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沈政办发〔2012〕65号
颁布日期:2012-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

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和审批程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加强我市信息化资源的整合与共享,避免重复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为国家、省安排配套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大型基建项目中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各区、县(市)、开发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的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项目,同时包括通信线路租用、系统运行维护及相关服务等内容。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完善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的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制定统一的软件开发、硬件配置、运行维护等相关标准。

(二)需求主导,注重实效。各部门实施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要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以需求为主导,以发挥信息系统效能为重点,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三)互联整合,资源共享。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要充分整合利用各部门现有网络和信息资源,促进互联互通,推进相关行业和领域之间的共享与业务协同。

(四)保障安全,促进发展。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运行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

三、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储备;组织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核,确定招标技术参数,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决算审核和后评估等工作。

在实行政务内网、政务外网、互联网归口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出口,对各部门现有的非国家专网(含特殊要求的专网)的电子政务设备实施集中管理,对现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进行整合,推进政务部门间公文传输、联合审批等应用,实现资源共享。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立项审批,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对符合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的项目列入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参与项目监督管理和后评估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参与年度建设计划草案编制,对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制定、年度项目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项目申报、立项及审核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

1.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和实际业务需求,在对本部门现有电子政务建设情况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在对我市现有电子政务项目进行资源整合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

(二)年度项目计划编制。

1.项目申报。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于每年9月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次年本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计划,填写《沈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表》。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提报项目实施方案,1000万元以下项目直接提报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立项及审批。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对各部门申报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从建设内容、技术方案、资源整合方案、设备选型、投资匡算、安全评估和保密事项等方面进行初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编制全市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2)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依据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工作。项目经立项审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

(3)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根据立项批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中的硬件、软件、监理和后期维护费用等审定招标技术参数,并提出采购建议价格。

(4)市财政局依据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专家采购建议等相关文件,审核编制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项目资金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5)对未列入年度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但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须在当年建设的特殊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并按照上述程序报批。

五、项目实施及管理

(一)项目实施。

1.各项目建设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44号)、《关于修订〈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沈财采〔2010〕921号)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依法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过程中确需变更技术参数的,在项目预算总额度不变的前提下,经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2.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3.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对原方案有重大调整或总投资调整超过已批复额度10%的,项目建设部门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重新申报,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监督管理。

1.各项目建设部门应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2.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制度。项目建设竣工后,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政府采购部门会同相关单位遵循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相关规定组织验收。涉密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须有安全、保密部门参与验收。项目运行一年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对其运行状况和应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市财政拨付质量保证金。

3.各项目建设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所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市财政局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项目后评估。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根据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考评结果未达标的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督促项目建设部门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将暂缓其后续项目以及其他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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