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运各单位:
《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3日
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和紧急事务处理办法,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在本预案的指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四)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市、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认真履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快速、保障有力。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力争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扑火队员的生命安全。
提高警惕,常备不懈。要做好紧急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信息准确,归口报告。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余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散布相关信息。
(五)预案启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市林业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运城军分区参谋长
运城武警支队参谋长
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旅游局、运城公安消防支队、市供电分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运城日报社、市电视台。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主任:分管防火工作的副局长(兼)
副主任:市森林防火预警中心主任
市森林公安分局政委
森林防火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各县(市、区)长担任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
(二)职责任务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调动扑火力量,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扑救森林火灾;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火情;负责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发布或授权发布火灾有关信息。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职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结合瞭望台观察和地面人工巡逻,密切监视火场周围情况。接到火情报告后及时向防火办主任、分管局长报告,跟踪了解、掌握和报告火情动态;指导、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展一般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林火档案;完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给的其它工作。
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运城军分区:根据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并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运城武警支队:根据火灾应急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应急扑救工作。
市中级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调查森林火灾案件中涉嫌失职渎职人员和查处工作。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安排,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它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及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市农委: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特险期农事用火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周围农牧业生产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监控保护等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森林区域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加城市周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理和火灾案件侦破。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车辆的统一调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质运输的通道畅通,为扑火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以及扑火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
市财政局:做好扑救火灾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地及附近区域游客的疏散、撤离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工作,同时做好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市电视台:负责森林火灾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林区中、小学生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火灾发生后灾区学生疏散及复课等工作。
运城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市供电分公司:负责林区线路隐患排查工作。
市联通、移动:负责火灾现场通信保障。
市卫生局:组织调度好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和医疗卫生人员;及时组织抢救伤病员;搞好卫生防疫工作;接收、管理救灾药品、医疗物资。
运城日报社:第一时间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获知森林火灾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三、监测预警机制
(一)火险预测预警
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扑火决策信息。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降低火险等级和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二)森林火灾级别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
2.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
3.威胁村庄农户和林区重要设施的;
4.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划地区的;
5.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相邻县(市、区)支援扑救的。
6.国家、省级森林公园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7.其它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采取扑救措施的同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发生后每隔2小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一次。
四、火灾扑救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
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1.Ⅳ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当出现火场持续8小时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有2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或者有需要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协调的其它情形,火灾发生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启动当地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并适时向省防火指挥部通报扑火进展情况。
2.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24小时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外县(市、区)大面积火场距我市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市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立即组建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在省防火指挥部的指导下,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3.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发生在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4种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导下,拟定方案、调动力量、下达任务,组织指挥各项火灾扑救工作。
4.I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等4种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拟定扑救方案,调动扑救力量,下达扑救任务,迅速开展各项火灾扑救工作。
(二)扑火指挥
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逐级指挥。如果林火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蔓延扩大,应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适时提高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级别,相应调整人员组成,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将火场分片、分段落实扑救任务时,设立相应的指挥小组,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指挥本片、段的森林火灾扑救。
(三)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
2.跨县(市、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市、区)的扑火队实施跨县(市、区)增援扑火。原则上以调动武警部队为主,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驻军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四)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五、灾后处理
(一)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由当地公安机关和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工作。
(二)工作总结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拟出改进措施,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奖励及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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