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攀枝花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攀枝花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攀枝花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1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
《攀枝花市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攀枝花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攀枝花市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统计基础工作,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参照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县级统计机构包括县(区)统计局及相同级别园区统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县级统计机构建设和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县级统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推进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流程规范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县级统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独立设置。
第五条各县(区)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县级统计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其中,业务人员和行政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业务人员比例不应少于70%。
县级统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县级统计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县级统计机构应具备开展正常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专门的办公场所、工作所需的办公和信息技术设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县级统计机构的行政经费、业务经费、周期性普查经费、大型调查以及专项调查经费要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统计机构要依据上级统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文件,制定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各项工作制度,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具体包括:
管理工作制度:包括决策规则和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密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廉洁从政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等。
业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统计数据使用和发布工作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工作制度、统计执法责任制和普法工作制度、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度、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制度等。
第三章统计调查
第八条县级统计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按统计业务工作流程开展统计调查,保证数据质量。
第九条调查基础工作
(一)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收集、整理同级编办、民政、工商、质检、税务等管理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实地调查、核实基本单位信息,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后更新名录库信息。
(二)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管理。不得随意更换调查网点,调查网点确需更换必须报上级统计机构同意。
(三)根据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工作要求,在上级统计机构已赋予的管理权限范围内,对本级专业部门和业务人员,以及调查对象分配基层表和汇总表专业处理权限和系统管理权限。
(四)建立调查工作网络并实施动态管理。由调查对象直接报送报表的,要建立填报单位统计人员名录;由部门或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报送报表的,要建立部门和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名录;聘用辅助调查人员采集数据的,要建立辅助调查人员名录。
第十条接受、布置统计调查任务
(一)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接受统计调查任务。认真参加上级统计机构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统计调查制度及数据处理程序。
(二)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向调查对象布置调查,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发放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要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数据采集
(一)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数据。做好催报工作,督促调查对象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
(二)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登记记录,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数据上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规范基层原始报表。基层原始报表必须完整、规范。使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要求填写工整、清晰,有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的统计报表,要求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四)统计报表应由法定调查对象填报,不得编造、伪造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数据录入、审核、上报
(一)接收统计资料,对数据进行录入或加载。
(二)对报表和指标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对有疑问的数据进行核查,做好核查记录。
(三)经核查确认错误的数据,应要求填报单位及时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报原始报表。
(四)对修正后的数据进行再审核,直至无误。做到录入数据和填报单位报送的原始报表一致,单位不重、不漏,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结构合理、正确。
(五)按照上级统计机构的要求做好联网直报单位的审核、查询工作。
(六)数据上报应明确责任,规范报送流程,按制度规定时间准时上报。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问题,应在规定时限内核查、答复,做好查询记录。
第十三条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对数据进行审核、把关,保证数据质量。
(二)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和专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检查方案,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进行检查。检查中要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构进行移交。
第四章统计服务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按照《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统计资料。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不能越权、越级;不能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能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统计机构要按时编印统计年鉴、发表统计公报等综合数据资料,并及时更新网站信息。
第十六条县级统计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并反映当地经济运行及社会发展中的苗头性问题和热点问题,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开展分析研究。
第五章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七条县级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数据处理计算机化、数据传输网络化、数据储存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
(一)建立、完善统计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使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确保硬件、软件系统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好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身份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电脑设备和人员,统计业务人员要达到人手一台电脑,并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三)加强统计信息网站建设,保障网站信息服务的正常运转,切实做到网站安全,网页美观,查询便捷,内容丰富,资料及时。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信息化技术培训,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电脑应用水平、信息安全及电子政务方面的技能。
第六章统计法制建设
第十八条县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统计普法教育,紧紧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领导和统计从业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九条县级统计机构作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一)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备统计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执法设备和条件。统计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二)规范统计执法的程序和执法工作流程,将统计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每年对“三上”企业执法检查面不得低于0.5%。
(三)要建立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按规定向上一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报告或备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七章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部门统计管理
(一)县级统计机构要根据《攀枝花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要求,强化对县级政府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
(二)加强对县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按照《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要求,对申请单位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定期公布经审批的县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加强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县级部门统计资料的管理。督导县级部门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其统计资料的公布和提供,统计报表审核、签字盖章,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保密等相关内容。建立县级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县级部门统计资源的作用。
(四)加强对县级部门统计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对部门数据质量、资料管理、数据分析等方面进行量化,对部门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统计管理
(一)各县(区)要挂牌成立乡镇(街道)统计站,配备首席统计员,做到“八有”,即:有领导、有人员、有资格、有场所、有制度、有资料、有经费、有设备。
(二)县级统计机构要按照《攀枝花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乡镇加强统计制度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加强统计资料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使用和发布统计资料;加强业务培训,逐步实现所有统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适应统计工作需要的电脑设备,逐步将统计信息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
(四)县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数据的检查、监督,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积极配合县级统计机构做好辖区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十二条辅助调查员的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选聘辅助调查员,落实辅助调查员的经费补贴,加强对辅助调查员的管理。要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做好业务培训。要建立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和督促辅助调查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调查对象的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定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监督检查,指导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做好原始记录,逐步实现统计台账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事务;按照上级统计局的授权要求,审查申请材料,上报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查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各种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机构关于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自身统计调查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确需调整或增加统计调查内容的,应按照《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相关管理规定报省统计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统计资料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采取档案管理标准和方法,配备必要的设施,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获得或者形成的统计资料,以真实记载、反映统计工作,便于开发使用统计资料。
(一)制定本单位统计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统计资料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职责。指定专人对各类统计资料进行整理,确定密级,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如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二)统计资料的保存时限: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各种磁介质、光存储介质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攀枝花市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下同)统计基础工作,从源头上把好数据质量关,全面提升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乡镇统计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乡镇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开展“一套表”改革的通知》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基础工作是指为满足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需要而建立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以及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自动化建设等用以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而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四川省乡镇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攀府发〔2009〕4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乡镇统计机构,挂牌成立乡镇统计站,设置首席统计员,并将日常统计工作的业务经费和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统计局根据每年对乡镇统计工作的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下拨一定经费,逐年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乡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履行乡镇综合统计职能,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二)完成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统计制度方法的贯彻执行。
(四)负责辖区内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和经济普查工作。
(五)对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组建辖区内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统计网络;协助推进乡镇统计“一套表”改革,督促本辖区内三上企业按照“联网直报”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数据;完成辖区内企业清理,做好统计名录库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六)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全市各乡镇要分别挂牌成立乡镇统计站,行使乡镇统计综合职能。各乡镇统计站确定一名站长或首席统计员,并确定农业、工业、第三产业、投资、劳资等专业统计人员。同时,建立由各乡镇长(街道主任)负总责,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具体负责,统计人员各司其职的统计工作机制。其中,分管领导负责做好统计协调工作,农业、工业、第三产业、投资、劳资等专业统计员在统计业务上接受首席统计员的管理和指导,并向首席统计员提供专业统计资料。
第六条乡镇辖区内所有从事统计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四川省统计管理条理》的规定,经培训合格,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在岗统计人员无统计从业资格证的,要及时报名参加培训考试,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统计从业资格证按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定期进行年检。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乡镇统计工作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等。
第八条乡镇统计人员应经常开展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统计部门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
第九条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统计、不出假数,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综合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首席统计员实行双重管理,县(区)统计局负责管理统计业务,乡镇管理其组织人事关系、日常工作关系等。首席统计员考核实行县(区)统计局与乡镇政府双重考核的方式,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区)统计局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
第三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乡镇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发往本乡镇的统计调查报表,对未经统计部门审批、备案或超过有效期的非法报表,有权拒绝填报,并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检举。
第十二条各乡镇、部门、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规定的调查方法采集资料,填报报表。统计报表以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台帐为依据,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通过整理汇总、计算或分析评估后如实填报,不得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数据,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统计报表上报以前,统计人员必须对统计报表进行严格审核。单位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疑问的,应责成统计人员进行核实,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报表上报后,发现指标漏填、数据差错等情况,应立即与上一级统计汇总单位联系,及时补上或纠正错误数据,确保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在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期报表的累计数中进行调整,并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四条统计报表需经单位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单位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必须对上报的统计报表的准确性负责。统计报表除有明确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只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一)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手续齐全(包括单位、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制表人的印章或签名)、字迹清晰,并填写实际报出日期和联系电话。
(二)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不能影响上级部门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第十五条乡镇统计工作应配备电脑、打印机,综合统计人员独立使用专用电脑,利用电脑完成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上报等工作,并建立乡镇统计数据库。有条件的乡镇统计机构要做到与县级统计机构实现网络互联,实现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尽快实现统计信息标准化、业务处理电子化、数据通信网络化、信息服务社会化。
第十六条乡镇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一)建立乡村(社区、居委会)两级统计台帐。
(二)统计台帐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内容在满足统计部门业务需要的同时,兼顾乡村社会经济管理的需要。
(三)村、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统计台帐的要求建立原始记录,收集和填写各村民小组、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原始记录表为依据,填写统计台帐,编制统计报表。
(四)统计台帐应当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字迹工整。
(五)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不得随意修改、销毁,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当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乡镇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基本统计资料的管理,对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统计资料的保管时限:定期统计报表、专项调查资料、统计分析报告不低于5年;统计台帐、普查资料、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等应长期保存;各种磁介质调查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统计人员因故离开统计工作岗位,必须在乡镇领导或上级部门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八条乡镇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予保密;对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的各类普查资料、统计数据。对企业、个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乡镇统计人员要充分利用各类统计数据和专项调查资料开展统计分析,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统计机构报告统计信息,提供统计分析资料,为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经济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条乡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积极配合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好本乡镇辖区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本辖区内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县级政府统计部门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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