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烟政办发〔201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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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8 | 失效日期:2012-06-30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烟台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坚持依法合规和积极稳妥并举,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专项活动,确保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运行,维护全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正确处理整顿、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注重综合治理。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认真把握政策规定和部署要求,从烟台实际出发,既要查处、规范与纠正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商品市场、要素市场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推动金融要素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3.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既要坚持“谁审批、谁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又要强化各级各有关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落实各类交易场所主体责任,促进各类交易场所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与工作措施
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此次清理整顿对象不仅仅以交易场所的名称为界定标准,而是包括各种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准确把握清理整顿政策界限,正确理解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集中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的政策含义。总之,不能变相搞均等份额,不能变相搞股票交易,不能变相搞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
(一)全面核查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制度与规则。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等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进行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高度关注标准化合约交易。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协调证券监管部门,帮助有关方面做好准确定性和政策界定工作。
(三)加强金融产品交易场所监管。从事信贷、保险、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人民银行、银监、保监、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资格认定工作。
(四)严格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或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一律逐级报经省政府批准;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设立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对未经省政府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要限期清理规范。
清理整顿期间,对未经省政府批准、拟新设立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一律停止办理工商登记。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市里召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会议,部署安排我市清理整顿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范围、重点、分工和政策界限,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集中进行动员部署,确保整治工作科学展开、有序推进。要通过一定形式宣传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整顿规范交易场所秩序营造舆论氛围。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4月10日)。
1.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对本区域、本行业各类交易场所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摸透情况,全盘掌握,并根据整顿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重点是有关交易场所审批、备案情况,产品设计及交易制度安排情况,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自行整改。
2.各类交易场所要严格对照本方案中确定的清理整顿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并上报自查结果,填写承诺书。逾期没有上报的交易场所一律视为非法并依法予以取缔,工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年检等工商行政管理事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类交易场所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对已登记的各类交易场所应逐级上报到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三)重点检查阶段(4月11日—5月15日)。
1.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力量对交易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底数,建立交易场所监管档案和诚信档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纠正。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上报核查报告。
2.市政府组成督导组对全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结果予以通报。
(四)总结验收阶段(5月16日—6月5日)。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总结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取得的经验教训,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提交专项清理整顿报告。
(五)建章立制阶段(6月6日—6月30日)。
1.推进各类交易场所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长效机制。
2.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交易场所信息系统,完善对所辖(所属)交易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商局、国资委、公安局、环保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按照省、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力量,强化措施,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市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股权、物权等带有金融属性权益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与省证监局的沟通、协调,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清理整顿相关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按照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要求,开展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已登记交易场所名单,按照省政府的审查意见对已登记交易所进行规范,严把交易所登记准入关。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产(股)权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各类交易场所涉嫌犯罪案件的协调、指导、督办工作,并做好与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环保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督导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需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加强配合,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和舆论引导,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检查督导,务求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本通知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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