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32号)要求,市人民政府结合省预案和我市实际,修改制定了《宜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原《宜春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宜府办发〔2006〕80号)同时废止。
2014年10月8日
宜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2扑救指挥
2.3专家组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2火情监测
3.3气象服务
3.4信息管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后期处置
5.1火灾调查评估
5.2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6.4资金保障
7附则
7.1以上、以下的含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火情预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春市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配合,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建立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救机制,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市林业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市、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宜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救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驻赣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专家组
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意见建议。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2预警发布
县(市、区)林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火源管理。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并有一名以上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护林巡查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2)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必要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4)全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召集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4)协助驻赣武警森林部队和航空消防飞机靠前驻防。
3.2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报告,通过远程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形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3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救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4信息管理
3.4.1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4.2信息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报告:
(1)省、市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10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救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设区市、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森林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武警森林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其他部队、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请调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救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救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救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受伤人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做好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和防护装备,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发布火情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火场看守人员。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2人以上6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5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20小时或者其他时段3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救指导和火情调度,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亲赴一线指挥,根据情况调动本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请求调动武警森林部队、航空消防飞机和相邻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4)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或者重伤6人以上40人以下,尚未扑火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2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4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按程序调动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地方其他相关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加密天气会商,开展现场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调动武警森林部队、航空消防飞机和其他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42小时、重点时段6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响应措施
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分工见附件2)。
(1)指导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督促其及时调动辖区有效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请求调动武警森林部队、航空消防飞机、相邻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全省机动专业队支援。
(3)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损失特别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成立扑救现场总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
(2)调动本市所有有效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调派扑救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开展现场气象观测,抽调全市作业力量,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配合响应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5.1火灾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5.2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抄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相关规定,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级扑火应急队为辅,必要时可按程序请调驻赣武警森林部队、航空消防飞机等力量加强扑救工作。
跨县(市、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救任务,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跨设区市的,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逐级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需驻赣武警森林部队增援扑救的,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火指挥部逐级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救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6.2物资保障
加强县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4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7附则
7.1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宜春军分区、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武警宜春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森林公安局、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宜春军分区负责领导全市民兵、预备役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协调驻宜、入宜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综合调度、力量调配、信息报送、后勤保障和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案件行政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要森林火灾案件。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维护火场治安秩序,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市检察院负责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森林火灾案件的有关工作。
市中级法院负责依法监督和实施全市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火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发布森林火灾和火灾扑救信息,加强对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协调指导市直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的保障,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救灾资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和推荐上报表扬奖励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全市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调基层农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全市森林防火交通运输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运力,保障交通畅通,为扑救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灾后重建、灾民救助和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公墓的森林防火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因扑救森林火灾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火灾相关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武警宜春支队负责指导驻宜武警部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训练,组织指挥全市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做好受森林火灾威胁的居民点及重要目标保护和消防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旅游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旅游从业单位和人员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调查与处理。
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及森林防火宣传相关工作。
附件2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及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宜春军分区、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及上级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火灾扑救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宜春军分区、武警宜春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部队、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4)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5)信息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林业局、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和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7)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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