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3〕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25号)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宝鸡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宝鸡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区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局、市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从2013年起,各县区(管委会)、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送消防工作专题报告,考核工作组于每年3月底前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区(管委会)、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专题报告的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部分,具体考核细则每年将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逐项制定。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不合格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消防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自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对本区域、本行业系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2.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1
政府(管委会)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预防
(25分)
消防安全
源头管控
5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2分)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
7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地方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火灾高危
单位监管
3分
按照火灾高危单位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建立工作台帐,落实监管措施。(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2分)
建筑工地
和建筑材
料消防管理
2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消防宣传
教育培训
8分
制订落实《关于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意见》的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1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1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消防安全
基础
(25分)
消防法律
法规体系
2分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法规、地方性规章和技术标准。(2分)
消防科研
和信息化
4分
市级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2分)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2分)
公共消防
设施
6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4分)
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
5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2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1分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到位。(1分)
灭火应急
救援
7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消防安全
责任
(50分)
政府领导
责任
14分
地方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3分)
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地方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3分)
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部门监管
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单位主体
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保障
5分
地方各级政府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4分)
市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支持。(1分)
责任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责任书
工作指标
10分
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分项责任工作任务全部完成。(10分)
备注
1.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2.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3.2013年度全市消防工作考核,以2012—2013年消防安全责任书及本办法为依据。
附件2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消防安
全责任
(40分)
监管责任
20分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10分)
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本行业系统各单位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明确。(5分)
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5分)
经费保障
10分
制定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方案,消防安全经费落实到位。(10分)
责任追究
10分
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0分)
火灾预防
(50分)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25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10分)
确定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灭火和抢险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单位开展演练。(5分)
定期研判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形势,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火灾隐患专项治理活动,行业系统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率达100%。(10分)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25分
制订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年度计划,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严格履行宣传工作职责(10分)
开展本行业系统的消防教育培训工作。(10分)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5分)
消防安
全基础
(10分)
多种形式队伍建设
10分
加强本行业系统消防专职队伍建设,督促各单位建立志愿消防组织。(10分)
备注
1.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2.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3.2013年度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考核,以2012—2013年消防安全责任书及本办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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