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 文号:景府字[2012]17号 |
|---|---|
| 颁布日期:2012-03-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府字[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景德镇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景德镇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1]97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要求和部署,从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通过清理整顿,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负责
清理整顿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属地管理原则分工负责。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经市直部门批准设立或挂靠在市直有关部门的交易场所,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由市商务局负责;其他交易场所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负责;非法设立的交易场所,由市工商局负责。
(二)依法行政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商务部《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根据政策尺度,切实推进清理整顿各项工作,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
(三)分步实施
各县(市、区)、各部门务必按照本方案的工作步骤和要求,积极组织推进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我市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
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外,凡在2011年11月30日前设立的,或一直从事此类交易的,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权益类交易(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和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的各类交易场所纳入本次清理整顿范围。重点是从事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稀贵金属、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业务的交易场所。
四、清理整顿的内容
主要针对从事权益类交易和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
(二)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的;
(三)发生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路等问题的;
(四)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五)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的;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
(七)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除外;
(八)未经批准,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重新申报,属此次清理整顿范围的交易所,经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合格的,上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督导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规范管理制度;推动我市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1年2月—3月)
1、调查摸底,掌握情况。注册登记机关要对全市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拉网式的调查摸底,全面摸清全市各类交易场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法人代表及其联系方式)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各部门也要深入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本地、本部门交易场所的基本情况,并将情况报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2、周密部署,加强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认真研究部署本次清理整顿工作,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切实将清理整顿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3、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宣传引导贯穿于情理整顿工作的始终,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工作成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3月—4月)
1、自查阶段(2012年3月20日—3月31日)。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由各县(市、区)或主管部门组织各类交易场所按照清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各类交易场所的自查工作应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并向主管部门或所属县(市、区)政府报送自查报告。由挂靠单位的交易场所,报送的自查报告应附挂牌单位的审查意见。
2、初审阶段(2012年3月31日—2012年4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对所属交易场所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交易场所自查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在此期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督促所属交易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对存在较多问题的交易场所,需暂停营业的,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帮助整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撤销的交易场所,要依法予以查处。如因工作失职、疏于监管,致使交易场所发生重大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3、审查上报阶段(2012年4月15日—4月30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初审意见,对交易场所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经审查同意保留的交易场所,凡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重新向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5月)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及时总结本地、本部门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性的工作意见,并将总结验收报告于2012年5月15日前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市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协调。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市商务局要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全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贯彻落实商务部下发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有序回归现货市场;人行景市中心支行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有关非法黄金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要求,负责全市非法黄金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景德镇银监分局负责对市内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服务等;市工商局要负责清理各类非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市有关部门打击、处置各类交易场所非法设立和违法经营活动。
(三)加强指导。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未经批准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四)加强管理。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经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权益类或合约类交易场所,由市政府授有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实施长效监管。金融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机关要积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引导各类交易场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促进我市权益和商品市场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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