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忻州市小水电站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忻州市水土保持淤地坝运行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4日

忻州市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科学管理,确保水库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库工程管理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库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水库运行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水库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划定水库管理主体。水库管理包括水库安全管理和水库运行管理。

第五条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

第六条水库运行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水库管理单位施行。乡、村所属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镇水管站组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七条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二章水库管理单位的任务和工作内容

第八条水库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掌握并熟悉本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等技术资料,以及和水库运用有关的地域、环境、经济、社会等情况。

(三)进行巡查、检查、观测、养护、修理等工作,随时掌握工程动态,消除工程缺陷。

(四)掌握雨情、水情,根据批准的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做好水库调度运用。

(五)围绕水库工程,搞好水土保持,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六)宣传职工和群众爱护工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共同管好水库。

(七)积累并整理有关资料,及时归档。记录涉库大事。

(八)因地制宜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提高效益。

(九)根据工程实际,加强职工技术培训,使所有管理人员都要熟悉掌握本岗位的业务,具备管理技术,胜任本职工作。

(十)制订、修订本水库工程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做好与水库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计划、技术、检查观测、值班值守、调度运行、资料归档等规章制度。在水库显要位置设立责任碑。

第十条水库蓄水论证。水库建成或除险加固经过试运行后,在正式蓄水前,要进行水库蓄水安全论证。由水库管理单位积累一定时段的观测资料,报请主管部门组织,邀请业内专家学者参加。未经论证,不得蓄水。

第十一条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由水库管理单位根据水库运用管理情况,提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请求,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应由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水库安全应急预案。水库安全应急预案应由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请当地政府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水库工程应明确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土地证,并设立标志。凡尚未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单位应补办相关手续。地方政府应予支持。

第三章水库检查观测

第十五条水库检查观测是水库运行管理的基本工作,是水库管理的基础,必须予以重视。水库工程检查观测的基本任务是:

(一)监视工程的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工程变化规律。

(二)及时发现不正常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三)通过原体观测,对水工建筑物原设计计算方法和计算指标进行验证。

第十六条水库工程检查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一)经常检查经常检查即巡查。对大坝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及启闭机械、动力设备、通讯设施等方面的检查,时间间隔应遵照部颁《土石坝安全检测技术规范》执行,具体时间由管理单位确定,由专职人员进行。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中、汛后、蓄水期前后、冰冻期,应对水库工程和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风雨、地震等情况时,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特别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四)安全鉴定水库建成后,运用3-5年内,必须进行大坝安全鉴定,以后每隔6-10年进行一次,由主管部门组织,管理、施工、设计、科研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十七条中型水库必须进行必要的项目观测,小型水库也应进行观测。有观测设施的水库观测的基本要求是:

(一)水库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测次和时间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观测。

(二)掌握特征测值和有代表性的测值,研究工程运用是否正常,了解工程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变化情况。

(三)保证观测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对观测成果应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绘制图表,整编归档。如发现观测数据变化不符合一般变化规律或有突变现象时,应进行复测,并分析原因,研究决定检查和处理事宜。

第十八条水库观测项目的设置,测点、测次的确定按水库管理权限,遵照部颁《土石坝安全检测技术规范》执行,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坝和土石混合坝的观测项目一般有位移、沉降、浸润线、渗压、渗流量等,建筑物的观测时间应根据水库运用情况而定。水库工程地质、结构、施工情况及自然地理条件不同,观测项目可视具体情况酌予调整。

第四章水库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安全管理行政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定水管体制改革方案,落实维修养护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指导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批复安全应急预案,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下达调度运行指令,批复调度方案,拟定水管体制改革方案,申请落实维修养护经费,建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考核体系,组织实施安全运行管理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和技术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操作培训。

第二十一条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具体负责所属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明确水库管理组织和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水库调度运行、兴利避害的操作,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管理组织和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水库管理工作,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水库主要负责人须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水利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其他管理人员都应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水库管理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执行调度运行操作,开展水库日常安全运行管理与工程维修、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和值班值守,报告大坝安全和调度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水库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运行,需要降等和报废的,遵循水利部颁布的《水库降等报废管理办法》的规定,要履行申请、论证、上报、审批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五条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发出警报,采取应急措施,并加强观测。

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并要组织群众进行防、抢、撤、避演练。遇到险情,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组织形式、预警信号、行进路线、抢险或撤避方式及避难场所,组织抢险和转移群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库安全责任制、运行管理状况、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改进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和汇总辖区内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水库管理单位应随时监督检查专职水库管理组织和人员履职情况,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依法管护,不断提高工程效益。确保管理工作扎实、控制调度自如、生态环境优美、职工心情舒畅,水库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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