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为全省80周岁以上老人按月发放生活补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配套资金,做好我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让广大老年人及时享受这项惠民政策,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汉中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111号)和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省老龄办发〔2010〕103号)精神,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补贴(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二、范围

凡具有汉中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三、标准

年满80—8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经费来源: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80­—89周岁高龄老人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0%、市上负担10%(含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其余由县区财政负担。

四、申报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1式3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区老龄部门审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三)县区老龄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上一级老龄部门审核备案。

填报的《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区老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发放

高龄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区老龄部门审批,市老龄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一)各县区老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80—89周岁年龄段的老年人办理银行卡(农合卡),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政府代为发放;

(二)90—99周岁年龄段的高龄补贴,原则上可由县区老龄部门上门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三)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补贴,由老龄部门上门发放;

(四)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老龄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六、管理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一)各级老龄部门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从2011年起,在市、县区老龄部门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以及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专款专用。同时,市、县区财政要为老龄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月5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区老龄部门;各县区老龄部门每月15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下一月的发放计划。同时,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老龄部门备案;

(五)各县区老龄部门应于每年的8月30日前,将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市老龄办,上报材料为申报对象花名册电子版;市老龄办汇总全市申报人数并向市财政局和省老龄办、省财政厅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省、市财政部门于每年的11月份核拨次年的专项经费。

七、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各级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四)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区老龄部门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区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县区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八、惩处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九、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区的高龄补贴发放细则。

十、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农药经营和安全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