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电子政务外网接入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电子政务外网接入规范(试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电子政务外网接入规范(试行动》已经市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绵阳市电子政务外网接入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绵阳市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服务和管理,确保电子政务外网安全高效运行,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总体框架》、《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文件规章,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绵阳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是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覆盖市一县一乡的全市统一的非涉密电子政务专网,为各级党政机关的业务系统提供网络、信息、安全等支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政务服务。政务外网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的政府业务应用,均应纳入政务外网运行。

第二条政务外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汇聚、统一出口、统一安全体系、公开招标选择接入服务商的原则组网,实行“谁提供接入服务,谁提供市级平台汇聚和互联网出口及出入口安全设施”。

第三条按照“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应用支撑平台、统一安全保障体系和统一服务体系”原则,全市政务外网租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基础传输网络资源,构建互联互通的网络共享环境,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政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政务外网所承载的业务和系统服务类型的不同,在逻辑上将政务外网划分为公用网络区、专用网络区和互联网接入区三个功能域。其中,公用网络区用于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互联互通,专用网络区用于实现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之间的虚拟专用网(VPN)相互隔离,互联网接入区用于实现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

第四条全市政务外网骨干网按国家信息安全第三级要求实施等级保护。

第五条凡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接入用户),以及提供政务外网接入服务的所有服务商,都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六条绵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统筹全市政务外网平台建设和管理,对全市政务外网接入和运行实施统筹管理。各县市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区信息办)具体负责本地政务外网建设和接入的组织实施,接受市信息办业务指导。

第二章接入用户

第七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企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均可以申请接入政务外网。

第八条凡申请接入政务外网和变更政务外网节点的,市直部门和单位(含市属各园区)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县级及以下部门和单位向所属县市区信息办提出申请并报市信息办备案。市、县信息办应在收到申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政务外网。

第九条接入用户应严格使用由市信息办统一规划的网络地址。

第十条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接入政务外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升级操作系统,必须严格执行《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等安全保密规定。接入用户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和安全保密制度,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遵循互联网国际惯例,严格遵守国家政务外网有关法规。

(一)不得利用政务外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

(二)不得利用政务外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信息;

(三)不得在政务外网上制造、传送非法信息;

(四)不得非法访问、修改、窃取信息;

(五)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政务外网,严禁在政务外网上传输和存放涉密信息;

(六)不得从事经营性的业务,禁止接入与办公无关的计算机;

(七)不得擅自安装、拆卸可能改变网络结构的设备,严禁私自安装路由器、无线AP等网络设备,严禁与其它任何网络串联;

(八)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文件,不得发送商业广告;

(九)不得故意向政务外网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政务外网安全;

(十)不得蓄意攻击和破坏政务外网络系统。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政务外网用户有违反本规范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范第十条任一条款的接入用户,一经查实,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主管部门停止其政务外网接入,并责令整改。待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按本规范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接入;

(二)国家法律及行政规章制度有相应处罚规定的,一律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接入服务

第十三条通信运营商提供政务外网接入服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级通信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运营资质;

(二)提供普遍接入服务的网络资源和服务能力;

(三)满足接入用户需求的互联网出口带宽;

(四)符合政务外网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

(五)网络监控管理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六)服从市、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市信息办制定的网络结构、地址规划、网络行为审计等要求。

第十四条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通信运营商提供统一的政务外网接入服务。有条件需要单独招标的县市区,其接入方案须经市信息办统一审定,由县市区信息办组织实施。只有市或县市区政府招标确定的政务外网接入服务商才能提供政务外网接入服务,接入服务商只能在招标确定的范围内提供政务外网接入服务。

第十五条接入服务商在中标资费范围内须为接入用户及政务外网运行提供如下基本服务:

(一)提供满足用户需求的VPN或专线接入;

(二)提供与接入带宽总和相应的到市电子政务机房的光纤汇聚线路,汇聚带宽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按季度调整;

(三)提供与接入带宽总和相应的由市电子政务机房到互联网出口的光纤线路,出口带宽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按季度调整;

(四)提供政务外网汇聚入口和互联网出口必要的防火墙、网络行为审计、流量控制等安全设备,并满足并发连接数、最大连接数、带宽等性能要求;

(五)负责做好政务外网网络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并提供专用客服热线电话与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对网络故障及时修复处置,并为接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接入服务商不得拒绝、拖延已许可用户接入网络,除特殊情况外,接到许可用户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保障政务外网畅通。

第十七条接入服务商应保障政务外网安全,未经许可禁止与其它任何网络互联。

第十八条因招标选择的政务外网接入服务商与原接入服务商发生变更的,相关各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接入服务商应持续提供服务直到割接时刻,配合用户及政务外网平滑过渡到新的接入;

(二)中标接入服务商应遵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第2、3、4款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设备设施配置。在满足相关测试标

准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后方可实施政务外网接入割接;

(三)应在中标合同签署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规定范围用户的接入割接。

第十九条接入服务商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其接入服务:

(一)不能满足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

(二)不能满足第十八条第2、3款规定;

(三)断网事故达到2次/年或每次断网超过4小时(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四)非接入用户原因,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故,或存在网络安全隐患而又不能在24小时内排除的。

第四章接入管理

第二十条政务外网建设和运维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市信息办主要职责:

1、负责市级政务外网和市与县(市、区)之间纵向骨干网的运维管理,各接入服务商负责接入范围内具体运维工作;

2、负责对县市区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3、审查县市区政务外网横向网络接入技术方案;

4、负责全市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网络域名的统一规划和分配;

5、负责监督接入服务商为接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并提供上网行为、端口、流量等管理服务。

6、负责核准市直部门和单位的政务外网接入和变更申请。

(二)各县市区信息办主要职责:

1、负责当地政务外网的日常管理和运维管理;

2、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做好本地政务外网的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工作,保障本地政务外网安全可靠运行和辖区政务部门顺利开展业务应用;

3、负责按照全市统一的网络地址、网络域名规划对辖区内的政务外网接入用户进行分配;

4、根据市信息办授权负责管理本地网络设备和网络地址分配。

第二十一条市级各开发园区政务外网接入纳入市本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均参照市级接入办法执行,由市级接入服务商提供接入服务:

(一)未实施公开招标确定接入服务商的县市区;

(二)实施独立招标选择接入服务商的县市区辖区内有资格接入政务外网的用户,其业务工作有特殊要求需要直接接入市政务外网中心机房的;

(三)出现本规范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市、县两级信息办和各政务外网接入服务商应根据政务外网的实际运行情况,制定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日常防范工作,应急预案须报上级信息办备案。如发现影响网络稳定的计算机或网络设备,市信息办有权在不告知用户的情况下切断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入网,以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务外网运维管理部门及各接入服务商应当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保障相关设备和网络线路正常运行,确保政务外网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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