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并政办发〔2010〕51号
颁布日期:2010-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太原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太原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涉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妥善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我市驻境外机构和人员及在我市的外国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外涉我市突发事件和我市境内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1境外涉我市突发事件为:境外发生的造成我市驻外中资机构和人员、援外人员、承包劳务人员、商务旅游探亲人员、留学生、华侨居民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1.3.2我市境内涉外突发事件为: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涉及在我市的外国机构和人员的突发事件,如重大政治性、社会性事件,大规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的蓄意破坏袭击等事件;在我市境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严重威胁在我市的外国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1.4基本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原则。处理涉外突发事件,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最大限度维护境外我市公民和机构、境内在我市的外国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1.4.2属地管辖或归属部门管辖原则。我市境内突发涉外事件,由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主办;境外涉我市突发事件,由事件直接涉及人员、单位归属主管部门牵头主办。市外侨办、市有关部门协助。必要时,也可遵照市政府指示,由市外侨办牵头,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处置。

1.4.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工协作、条块结合、畅通联络、共享信息原则。市应急领导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迅速响应,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报送信息,保持联络畅通。市外事部门应及时向省外侨办、市政府报送信息、沟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

1.4.4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原则。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有效应对。

1.4.5依法办事、保守秘密原则。对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依法决策和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参照事发国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外交部、我驻外使领馆及省外办政策指导。在应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

2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规模、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2.1.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

2.1.2造成我市境外机构和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外国在我市机构和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2.1.3根据省外办或市委、市政府指示需紧急响应的其他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2.2.1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2.2一次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

2.2.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境外机构和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内外国在我市机构和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

2.2.4根据外交部、省外办或市委、市政府指示,需要撤离我市驻境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

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2.3.1一次造成10人以下死亡;

2.3.2一次造成50人以下受伤;

2.3.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境外机构和人员生命安全及一定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内外国在我市机构和人员生命安全及一定财产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

2.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2.4.1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

2.4.2一次造成10人以下受伤;

2.4.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市境外机构和人员生命安全及部分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内外国在我市机构和人员生命安全及部分财产损失。

3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太原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

3.1.1为应对重大涉外突发事件,成立太原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工作。

领导组组长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秘书长、太原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同志、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事件直接涉及人员、单位归属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领导组成员: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外侨办、市旅游局、市外专局、移动、联通、电信太原分公司等单位领导。

必要时增加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3.1.2市应急领导组工作职责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外办报告我市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

对涉外突发事件作出研判,决定涉外应急预案启动;根据涉外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市委、市政府、省外办指示,指挥协调我市涉外突发事件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对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进行应急处置任务分工。

召集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其他事项。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办。

向市委、市政府、省外办通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处置完毕后提交事件处置结果工作报告。

3.1.3市应急领导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新闻发布会,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涉外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涉外交流活动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做好突发事件涉及本系统联系邀请来并工作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留学生和交流访问学者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涉外突发事件现场秩序,处理由涉外突发事件引发的治安事件,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按照市直部门联席会议要求,依法做好涉外突发事件侦查、取证及处置工作。

市国家安全局:搜集获取涉外突发事件涉及国家安全相关情报信息,配合做好涉外突发事件现场取证和情报信息工作。

市民政局:协助办理我市因突发事件、事故死亡境外人员遗体运送、火化等事务。

市财政局:保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协助调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车辆,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运输。

市商务局:协调处理涉外突发事件涉及外经合作劳务人员、境外投资项目人员、对外援助项目人员应急处置事务;外商投资企业及人员,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非企业经济组织机构长驻我市代表机构及人员在我市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需要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应急处置涉及我市境内卫生领域涉外突发事件事务。

市外侨办:及时向省外办报告涉外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根据省外办指示提供涉外突发事件外事政策指导,承担对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络协调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控制事态。

市旅游局:指导、组织协调由我市旅行社接待的来并旅游观光境外旅游团队和我市出国(境)旅游团队人员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务。

市外专局:提供常驻我市外国专家人数、国别、分布、工作动态等信息,处理涉外突发事件涉及外国专家相关事务。

移动、联通、电信太原分公司:做好涉外突发事件处置过程应急通信保障。

3.2市应急领导组办公室

市应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领导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应急工作日常事务、应急机制和应急领导组机制启动等相关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外侨办。

办公室主任:市外事部门负责同志(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市外事部门分管领导。

办公室成员:市外事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

3.2.1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状态下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建议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应急机制。

根据事件发展形势,建议召开应急领导组会议。

按照市应急领导组授权,协调、监督、检查市直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工作。

研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常态下职责:

与省外侨办保持密切联系,跟踪国际、地区安全形势,收集、分析有关安全信息,适时提出预警或启动应急机制建议。

加强应急管理理论学习研究,积极参与市政府应急演练,积累应急处置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应急机制。

加强与市政府应急办、省外侨办涉外管理处的日常工作联系,建立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机构的联系。

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4预警机制和应急准备

4.1预警信息收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平时应注意收集属地范围内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

各有关部门平时应注意收集本部门所管理或派出的单位和人员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各种信息;

应急领导办公室应注意与省外侨办及应急领导成员单位沟通信息,加强信息跟踪监测,做到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4.2预警信息评估发布

各级、各部门获得境内境外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应立即报告市应急领导组,由领导组会同市有关单位进行研判,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相应权限和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4.3预警分级和应急准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涉外突外事件应急预案》预警分级,涉外突发事件预警分级类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3.1红色等级及应急准备:情报信息显示突发事件威胁逼近,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战乱,或情报证实即将发生武装或恐怖袭击。有关机构要做好应急准备,警告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去危险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旅游警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机构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3.2橙色等级及应急准备:情报显示有发生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动荡。有关部门要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应对方案,必要时发布建议或提示。

4.3.3黄色等级及应急准备:情报信息显示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同时考虑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及初步应对措施。

4.3.4蓝色等级及应急准备:情报信息显示有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予以重视,注意了解和跟踪形势动态,做好防范和处置准备。

5分级响应和处置

5.1Ⅰ级响应及处置

5.1.1启动

突发涉外事件发生,有必要启动本预案时,由市外事侨务办、市直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

5.1.2处置程序

5.1.2.1应急机制启动后,市应急办应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直接相关单位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与市应急办保持联络畅通。

5.1.2.2应急机制启动后,市应急办随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迅速报告应急领导组,并通报各相关单位。

5.1.2.3市应急办迅速建议、组织、安排应急领导组召开会议。

5.1.2.4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应急领导组授权,市应急办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5.1.2.5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市应急办向应急领导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5.1.2.6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牵头单位(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评估,向市应急领导组作出报告。

5.1.3处置措施

5.1.3.1境外涉我突发事件有关处置措施

5.1.3.1.1通过外交部及时与驻外外交机构、驻港、澳公署等有关单位保持联系;掌握重大形势变化信息、事态走向、事件规模,提出分析、判断和政策、措施建议。

5.1.3.1.2通过外交部或省外侨办联络驻外机构,迅速了解并报回伤亡人员数量、姓名、籍贯、状况、家属联系方式、国内联系单位等基本情况,协助或参与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等工作,跟踪、续报有关信息。

5.1.3.1.3根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有关单位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地区处理善后事宜。

5.1.3.1.4通过外交部或省外侨办及时与事发国、地区当局交涉,寻求国际、地区合作和援助;必要时,配合省外侨办组团前往突发事件发生地,开展一线救援、善后工作。

5.1.3.1.5根据“属人管辖”原则,有关单位安排并负责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5.1.3.2境内涉外突发事件有关处置措施:

5.1.3.2.1事发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

5.1.3.2.2事发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迅速了解事件规模并上报伤亡人员数量、姓名、国籍、状况、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

5.1.3.2.3市外侨办迅速通过省外侨办向涉外外交机构通报情况,协助牵头单位安排其官员赴事发现场探视。

5.1.3.2.4按外交部和省外侨办指示安排接待死亡、受伤外国人家属来华探视、处理后事。

5.1.4后期处置

5.1.4.1应急响应终止后,事件所涉市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上级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做好相应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5.1.4.2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牵头部门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经应急办审核后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外侨办。市应急办通过对应急工作的总结,及时修改和完善本预案。

5.1.4.3根据需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专门调查组,对突发事件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5.2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迅速、准确、全面。

5.2.1信息收集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接到突发涉外事件发生有关信息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了解、收集、续报有关信息。事发地在国外的,市外事侨务办应及时通过省外侨办与外交部联系,获取事发地有关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

5.2.2信息报送

5.2.2.1接到境内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后,事件所涉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即时或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市外侨办和有关部门。

5.2.2.2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信息,由市内有关单位即时通报市外侨办和其他主管部门。市外侨办、其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即时或最迟不超过1小时报告市政府,并抄告有关单位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2.2.3启动应急响应后,突发事件信息报涉外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汇总。

5.2.3信息处理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所有信息由市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处理,并向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报。信息的公布,由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应急领导组批准。

5.3信息发布

5.3.1信息发布的管理

涉外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在应急领导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会同市外侨办、市政府新闻办共同处理。

5.3.2信息发布管理的主要内容

制定信息方案,确定新闻发布的形式和地点,受理中外记者现场采访,负责向驻外机构通报情况,协调、管理国内、省内、市内媒体报道,负责网上监测控制。

5.3.3信息发布原则

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境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应及时组织有针对性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走向。

5.3.4信息发布的审批

5.3.4.1涉外突发事件一般信息的发布,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5.3.4.2涉及重大、复杂、热点、敏感问题信息的发布,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市外侨办、市政府新闻办或其他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发布。

5.4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及处置

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及处置,参照Ⅰ级响应及处置流程,按不同级别情况,具体实施。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移动、联通、电信太原分公司联合负责,共同做好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工作。

6.2文电运转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确保各种文电高效、迅速、准确印制、传递、批抄、分发,避免拖延和失误。

6.3资金保障

市财政根据太原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需要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规定,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6.4物资保障

6.4.1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在救助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药、安置场所等方面应做必要的储备准备,确保及时提供充足的应急物资。

6.4.2驻外机构平时应注意馆舍、水电设备、通信设备的安全和维修保养,储备相应物资,树立防范意识,加强安全保卫。

6.5人力保障

6.5.1加强涉外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和各级应急工作人员培训。

6.5.2建立市内国家安全、公安、军队、武警、消防、卫生、交通、民政等支援、救援队伍联动机制。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平时应加强涉外应急预案内部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公民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对拟出境机构和人员做好出境前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防范风险。

7.2应急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有计划的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3应急演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有关部门对预案进行演练。

7.4部门预案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此预案编制涉外突发事件部门预案。

7.5奖励处分

7.5.1遇突发事件时,参与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做到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

7.5.2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7.5.3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解释

境内:指中国大陆主体及领海,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境外:指外国及港澳台地区。

驻外机构:指驻境外外交机构、其他官方机构、中资机构等。

外国驻华外交机构:指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承包劳务人员:指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的各类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参照适用

涉及港澳台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适用本预案有关规定。

8.3解释与修订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修订工作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

8.4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太原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2.太原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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