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市政发〔2012〕20号
颁布日期:2012-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加快我市实施五大发展战略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科技创新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作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缓解当前下行的经济形势、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保企业、保项目、保稳定”的现实需要,对我市实施五大发展战略攻坚战、建设特大型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为主线,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攻方向,按照“优化环境、聚集产业、调整结构、支持企业、服务经济”的基本要求,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工作目标。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十二五”期间实现“5251”腾飞目标。即:到2015年末,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实现营业收入5000亿元,年均增长21.7%;上缴税金200亿元,年均增长24.1%;非公有制规模以上企业新增500户,达到1200户;新增就业人员10万人,累计就业达到60万人。

二、放宽市场准入

(四)全面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外,内外商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所有投资均允许进入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并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改组和社会事业单位改组、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可继续使用原单位名称、字号,并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原单位相关资质、资格;需要变更登记的,可以直接免费办理变更登记,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审批的以外,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共事业领域,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可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逐步放开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作业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并依法获得收益。

(七)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并在项目建设、人才、科技等政策扶持方面与全民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八)鼓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凡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升级后的企业可以保留原企业名称和行业特点,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重新审批的以外,原已取得的各项前置批准文件可延续执行;需变更的,免费为该企业变更与升级相关的各种手续。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降低利用闲置土地的成本。鼓励新创办小企业利用闲置场地、厂房,除有特殊规定外,凡新创办小企业利用闲置场地、厂房的,一律简化过户、审批等前置条件,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免费办理营业及各种资产过户手续。

(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等文件所规定的取消和停征的涉企收费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除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工本费、土地登记费、农机监理费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对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收费也予以免征,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也不得变换收费项目名称或擅自以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名义变相收费。

(十一)清理金融服务环节收费。清理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

(十二)实行行政处罚下限执行制度。2015年底前,各有关部门对企业的一般性行政处罚原则上按下限执行。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三)整合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统筹使用市本级农业、工业、科技、人才、教育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建立统一的公共项目库。统筹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2012年市本级统筹安排107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环保排污费1300万元,科技三项费用1550万元,工业产业集群专项资金1000万元,海外并购资金850万元,农产品深加工建设配套资金1000万元),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一定额度的配套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项目。

(十四)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将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每年的2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并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基地及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园区建设、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和开发“专精特新”产品等。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相应额度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五)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后年度视情况增加,用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机构的代偿补贴和本市争取国家、省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的配套资金。

(十六)建立创业种子基金。2012年,市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建立创业种子基金,以后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节余部分均列入创业种子基金。主要用于鼓励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微型企业聚集区内科技型、创新型新企业,重点支持科技人员特别是领军型海归人才在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微型企业聚集区内创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

(十七)增强县(市)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力度。进一步用好新增税收留成资金。企业改制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市政府明确的留成给县(市)区政府的资金,全部纳入县(市)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和开发“专精特新”产品等项目,专款用于扶持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域内外投资者在辽阳投资兴业,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对我市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牵动作用的重特大项目,给予投资者更大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并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由规模以下转为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所产生的税收,原基数不变,两年内新增税收县(市)区地方留成部分(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县(市)区政府返还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新上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

(十八)落实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每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十九)落实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二十)落实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在2015年底前,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一)努力改善信用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基础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和报送工作。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每两年开展一次诚信示范企业评比,对评定的诚信示范企业以政府名义命名表彰,发放奖牌,优先享受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和政府的政策扶持。

(二十二)提高贷款总量,降低贷款利率。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存款的70%以上要用于当地贷款。鼓励银行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500万元以下贷款,除执行国家基准利率外,上浮利率应控制在30%以下。2012年底,市政府将根据各金融机构遵守上述规定情况,评选出先进单位并予以奖励。

(二十三)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规范准入、加强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鼓励创办村镇银行和社区银行。

(二十四)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新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除省政府奖励300万元外,市与企业所在县(市)区共同再奖励300万元(各承担50%)。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全市非公有制上市企业达到10户;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平台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增加政府担保平台、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担保平台的注册资本金,鼓励企业之间相互联合担保贷款,缓解非公有制企业资金紧张;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积极引进国内外各种基金。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五)降低融资成本。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定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各中介机构、房产、公证等部门也要降低融资环节费用。

六、鼓励科技创新和开拓市场

(二十六)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鼓励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产品,每年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海外并购;对建立省、市研发机构,创建自主品牌,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和专精特新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设立辽阳市优秀新产品奖,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奖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不断提高在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中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

(二十七)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场拓展资金,对组织参加境内外大型展销活动和在本市开展大型展销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展会服务机构,可在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助。

(二十八)提高中小微型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中所占比例。要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比例。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应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比例不低于60%。积极开办政府采购信用贷款,支持小微型企业增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市场竞争力。

七、完善服务体系

(二十九)支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级政府、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各界人士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创业、研发、信息、培训、检测、物流等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全市服务平台网络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改造资金30%的补助。整合服务资源,将全市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与辽阳市中小企业信息网实现业务有效连接,并定期公布服务效果,实现优质服务资源有效利用。

(三十)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建设。各县(市)区要合理规划现有园区,建立小微企业孵化基地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鼓励、引导地方政府、非公有制企业依托现有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培养中小微企业承接大企业配套产品,延伸产业链。支持各级政府及非公有制企业建设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建设。

(三十一)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加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投入,设立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家培养、企业高端人才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引进及企业人才培养等事宜。鼓励建立人才培训机制,完善培训补助办法,鼓励企业及社会机构加大培训投入,逐步建立社会化培训体系。

(三十二)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执法环境,严格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除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检查、专案调查及履行国家对特殊行业的监管规定外,原则上各部门一年内到企业检查不超过一次。

八、有效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十三)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及自主经营权,保护企业主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非公有制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要求其实行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不得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力或自身的特殊地位,强行向企业提供服务或提供低质高价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或商品供应商;严禁向企业施加压力,要求企业赞助、订购报刊或加入协会等。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的审批、检查、收费、评比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企业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对行政机关违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及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市监察部门要会同市工商联等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负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

(三十四)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及各项决定的落实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要狠抓落实,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务求实效。

(三十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市政府每年开展一次非公有制经济竞赛活动;每五年开展一次百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优胜县(市)区、十强乡镇(街)系列综合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百强非公有制企业,各部门优先推荐争取上级扶持资金。

(三十六)加强行业服务与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业的规划、引导、指导和监管,引导成立行业商会、协会,指导行业商会、协会提高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坚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行业协同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十七)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指导。统筹编制《辽阳市“十二五”非公有制经济成长计划》,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趋势,公布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和监测,全面准确地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将国家、省和市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三十八)营造氛围。要在全市营造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的浓厚氛围。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取得的成就,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打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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