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艇管理的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艇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艇管理的意见
丹政发〔201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摩托艇管理,扼制摩托艇管理无序态势,防止和避免由此引发重特大涉外事件、消除安全隐患,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原则。对证件齐全的摩托艇,以行业管理为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三无”或证件不齐全的摩托艇,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对违规作业的摩托艇,边防、交通、海事等相关职能单位“谁发现谁处罚”,对“三无”或证件不全的摩托艇,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后,交由属地政府落实监管责任。
(二)疏堵相结合原则。对证件齐全的摩托艇,审批部门加强管理;对“三无”或证照不全的摩托艇,各职能部门根据排查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或经过整改具备条件的,依法依规发放相关证件,纳入管理;对从事走私等违法活动的摩托艇要依法处罚。
二、基本方法
(一)定期排查。由属地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集中开展排查,逐户落实辖区内摩托艇业主、数量、性能、用途等情况;查清沿江、沿海所有港口、码头、停泊点的业主、经营性质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实施动态管理。
(二)分类管理。根据排查情况进行分类,对于从事渔业或者渔业辅助活动的摩托艇,纳入渔业部门管理;对于从事交通运输的摩托艇,纳入交通运输管理。对摩托艇作业性质、港口码头停泊点性质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据《农业部交通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农(渔政)字〔1989〕19号),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定点存放。对“三无”或证件不全的摩托艇,由属地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定点停放,做到每日有检查、记录,每月有管理情况总结。
(四)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有摩托艇落实“一对一包保责任制”。对证件齐全的摩托艇,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规定进行监管,采取驾驶人员培训、限定摩托艇作业区域、指定地点停靠、规范主机马力等措施加强管理;对“三无”或证件不全的摩托艇,属地政府要与业主签订责任状,包保责任人要有包保情况记录,并实行常态化管理。
(五)加强督察和巡查。各级政府要将摩托艇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督办事项,定期对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渔业、交通、海事、工商、边防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陆地、江上、海上的巡查,对违法违规的摩托艇要及时查处。
三、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摩托艇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掌握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措施,防止由此引发涉外事件。
(二)明确责任。交通、海事、海洋渔业、公安边防等部门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摩托艇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具体工作要明确分工,责任要落实到人。
(三)依法打击。交通、海事、海洋渔业、工商、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对查获的摩托艇依法处罚,并将处罚情况进行通报。
(四)巩固成果。属地政府要定期召开调度会,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推动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监察、海事、交通、海洋渔业、工商、公安边防等单位组成的督察组,对摩托艇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对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共丹东市委办公室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边境管理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室字〔2010〕33号)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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