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府发〔2014〕3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含借壳上市)和推动市内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吉发〔2013〕19号)的精神,现就落实支持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有关政策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降低上市和挂牌成本的政策
1.拟上市及挂牌“新三板”企业享受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发[2008]1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拟上市企业进行公司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一条规定予以免征;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完善原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含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房产证等权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简化手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
2.拟上市(首发或借壳)及挂牌“新三板”企业享受《关于印发吉安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发[2008]1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拟上市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受益财政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后上缴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同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30%,第四年起不再奖励。”
二、落实上市和挂牌奖励政策
3.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吉发[2013]19号)第三条第十七项规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及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80%用于市内投资项目的企业,由市财政奖励50万元。企业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按实施进度分阶段进行奖励:(1)拟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回执,拟上市企业向国内或国外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取得受理回执,由市财政奖励30%(15万)。(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申请材料,成功挂牌;企业首次发行上市后,奖励剩余70%(35万)。
4.各受益财政应于企业成功挂牌或上市后,按照不低于市财政奖励资金1.6倍(80万元)的比例予以配套奖励。
5.根据《关于印发吉安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发[2008]17号)第三条第七项,拟上市及挂牌“新三板”企业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后,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上市或挂牌工作的,该企业必须补交所免费用,并退还扶持资金。
三、落实项目扶持政策
6.根据《关于印发吉安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发[2008]17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拟上市及挂牌“新三板”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从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主办券商)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根据《关于印发吉安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发[2008]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拟上市及挂牌“新三板”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政府有关部门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
8.根据《关于印发吉安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发[2008]17号)第四项第三条规定,对拟上市及挂牌“新三板”企业、上市公司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依法依规为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融资做好服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手续,加快办理。
9.根据《关于印发吉安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府发[2008]17号)第三项第一条规定,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已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和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同时,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申请各类项目及政策性扶持资金,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经费等。
四、强化工作考核
10.加强对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工作考核力度。从2014年起,将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作为重要的附加指标,纳入市对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同时,在对县(市、区)工业园区发展考评中,将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列为重要的加分指标。
11.建立券商企业奖励机制。为帮助企业减少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成本,促使各券商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帮助企业加快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步伐,从2014年开始,将指导帮助我市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工作服务能力强、指导成效明显的券商企业纳入全市金融业工作考评,并给予奖励。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支持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政策,按国家和省、市原有规定执行。
2014年3月18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