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6年制定规章工作计划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6年制定规章工作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大政办发〔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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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16年制定规章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6年制定规章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注重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规章起草质量。规章草案起草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印发)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要求,充分发挥业务部门了解情况、熟悉业务、富有经验的优势,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立法成果,把握各方诉求和分歧,明确拟制定规章草案的指导思想、规范事项和主要措施,注重关键条款设计,特别是针对全国人大关于推进精细化立法的要求,在提高规章草案质量上狠下工夫。
二、进一步提高规章起草工作效率。列入年度审议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因故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列入年度论证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抓紧做好调研论证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将草案和论证报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为列入下一年度审议计划做好准备。未经调研论证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下一年度审议计划。
三、进一步规范起草和报审程序。起草单位要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78号)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起草规章草案的必经程序。报送规章草案应同时提供详实的起草说明、立法依据对照表、背景资料、起草部门集体讨论意见、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
四、进一步完善立法沟通协调机制。对部门间分歧较大的事项,起草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努力达成共识,并对分歧事项作重点说明,提出解决争议的意见。部门间无法达成共识的重大事项,市政府法制办将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或者委托社会组织等进行第三方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五、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国家和省的立法动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已有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差的现行规章,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同时,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市政府法制办年度评估工作安排,认真开展规章评估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6日
市政府2016年制定规章工作计划
一、审议项目(6件)
(一)制定《大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市环保局起草,3月送审);
(二)制定《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国土房屋局起草,4月送审);
(三)制定《大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城建局起草,5月送审);
(四)制定《大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市质监局起草,5月送审);
(五)制定《大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市公安局起草,6月送审);
(六)制定《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市安监局起草,11月送审)。
二、论证项目(18件)
(一)制定《大连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市地方志办公室起草);
(二)制定《大连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市农委起草);
(三)制定《大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市城建局起草);
(四)制定《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市城建局起草);
(五)制定《大连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市卫计委起草);
(六)修改《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市卫生计生委起草);
(七)修改《大连市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市卫生计生委起草);
(八)修改《大连市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市卫生计生委起草);
(九)制定《大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卫生计生委起草);
(十)修改《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市卫生计生委起草);
(十一)制定《大连市洗浴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市公安局起草);
(十二)修改《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十三)制定《大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实施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十四)修改《大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市城建局起草);
(十五)制定《大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服务业委起草);
(十六)制定《大连市物流管理办法》(市港口口岸局起草);
(十七)修改《大连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市工商局起草);
(十八)修改《大连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水务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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