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文号:内府发〔2010〕30号
颁布日期:2010-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府发〔2010〕30号

信息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四川省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要求,有效防止矿山企业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经研究决定,在执行现有相关规定不变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制度,强化日常监管

1、领导巡查制度。在县级领导联系矿及各级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乡(镇)安办人员包矿到人,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包片到乡(镇)、市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包片到产煤县。相关领导干部必须落实到矿巡查制度,产煤乡(镇)政府乡(镇)长半月到矿检查1次以上,分管安全的副乡(镇)长每周到矿检查1次以上;产煤县政府的县长每季度到矿检查1次以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每月到矿检查1次以上。市监察支队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并每月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2、逐级报告制度。严格落实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产煤县政府县长要坚持每季度专题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1次以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坚持每月专题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1次以上,研究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于次月5日书面报市安办,由市安办汇总报市政府。坚持驻矿安监员每周书面向所在乡(镇)安办、县安办报告检查情况,乡(镇)安办每周书面向乡(镇)政府报告检查情况,乡(镇)政府每月书面向县政府、县安办报告检查情况,县安办每月书面向市安办报告检查情况,如遇异常情况,随时逐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正常生产矿井以风定产情况,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强化入井人员管理情况,火工产品使用管理情况,六大系统维护使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3、监督举报制度。各产煤县和乡(镇)要在每一个煤矿企业所在村社聘用2至3名社会信息监督员,专门负责监督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在煤矿所在乡(镇)财政中列支信息员信息费,标准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要进一步完善《举报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生产的奖励办法》,明确奖励标准,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举报积极性。要在煤矿附近显要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煤矿相关情况和乡(镇)、县举报电话。生产矿井公示牌的内容包括:ⅹⅹ煤矿,属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不超过ⅹⅹ,有奖举报电话ⅹⅹ;技改矿井公示牌的内容包括:ⅹⅹ煤矿,属技改矿井,只能技改、不能产煤,核定下井人数不超过ⅹⅹ,有奖举报电话ⅹⅹ。公示牌规格:长1.2米,宽0.8米,柱高6米。

ⅹⅹ煤矿属生产矿井

核定生产能力不超过ⅹⅹ万吨

有奖举报电话:ⅹⅹⅹⅹ煤矿属技改矿井

只能技改、不能产煤

核定下井人数不超过ⅹⅹ人

有奖举报电话:ⅹⅹ

4、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执行《内江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煤矿必须足额按上限存储企业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逐级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由县人民政府监督。煤矿存储企业风险抵押金标准:6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存储增加50万元,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元;煤矿生产规模如发生变化时,县安全监管和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企业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调查处理所需费用支出等。

二、完善装备设施,夯实安全基础

5、建设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测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生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必须实行数琚、视频能同时传输,并将视频至少涵盖到以下八个点:井口、绞车房、配电室、炸药库、风机房、堆货场、监测监控中心、矿区入口等,所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实现与县、省级平台有线联网。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6、建设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7、建设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善防尘供水系统;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外,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保证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要加强供水管路维护,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8、建设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井下通信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在绞车房、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发生险情时,能够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9、建设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2011年底前,所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已安装人员定位系统的煤矿要尽快完善,并在2010年底前投入使用;现没有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的煤矿必须先安装智能考勤机,做到持卡或指纹出入井。

10、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凡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离到地面的煤矿,必须按照省级制定的标准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严格复工验收,推进依法生产

11、煤矿生产矿井停产复工验收标准。必须依法取得“六证”并在有效期内,且证照相符;各类图纸齐全,并能及时实测填绘和交换;按照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必须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井进行安全生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已完成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四大系统建设,与监控中心实现数据和视频联网,并运行正常;没有重大安全隐患,对检查组排查出来的和煤矿自查出来的隐患,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整改;对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的监察指令已履行到位;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签订矿山救援协议,并建立矿山兼职救护队;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提出的其它要求。

12、煤矿技改矿井复工验收标准。必须有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初步设计,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投资概算,技改资金全部到位,全额存入指定银行,并由银行开出资金证明;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同时请具有资质监理单位对技改工程进行监理,并在有关部门备案;必须编制技改进度表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且出具达标承诺书;各类图纸齐全,并能及时实测填绘和交换;实施技改前,必须先完成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四大系统建设,与监控中心实现数据和视频联网,并运行正常;没有重大安全隐患,对检查组排查出来的和煤矿自查出来的隐患,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整改;对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的监察指令已履行到位;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签订矿山救援协议,并建立矿山兼职救护队;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提出的其它要求。

13、煤系非煤矿山企业停产复工验收标准。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要求的相关证照,并在有效期内,且证照相符;不得擅自变更开采方式和开拓、开采系统;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各类图纸齐全,并能及时实测填绘和交换;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必须编制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且出具达标承诺书;没有重大安全隐患,对检查组排查出来的和企业自查出来的隐患,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整改;对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的监察指令已履行到位;法律法规提出的其它要求。

14、验收程序。各矿山企业对照复工验收标准自查达到条件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验同意后,向属地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由属地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逐项验收,验收合格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逐项签字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县长批准和县长审批后,方可施工或生产。同时,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不低于50%的抽查面对验收合格的复工企业进行抽查。

四、严肃工作纪律,规范监管行为

15、实施“三个控制”手段。各级政府和安监、公安、经信、电力等部门,要采取严格控制雷管炸药、严格控制生产用电、严格控制下井人员的“三控”举措,从根本上预防生产矿井煤矿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从源头上杜绝技改煤矿借技改之名行生产之实的违法行为。

16、推进“关停并转”战略。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煤炭产业的工作要求,采取收购、兼并、控投、参股等多种形式实施资源整合,采用市场的、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实施煤矿“关、停、并、转”工作,实现煤矿矿井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

17、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和所在县(区)、乡(镇)政府,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严禁各级干部入股矿山企业,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表:1、煤矿生产矿井停产复工验收表;

2、煤矿技改矿井复工验收表;

3、煤系非煤矿山企业停产复工验收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表1:

内江市煤矿生产矿井停产复工验收表

煤矿名称:验收时间:年月日

序号

验收项目

逐级签字

业主

乡(镇)政府

行业主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

1

必须依法取得“六证”并在有效期内,且证照相符。

2

各类图纸齐全,并能及时实测填绘和交换。

3

按照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4

必须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井进行安全生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5

完成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四大系统建设,与监控中心实现数据和视频联网,并运行正常。

6

没有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前,煤矿安装了智能考勤机,做到持卡或指纹出入井。

7

没有重大安全隐患,对检查组排查出来的和煤矿自查出来的隐患,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整改。

8

对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的监察指令已履行到位。

9

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签订矿山救援协议,并建立矿山兼职救护队。

10

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提出的其它要求。

分管副县长签字:县长签字:

附表2:

内江市煤矿技改矿井复工验收表

煤矿名称:验收时间:年月日

序号

验收项目

逐级签字

业主

乡(镇)政府

行业主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

1

必须有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初步设计,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

按照投资概算,技改资金全部到位,全额存入指定银行,并由银行开出资金证明。

3

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同时请具有资质监理单位对技改工程进行监理,并在有关部门备案。

4

必须编制技改进度表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且出具达标承诺书;

5

各类图纸齐全,并能及时实测填绘和交换。

6

实施技改前,必须先完成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四大系统建设,与监控中心实现数据和视频联网,并运行正常。

7

没有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前,煤矿安装了智能考勤机,做到持卡或指纹出入井。

8

没有重大安全隐患,对检查组排查出来的和煤矿自查出来的隐患,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整改。

9

对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的监察指令已履行到位。

10

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签订矿山救援协议,并建立矿山兼职救护队。

11

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提出的其它要求。

分管副县长签字:县长签字:

附表3:

内江市煤系非煤矿山企业停产复工验收表

企业名称:验收时间:年月日

序号

验收项目

逐级签字

业主

乡(镇)政府

行业主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

1

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要求的相关证照,并在有效期内,且证照相符。

2

不得擅自变更开采方式和开拓、开采系统。

3

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技术人员配备齐全。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5

各类图纸齐全,并能及时实测填绘和交换。

6

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7

必须编制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且出具达标承诺书。

8

没有重大安全隐患,对检查组排查出来的和企业自查出来的隐患,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整改。

9

对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的监察指令已履行到位。

10

法律法规提出的其它要求。

分管副县长签字:县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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