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太阳能应用和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促进太阳能应用和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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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促进太阳能应用和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攀府发[2014]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3号)精神,立足我市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为支撑,坚持多样化、规模化太阳能应用,坚持技术领先、示范先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布实施,逐步建立以太阳能应用带动太阳能特色产业和配套产业发展,实现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力争5~10年把我市打造成太阳能应用、先进技术示范、太阳能特色产业基地,不断提高太阳能综合应用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推广生态保护领域太阳能应用
结合生态修复治理,重点推广太阳能组件运行在25年以上、20年光电转换效率衰减不超过20%、水泵稳定运行5年以上的太阳能提灌应用。逐步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视野区绿化太阳能提灌项目市场化运作机制,对企业和其他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其供地可在植树造林配套设施用地中解决。到2017年,建成30兆瓦太阳能提灌工程,实现灌溉林地3~5万亩。
二、积极推广农村太阳能应用
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推广太阳能提灌、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杀虫灯等应用,鼓励光热光伏应用和农村农作物生产及养殖一体化项目,逐步开展太阳能烤烟和高半山区农村太阳能沼气装置研发应用。到2017年,建成10兆瓦太阳能提灌工程,实现节水灌溉农地1~3万亩和解决部分缺水山区农村生活用水,建成100户无电山区农户太阳能发电户用系统。
三、全面推广建筑太阳能应用
结合光伏分布式能源示范,优先支持工业园区、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酒楼、宾馆闲置屋顶开展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对新建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具备光照条件的应开展太阳能分布式发光伏应用的设计和安装,鼓励开展光伏幕墙等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和居民个人建立以自发自用为主的光伏屋顶发电系统。到2017年,建成80兆瓦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有生活热水需求的民用建筑,应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支持采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与空气源热泵相结合的热水系统,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成熟技术。到2017年,形成100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供热面积,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达80%。
四、逐步推进公共照明太阳能路灯应用
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和LED、钒电池等新型储能技术结合的照明示范项目,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和LED、钒电池储能系统结合照明技术在城市道路、广场、小区和新农村社区等公共照明领域的应用。鼓励公共照明太阳能路灯应用采取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支持。
五、稳步推进太阳能地面发电站建设
结合国家太阳能光伏发电支持政策,支持开展与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结合、不同类型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太阳能地面发电站建设。到2017年,建成500兆瓦太阳能地面示范电站,并争取纳入国家光伏支持政策范围。
六、开展城市太阳能综合应用示范
在花城新区实施城市太阳能规模化综合应用示范。支持花城新区编制太阳能综合应用规划,把太阳能应用和城区布局规划相结合,实行总体规划、专项设计,整体打造太阳能应用示范新区。对实施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综合应用的建筑项目,从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给予适当优惠。
七、大力发展太阳能特色产业和配套产业
依托我市丰富的钒钛资源,开发太阳能新型储能、储热材料。支持利用我市钒产品开发生产钒电解液技术,大力培育钒电池生产企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竞争能力的产品,力争在“十二五”建成钒电池成套设备和太阳能陶瓷生产线。到2017年,形成5000立方米钒电解液、20兆瓦电堆的钒电池系统生产能力和10万平方米太阳能陶瓷生产能力。通过太阳能规模化和技术多样化应用做强配套产业。重点发展转换率高、抗衰减、成本低的晶硅太阳能电池,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光热转换率高的平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应用集成技术和与太阳能应用相配套的生产能力。到2017年,全市太阳能分布式发电系统集成能力达50兆瓦以上。
八、强化太阳能创新能力建设
建立和完善太阳能产品相关标准体系,发展产品装备监测、检定公共平台,做好产品质量监督、认证等工作。支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创新平台建设,努力提升太阳能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对研发能力强、成果储备多、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科技成果且实现成果转化的太阳能技术创新平台以及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太阳能生产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填补国内、省内技术空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太阳能及储能创新技术,列入国家新能源重大科技攻关太阳能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九、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上级资金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以上项目和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上述项目和工作,积极支持争取国家光伏补贴等政策和资金支持。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完善项目条件,向国家和省争取新能源、新材料、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集聚区创新服务、生态恢复、农业灌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引导等专项资金。
十、增加财政资金投入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太阳能光热装备制造、电池片及组件、光伏系统制造产业化项目,纳入市级工业发展重大产业化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对太阳能企业新研究开发国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并实施产业化的项目,经验收通过后,纳入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学校太阳能应用项目按投资管理体制纳入市、县(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申报支持范围;公共机构建筑太阳能应用项目纳入市、县(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申报支持范围;农村太阳能应用项目纳入市级新村建设、扶贫、沼气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太阳能提灌项目、太阳能杀虫灯应用纳入农业、林业、水利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太阳能生产企业为利用太阳能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科技部门认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免增值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太阳能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抵扣;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十二、实行鼓励的土地政策
对符合规划的太阳能重点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并办理用地手续,对符合产业规划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太阳能应用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实施供地。对属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太阳能生产项目,按工业用地供地程序,在确定土地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十三、实行鼓励的融资政策
提高对太阳能生产企业授信额度,本市金融企业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特别是对重大太阳能产业化和示范项目要保证信贷资金支持。对太阳能产业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原则上不得上浮。支持各级贷款担保机构优先向重点太阳能企业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太阳能项目。支持上市融资,帮助和引导太阳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资产重组、优化配置、财务管理、辅导上市等方面提供协调服务,一企一策,予以上市政策扶持。支持信托公司协助企业发行信托产品,筹集太阳能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十四、逐步加大财政对本地太阳能产品采购力度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和使用本地太阳能产品。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生产许可技术先进适用的本地太阳能产品组织召开产品推荐会。
十五、积极探索建立节能减排指标交易机制
各县(区)和重点用能企业推广应用太阳能项目,其产生能源量可折合标煤后计入年度节能目标。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太阳能项目,逐步探索建立节能减排指标交易机制。
十六、完善电网接入系统
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通过智能化电网改造,增强电网吸纳太阳能发电能力。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接入电网。
十七、大力引进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
凡我市引进的太阳能各类高级技术、管理人才按市人才引进管理有关办法实行奖励。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攀府发〔2008〕64号文件同时废止。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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