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忻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忻政发〔2010〕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收储,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市区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对已批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征收完毕的土地以及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忻州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市区土地收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决定土地收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市区土地收储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收储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财政、规划、发展改革、住建、经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忻州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对土地收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土地收储政策;
(二)审定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三)审定土地收储、开发和临时利用方案;
(四)审定年度土地收储资金预算和土地收储融资方案;
(五)协调解决土地收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对土地收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七条市财政局对土地收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年度土地收储资金预算;
(二)筹集土地收储资金;
(三)根据土地收储需要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收储的各项资金;
(四)审核土地收储融资方案;
(五)对土地收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办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收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二)审核土地收储、开发及临时利用方案;
(三)向市土地收储中心下达收储土地“入库”、“出库”通知;
(四)负责储备土地权属登记;
(五)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供应;
(六)负责审核土地收储融资方案;
(七)承办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忻府区人民政府对土地收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审定的征收储备计划,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二)责成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依法做好“两登记、一公告”工作,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土地征收资料,确保土地征收程序合法、资料完整。
(三)承办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市土地收储中心对土地收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市区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二)编制并实施土地收储、开发及临时利用方案;
(三)编制年度土地收储资金预算;
(四)编制土地收储融资方案;
(五)依法依规使用土地收储资金;
(六)办理储备土地“入库”、“出库”手续;
(七)建立市区储备土地档案、台账;
(八)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
(九)负责土地收储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它土地收储工作。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收储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编制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报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审核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内土地收储规模、结构类型、宗地位置、分期收储方案等。
第四章范围与程序
第十三条下列土地可纳入土地收储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三)收购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它依法应当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可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
(一)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实施旧城区改造等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闲置满二年的土地;
(四)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其它需要收回的土地。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拟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知书》。
(二)组织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知书》后的规定期限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三)方案报批。市国土资源局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下达决定。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五)注销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在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原为出让土地的,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土地入库。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土地收储中心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入库通知,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交接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依法应当对剩余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给予补偿的,依照评估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申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收储中心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宗地并纳入土地储备库。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市人民政府向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优先购买通知书》;
(三)市国土资源局通知市土地收储中心收购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市土地收储中心实施收购,按照申报的转让价格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
(五)原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予以公告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六条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市区符合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收购。
(二)收购初审。市土地收储中心接到收购申请后,审查是否符合收储条件及有关政策,审查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开展收购前期工作。
(三)权属核查。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复,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四)征询意见。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五)费用测算。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结果协商确定,报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批准。
(六)方案报批。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八)收购补偿。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收购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金额后,持合同及支付补偿费凭证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十)土地入库。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成后,市土地收储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收储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收储完成情况,下达收储土地入库通知,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通知完成土地入库工作。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所有权证;
(七)有测绘资质部门绘制的土地平面图、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图;
(八)土地、房屋没有权属纠纷的证明材料(四邻证明);
(九)主管部门意见;
(十)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并已征收完毕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将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完成征收所形成的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土地收储中心下达储备土地入库通知;
(三)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市土地收储中心完成土地入库工作。
第五章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完善土地储备信息系统,对土地储备项目建立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土地收储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地条件。
第二十三条市土地收储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前期土地开发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四条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未供应前,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批准,市土地收储中心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临时利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办理临时用地规划手续。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合同》。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产生的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转包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收储中心经忻州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批准,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融资活动,用于土地收储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等工作。
第五章土地供应
第二十七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后,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情况组织供地。
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它公益性事业。
第二十八条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国土资源局应通知市土地收储中心做好储备土地出库准备;土地出让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受让人办理土地移交手续。
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市国土资源局应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应依法先行解除。
第二十九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并缴纳该地块的收购、前期开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土地收储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局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储备库,专门用于土地收储资金周转;
(二)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三)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用于土地收储的其它资金;
(四)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一条市土地收储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土地收储资金预算相衔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批准。土地收储贷款实行专款专用。
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规划用途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收储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的支出,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三十三条土地收储成本及前期开发等费用,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及时拨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于破坏、侵害、抢占储备土地的行为,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申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使用土地收储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忻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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