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0〕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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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26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和规范水文地质调查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长:白建荣(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石雪爱(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委主任)
王延峰(市长助理、市安监局局长)
张琦(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许文海(市中院副院长)
牛立东(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栗纲(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尚斌(临汾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成员:陈焕成(市煤焦领域反腐败领导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李光辉(市公安局副局长)
郝德彪(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王常兴(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王保安(市安监局副局长)
郇宝国(市安监局副县级调研员)
杨剑青(市国土局党组成员)
王青川(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海青(市煤炭工业局总工)
郭海涛(市煤炭工业局副县级调研员)
领导组下设三个检查组进行专项行动检查(名单附后)。
二、工作安排
从5月20日—5月26日,对属于地方监管的保留和过渡期生产矿井进行逐矿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超层越界实测工作
经有资质的单位测绘,出具实测报告,并经国土部门审核认定,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二)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并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全面掌握收集水文地质资料和周边老空区积水情况,完善相关水文图纸资料;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专业的探放水队伍,探放水装备齐全,并制定专门的探放水制度和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工作原则。
(三)“五人小组”工作
“五人小组”对煤矿的检查、巡查及“六个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1、煤炭主体企业资本状况、资质水平、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要求。
2、煤矿企业“六证”齐全有效,以“六长”为主的管理团队到位,职工队伍经培训合格并实质性接管煤矿工作(由主体企业出具实质性接管证明);凡过渡期生产矿井,核定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年(含)以上(并经省煤炭厅批复的),以机械化开采为主。
3、煤矿“六长”及技术力量配备符合《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采掘、机电、通风、安全、地测各专业人员配备30-45万吨/年矿井不少于20人;60-90万吨/年矿井不少于30人;12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少于50人,配备人员均应具备中专(含)以上学历。
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复产复建矿井应设立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安全科、技术科、调度室、监控室,并成立专门的通风、瓦斯抽放、探放水、地测队伍。
5、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6、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矿井风量满足生产要求,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7、“三大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完成、能够正常运行。
8、排水设备(水泵、管路、配电设备)齐全完好,主要水泵房、水仓有效容量符合规定要求。井下中央变电所硐室符合规定,设备按规定配置。
9、煤矿井下通讯、防尘供水、压风系统完善。
10、有经过批准符合实际的采掘计划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11、执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不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矿井实现双回路供电(由供电部门审核认定)。
13、建设矿井证照、手续齐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资质符合规定。
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煤矿,已复建复产的矿井一律停建停产整顿,未复建复产的矿井一律不得复建复产。
四、几点要求
(一)严格标准,认真检查
检查人员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检查内容认真检查,不得随意改变或降低标准。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二)严肃纪律,秉公执法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纪律,兢兢业业,秉公执法。对弄虚作假、降低标准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认真实测,严格认定
煤矿的超层越界实测核查工作由国土部门组织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施,测量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在实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测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吊销其测绘资格。煤矿企业应积极配合实测单位进行井下测量,保障井下具备测量条件。测量成果(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及相关文字说明)由国土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证明。
(四)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各煤矿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煤矿企业机构、队伍、制度建设。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
附:1、临汾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检查组人员名单
2、临汾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检查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临汾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检查组
人员名单
第一组组长王延峰
副组长王保安、王青川、郭海涛
成员国土1人供电1人煤炭2人张福义专家1人
检查:乡宁县、翼城县、襄汾县
第二组组长栗纲
副组长郝德彪、杨剑青
成员国土1人供电1人煤炭2人张百战专家1人
检查:蒲县、洪洞县
第三组组长牛立东
副组长王常兴、郇宝国、王海青
成员国土1人供电1人煤炭2人霍州煤电专家2人
检查:古县、安泽县、霍州市、浮山县、尧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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