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区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区的通告

葫政告字〔2013〕4号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置环保绿标区,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龙绣街—文翠路—龙程街—海滨南路—海逸南路—通海大路—海云路—龙湾南大街—龙湾大街—海月路—龙绣街,以上区域为环保绿标区(含以上道路)。

二、在环保绿标区主要路段设立电子自动监控系统,对行驶车辆实施监控。

三、每天早7时至晚19时,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辆在环保绿标区内道路上行驶。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受限制。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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