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忻州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忻州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现就做好今后一段时间忻州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着眼于落实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着眼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着眼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突出重点领域,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财政领域信息公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1.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全市财政部门要在本级人大审查批准财政总预算和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总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财政预决算。财政预决算支出公开内容要力争细化到“款”级科目,其中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的重点支出要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

2.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政府组成部门,要在市财政批复部门预算、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经市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和市财政审核的部门决算。部门预算要将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作为最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支出要细化到“款”级科目,其中涉及重点支出的部门,要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部门决算要参照部门预算公开的体例和格式予以公开。

各部门要妥善处理部门预决算中的涉密信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作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的内容依法予以公开;对含有虽不涉密但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内容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合理确定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3.“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公开。市县政府、部门要制订“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公开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即“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力争将可公开的内容全部按“项”级科目细化。

4.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以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并不断扩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信息公开范围。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公开工作。各部门要做好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方向、项目申报指南、保障重点、分配情况和绩效结果的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财政专项支出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帮助其不断拓展预算公开方式。根据“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政策、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发放形式和分配结果。

(二)保障性住房领域信息公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牵头落实)

1.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公开。全市要向社会公开年度建设计划信息,按类别公开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和具体建设项目信息,按月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建设项目开工和竣工等情况既要在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又要在建设现场公开。其中,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完成进度,内容包括实际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基本建成套数,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等;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等。

2.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分配政策信息、分配对象信息、分配房源信息、分配程序信息、分配过程信息、分配结果信息、退出情况信息。分配政策信息包括政策法规和住房保障办事指南,分配对象信息包括已申请登记保障对象名册和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对象信息,分配房源信息包括保障性住房待分配房源情况和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房源信息,分配结果信息包括分配对象姓名、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退出情况信息包括原保障对象姓名、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要按照批次分配计划,制订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程序并公开。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执行批次分配程序产生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确保分配工作公开透明。

(三)食品、药品领域信息公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牵头落实)

1.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由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各监管部门之间应相互通报并共享食品安全信息。

2.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信息公开。加大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水产品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酒类流通,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餐饮消费,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畅通信息发布渠道。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的计划、方案、内容、动态及效果要向社会公开,定期组织信息发布工作,科学、客观、准确、全面地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信息。

3.食品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公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4.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时组织制订、公布相关地方性标准,定期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实施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生产企业、备案时间、有效期限、实施情况等。

(四)环保领域信息公开(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1.环境审批和核查信息公开。推进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依据的现行法规、政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申报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审批信息,区域、流域、行业限批信息,核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受理和审批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情况等信息。

推进行业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信息,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情况等信息,土壤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全省生态状况质量评估、生态示范创建情况,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监督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面的信息,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执行监督情况,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结果,末位淘汰项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结果,环保不达标企业名单等信息。

推进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结果等信息。

2.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中心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要及时公开环境质量动态状况、环境监测管理情况、PM2.5监测情况、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企业污染监测状况评价结果等信息。

3.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

(五)招投标领域信息公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1.招投标信息公开。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交通工程项目、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投标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项目名称、招标工程名称、招标事项、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信息、中标单位投标信息、中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快推动全市范围内的招投标信息共享。

2.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信息公开。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切实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发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受处罚的单位名称、违法违规主要事实、违反相关规定的具体条款、处罚(处理)依据、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等。对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忻州市评标专家有不规范评标行为的,经查实后记录在案,报省发改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六)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公开(市安监局牵头落实)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要及时公开相关安全标准。及时公开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相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公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查处情况。及时公开工矿商贸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情况,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公开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与事故隐患重奖举报制度相衔接,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所举报的隐患排查和处理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事故的基本情况、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回应社会关注,消除公众疑虑,提高各类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信息公开。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及时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情况。

(七)征地拆迁领域信息公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牵头落实)

1.土地征地信息公开。认真做好土地征收征用政策法规信息公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公开。加强土地征收方案批前和批后的信息公开。公开发布建设用地审批结果、供地计划。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依规定及时公开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批准文件,依法告知土地征收听证并按程序组织听证。坚持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典型违规违法征地案件制度。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及时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和补偿决定。公开房屋调查登记结果,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信息。在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要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全面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及时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征地项目报批后,立即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发布,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好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的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登记结果和补偿方案向拟被征收人进行公布。

(八)价格和收费领域信息公开(市财政局、市收费管理局、市物价局牵头落实)

1.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时,要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制定或调整的程序、价格水平或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依法完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和执收单位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要依法执行公示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每年公布上一年度的行政事业收费目录。收费单位要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等。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3.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做好上述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规定,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不断扩大公开信息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三、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忻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市政府成立忻州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等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行政学院、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市法制办、市政务大厅、市政府信息中心组成,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考核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工作需要。

四、工作职责

(一)市、县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工作;

2.负责制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各部门职责

1.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秘书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本级政府信息监督、考核、评议工作。

2.市、县监察机关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秘书处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责任追究。

3.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核定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4.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为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5.市、县保密部门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承担本级政府信息发布中有关保密事项方面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6.市委宣传部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工作,并负责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

7.市行政学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

8.市政务大厅作为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9.市档案局负责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10.市、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五、工作措施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不断完善政府及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增强主动公开的针对性,深化细化公开内容,提高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编制办事服务目录。全面梳理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办事服务事项,形成全市统一、实时更新的办事服务目录。建设全市统一的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全面推行网上办事服务,组织各部门编写规范、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深化细化办事服务信息公开,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大厅、市政府信息中心)

(三)建立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流程,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健全工作协调会商机制,加强对疑难问题的研究,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保密局、市政务大厅,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费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五)加强政府网站等公开渠道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对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信息,应开辟专栏,集中展示,方便公众查阅。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网站工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建立独立网站的部门,要加强和规范网站管理,确保及时更新。未设立本单位门户网站的,要尽快与市政府信息中心对接,在市政府政务信息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市政务大厅和各县(市、区)政务大厅、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应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同时,要注重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信息公开栏等各种渠道和平台的作用,方便社会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档案局、市政务大厅,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公开前要对可能引发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回应民声关切,对易于引发炒作的情形,要及时解读公开内容,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努力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任务。各项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牵头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工作进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岗位。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各重点领域单位要将目标分解到单位、责任落实到个人,建立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上的重大问题,推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责任重大,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力量;市直各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一名领导分管、一个机构主办的“三个一”管理模式,配齐、配强队伍,确定专人负责开展此项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各级干部培训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各重点领域牵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制定信息公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化和标准化,提高公开工作的有效性。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不断细化,进一步增强公开的操作性、全面性、有效性。

(四)加强教育培训。市行政学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抓紧对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牵头单位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信息公开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条例》中涉及本领域公开的基本内容、工作规范以及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本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网上政府信息发布和管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

(五)加强考核考评和监督检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考核考评制度,抓紧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6日

延伸阅读

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农药经营和安全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