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区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供水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区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供水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区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供水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应急井产权单位及用户:
市引水供水有限公司制定的《运城市城区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供水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运城市城区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供水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是事关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为了保证在自然灾害、城市供水水源紧缺或供水管线设备发生故障等特殊状况下市民的基本用水需求,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74次)精神,经研究在运城市城区范围内建立城市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供水系统,特制定以下建设管理办法:
一、目标及组织管理
1.目标
城市公共供水系统出现故障,造成部分或全城停水的状态下,确保应急供水。
2.组织管理
城市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由市住建局统一调配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维护和应急供水运行,水务、卫生等部门以及各应急井产权单位配合管理。
二、确定应急备用水源井的原则
对水质好、出水量大、可兼顾地下水观测且与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便于连接的深井,可确定为城市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
三、产权及管理费用
1.被确定为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的水井,其产权仍归原产权单位管理,直至该井报废。
2.市城区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市财政局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应急状态下的运行费用,从市级应急经费中列支。
四、相关部门职责
1.市住建局
负责在现有的自备井中确定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自备井产权单位做好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供水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对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布应急情况下启用和关闭命令。
2.市卫生局
负责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的卫生监督和水质安全检验监督工作。
3.市水务局
负责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报废或更新的相关手续,负责地下水的监测工作。
4.应急井产权单位
配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在应急状态下确保做好配合应急供水的相关工作及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的安全工作。
5.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对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负责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与公共管网连通工作;负责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水质的检测、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应急状况下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的启动和供水工作;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不能使用时,负责组织关填。
五、启用和关闭程序
公共应急备用水源井的应急供水启用和关闭,统一由市住建局发布命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执行,市卫生局、水务局及有关社区和水源井产权单位、用户搞好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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