社区体育作为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同步推进。加强社区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健身站(点)和体育健身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确保街道和社区“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体育设施、有健身组织、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有健身活动”,打造“10分钟体育健身圈”,使社区居民不出社区就可享受健身服务,不断扩大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的范围。整合区域内机关、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推动社区体育和单位职工体育共同发展。提高居民委员会的体育服务能力,广泛开展小型多样的经常性社区体育活动。
(三)切实加强青少年和儿童体育。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各级各类学校要确保在校学生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每年开展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和体质测试。幼儿园要保障幼儿体育活动的时间和质量,提高幼儿体育活动的科学化水平。全面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加大体育成绩在中考成绩中的分量。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校外体育活动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立学校体育督导制度和监测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四)深入推进职工体育。把职工体育纳入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各级行业体协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普遍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活动中心)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行业、单位生产工作特点、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坚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间(前)操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定期开展体育锻炼标准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为职工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并保证必要的活动时间。积极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办好市、辖市区运动会职工部比赛和机关运动会,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定期举办职工运动会。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不断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五)大力加强老年人体育。各级政府要把发展老年人体育纳入老龄工作和体育工作的整体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扶持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的规范化建设,推动乡镇(街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老年人体育协会,充分发挥老年人体育组织在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切实为老年人提供就近的体育健身场所,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培养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研究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方法。老年人教育机构要开设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要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社区服务要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健身设施。
(六)积极发展残疾人体育。建立体育、教育、卫生、民政和残联共同发展残疾人体育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体育组织在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培养为残疾人体育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实施“助残健身工程”,积极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普遍完成方便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的道路、场地和设施等配置。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和方法。全市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重视做好残疾学生的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康复项目。积极办好残疾人运动会。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机制,合力推进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土地、机构、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级体育部门要强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能,研究制定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的内容标准、建设保障、绩效评估等制度。积极推进体育与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农业、旅游、园林等部门的协作,共同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二)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引导更多人参加体育锻炼。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广大群众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各级组织广泛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各级体育部门要利用全民健身日、传统节假日和农闲季节等时机,因人、因地、因时制宜,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和基层群众性体育竞赛活动,提高体育活动的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水平。组织开展万人长跑、登山、健身大拜年、妇女健身展示等具有传统特色、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推广适合各类人群的体育健身方法。办好机关运动会、社区运动会、中小学生运动会等体育竞赛活动,积极参加全国和全省性群众体育运动会,提高各类人群的体育运动水平。
(三)加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形成遍布城乡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网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将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显著改善城乡居民体育健身场地条件。城乡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扎实推进市级全民健身中心和辖市区体育设施“新四个一”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切实做好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维护更新和提档升级。在全市鼓励和扶持建设20个1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健身活动中心(全民健身广场或体育公园)、20条由20件以上健身器材组成的健身路径和20个国民体质测试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野等天然场地,建设一批体育公园、体育广场、体育长廊、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结合南城北水和青山绿水工程,建设一批全民健身户外营地、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四)推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各级体育系统的体育场地设施要率先向公众开放。所有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公众开放。市和辖市区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统筹考虑周边区域公共体育设施布局情况,便于向公众开放。公园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要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逐步扩大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范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安全保障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
(五)健全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完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组织,加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农民体育俱乐部、晨(晚)练健身站(点)建设,使更多城乡居民在体育组织指导下规范进行体育锻炼,扩大有组织体育锻炼人群规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办公用房、体育设施、活动经费等方面予以积极帮助、大力扶持。加快单项体育协会规范化、社会化、实体化建设。大力扶持城乡晨(晚)练健身站(点)建设,使之成为城乡居民身边的体育健身组织。街道、乡镇综合文体站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
(六)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规模,形成城乡居民身边的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网络。市和辖市区要普遍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俱乐部,推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建设成为有办公地点、有工作人员、有工作经费、常年坚持开展工作的体育组织,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和工作分派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综合素质和指导能力。要强化培训尤其是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在岗培训,提供培训经费,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形成完善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系。要建立投入和激励机制,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不断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活动的质量和水平。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严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在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和高危体育项目从事指导的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七)加强全民健身志愿者队伍建设,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积极倡导社会公众尤其是体育工作者参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参加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在组织建设、注册管理、业务培训、工作经费、活动开展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扶持。定期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八)加大全民健身事业财政投入,积极改革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力度,同时不断提高全民健身事业经费在全部体育事业经费中的比例。政府体育事业经费应当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的必要器材购置、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公办学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公益性群众体育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和重大群众体育活动经费予以保障。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应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扩大城乡居民体育健身资金来源。各地要加大免费和低收费的基本服务投入,不断增加和提高体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由体育部门直接举办的体育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确定有资质的社会体育组织或体育中介机构实施,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九)鼓励、扶持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推进体育健身产业发展。大力调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进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兴建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发展服务业、体育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
(十)加大全民健身科学指导力度,加强全民健身的宣传引导。依托现有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健全市、辖市区“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并逐步向乡镇(街道)延伸,定期开展群众体质测定和体育锻炼达标测试,出具运动处方,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加强全民健身科研工作,积极推广体育健身新项目和新方法。建立全民健身讲师团队伍,定期开展全民健身讲座等科学健身宣讲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等传媒的作用,采用开办全民健身专栏,播放公益广告、宣传片等多种方式,不断创新全民健身宣传内容和形式,推广科学健身方法,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形成崇尚和参加全民健身的社会风气。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体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动员和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推动全民健身工作的合力。辖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由体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规划、国土、住建、农业、文广、卫生、工商、质监、旅游、园林等部门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体育总会等群众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各部门、各行业可依照本计划,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实施评估。市和辖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13年进行中期评估,2015年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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