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8日

忻州市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大气环境污染治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2〕2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切实强化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全方位、立体化、无缝隙加大对全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建立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房屋建筑、拆迁工地场所及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施工场地的环境管理

(1)强化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准备工作。房地产开发、城中村改造、道路和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于项目开工前,在招投标文件中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同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要确保施工现场围挡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达到100%。落实上述工作的各项费用必须列入工程预算,并保证投入到位,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2)强化施工期间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项目开工后,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城中村改造、道路和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各建设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渣土及时清理,避免渣土堆积。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强化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措施

(1)施工场地周围要设置不低于1.8米稳固整齐的围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主干道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5米。

(2)施工墙面要封闭施工,采用围网或挡板遮挡,围挡一段、施工一段,严禁敞开式作业。

(3)施工现场道路必须采取硬化措施,同时对施工场地以及需回填的土方进行表面硬化处理或用覆盖剂覆盖,对非回填土方要及时运出市区。

(4)施工期间料土要堆放整齐,洒水降尘要措施到位,工地无垃圾弃土,以有效减轻施工扬尘。

(5)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砂石等要及时清运,运输渣土的车辆要密闭或加篷遮盖,以免建筑材料散落街头;建筑施工场地出口应设置车辆清洗平台,其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或其它防治设施,并设置废水收集坑及沉淀池;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

(6)严禁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7)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具有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应当密闭处理;若在工地内堆置,则应采取覆盖或防尘布、覆盖网、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等措施,防止风蚀扬尘。

(8)施工时应对工地建筑结构施工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

(9)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市区所有施工工地均应停止土石方施工。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3、强化拆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

建筑拆迁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建筑拆迁期间,应在工地边界设置1.8米以上的围挡,并在其底端设置防溢座;拆迁作业时,应采取高压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在拆迁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迁作业已经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应用防尘网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拆迁完工后的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办法》第73条第16项规定,依法查处县级以上公路上道路行驶的重型或中型载货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抛洒物品,不按规定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它方式封盖严密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喷洒抑尘剂的,交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因抛洒造成路面污染的,交由交通运输部门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对道路上的积土和路旁植树挖坑的多余积土,要及时清运或采取覆盖措施,防止道路积土扬尘。对在公路用地、路肩内倾倒废土、垃圾的,对污水、泥石、玻璃等散落物污染路面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三)储煤、焦(沙、石开采存储)场所扬尘污染治理。

1、对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经环保部门验收的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堆场、货场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要采取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要采取封闭作业方式,进出车辆要采取密闭运输,并设置标准的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实施冲洗保洁。

2、对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过环保部门验收的,要限期完善各项环保措施并完善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否则一律停止运营。

3、对未办理环评、未完善验收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律停止运营、搬迁或取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露天矿山开采、加工业扬尘污染治理。

矿山开采业要实施生态恢复和绿化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矿山,要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并落实污染控制措施和生态开采要求;石料粉碎加工企业要严格实施密闭作业,配备除尘设施,落实洒水降尘、场地硬化、围挡、密闭运输等扬尘控制措施,禁止向无制式密闭装置的运输车辆出售和提供原料。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或不符合条件的矿业开采项目,要依法实施处罚,并及时移送国土资源、煤炭工业局等相关部门,实施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实施全市各种储煤、焦(沙、石开采存储)场所、房屋建设、拆迁工地及公路运输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组长:武宪堂市政府副市长、忻府区委书记

副组长:王连生市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杨存虎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范建民市长助理、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李彦斌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杨梅喜市公安局局长

杨天桐市住建局局长

李福弟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平市物价局局长

张继明忻州电视台台长

杨利军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利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污控科科长刘晓红和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勇担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扬尘污染对于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性,迅速制定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及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和个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确保按方案确定的内容、标准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持续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市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调度,定期听取汇报,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扬尘、粉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明确工作任务

市住建局负责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将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综合管理考核;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公路和交通管理日常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依法对全市储煤、焦(沙、石开采存储)场所扬尘污染实施监督检查;对扬尘污染问题严重、空气环境质量得不到改善的,坚决实行区域限批;

市监察局负责对工作中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市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监督范围。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或专题,对我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宣传报道,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促使各项防尘措施落到实处。

(五)建立举报制度

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大力开展群众举报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为畅通举报渠道,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要及时核实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迅速予以查处,并向领导组办公室反馈查处结果。

(六)严格信息报送

市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对此项工作实行信息考核,每季度末各县(市、区)要将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资料(附表1、附表2、附表3)(纸质版并加盖印章、电子版)和监管情况(包括出动人数、车辆次数、出台的规定、对分类处置意见的落实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市领导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地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上报省环保厅。12月5日前报送年度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报告。市领导组办公室要根据各县(市、区)工作开展和信息报送情况,向市领导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进行通报。

(七)加大考核力度

市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扬尘、粉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年底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对履职不到位、工作懈怠、工作任务未完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

段祥云13994132971

常二丕18735056591

李爱平13994131910

延伸阅读

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农药经营和安全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