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藏政办发〔2009〕68号
颁布日期:2009-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6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西藏自治区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家电家具下乡产品购物簿操作细则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工程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惠农措施。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工程,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农牧区消费环境和农牧民生活条件,促进农牧民消费升级,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牧区消费特点的流通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原则

根据国家家电下乡政策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家电下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国家现行家电下乡政策为依据,采取有效措施,用足用好惠民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家电下乡工作。

(二)在国家统一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方便农牧民消费的家电下乡销售方式,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三)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以县为单位,地(市)统筹,权、责属地化,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权责到位,顺利推进。

三、时间及范围

自2009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四、补贴品种范围、标准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范围的产品为彩电、冰箱、手机、洗衣机、热水器、空调、电脑、电磁炉、微波炉、电动酥油搅拌机10类产品。在实施期内,家电下乡产品品种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补贴标准和对象。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牧民,在规定的实施期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可享受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以内)20%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3%,自治区财政补贴7%,电动酥油搅拌机补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家电下乡产品享受补贴的最高限价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电动酥油搅拌机250元。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牧民限购1台(件)。家电下乡产品享受补贴的最高限价、购买数量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五、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一)家电下乡产品由商务部、财政部制定相关产品标准,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生产企业。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在我区推荐的基础上,由商务部、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我区销售企业中标名单在西藏商务之窗网(http://tibet.mofcom.gov.cn/)中予以公告。

(二)家电销售网点备案。中标流通企业所属销售网点,须向所在地(市)商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备案条件、标准、程序按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藏商发建字〔2009〕5号)要求执行。

六、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一)凡在家电下乡实施期内,具有西藏农业户口的农牧民(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本地(市)范围内任何一家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获得财政补贴。偏远乡(镇)由当地政府牵头,会同销售企业,以团购为主。购买人购买补贴类家电须向备案销售网点提供以下材料:

1.《西藏自治区家电家具下乡产品购物簿》(以下简称《购物簿》);

2.《购物簿》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二)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全国统一招标价。家电备案销售网点在购买人购买补贴类家电后,按照相关产品补贴比例当场将补贴资金兑付购买人。补贴资金可从零售价中直接扣除。

七、补贴资金申报与兑付

(一)备案销售网点对所销售的(户口在本地区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每月(具体时间由各地(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集中向网点所在地的县级商务、财政部门进行补贴资金申报。并提供以下购买人及产品材料:

1.《购物簿》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电动酥油搅拌机除外)原件;

3.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4.《购物簿》“家电家具产品补贴卡”(或退货证明)原件。

(二)备案销售网点持相关补贴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县级商务部门对备案销售网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家电家具产品补贴卡”上签章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代垫补贴资金的备案销售网点(或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兑付)。

对购买补贴类商品退货的,按照国家三包规定范围,备案销售网点需替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县级财政部门退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备案销售网点为购买人办理退货,并向购买人开具退货证明。退货人再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可凭退货证明进行购买。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补贴类商品需要换货的,先按程序进行退货再重新购买。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电下乡关系农牧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为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主席为组长,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监察厅、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统计局及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二)明确职责。

1.各级政府责任。

各地(市)要以县为单位,地(市)统筹,责任属地化。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家电下乡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家电下乡政策的具体落实和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力量落实家电下乡各项工作;各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协调解决家电下乡工作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协助本县人民政府做好家电下乡工作。

2.各相关部门责任。

商务部门主要责任:

(1)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市)商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各地(市)商务部门要牵头做好《购物簿》的监制、发放、管理工作。

(3)开展业务培训。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市)和自治区中标流通企业开展培训;各地(市)商务部门要对县、乡(镇)、村一级有关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及业务流程培训工作。

(4)广泛宣传政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宣传、财政、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和组织,通过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手册)、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等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

(5)受理网点备案。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

(6)做好协调服务。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的指导,帮助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为销售企业开展下乡产品交易会、产品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积极组织开展产品销售的抽查工作,加大对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①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②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③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④使用发票情况;⑤抽查已售家具下乡产品的真实性及销售中的政策执行情况,防止倒卖《购物簿》进行骗补的行为发生。

(8)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自治区商务厅设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电话,各地(市)均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社会的举报投诉要通过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农牧民的权益。

财政部门主要责任:

(1)制定《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分解拨付补贴资金,根据各地(市)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

(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4)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定期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防止骗补行为发生。

(5)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其他部门责任:

各级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针对家电下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质量、价格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价格、销售等监督工作。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述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群众投诉,维护农牧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农牧民身份证的补发、换发、户籍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家电下乡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各级监察、农牧、扶贫、税务、金融、统计、通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家电下乡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3.企业责任。

(1)中标家电流通企业要与自治区商务厅签订承诺书,家电备案销售网点要与所在地的地(市)商务部门签订承诺书。中标企业及备案销售网点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和考核销售企业资格的依据。

(2)中标销售企业其销售网点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须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4)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牧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5)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牧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牧民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6)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并按当地商务部门的要求上报销售、工作情况等相关信息。

(7)中标销售企业及网点应自觉接受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在推广工作中如出现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违反相关规定,以致严重影响推广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地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报请自治区商务厅暂停直至取消其备案销售网点的资格。

(三)创新思路和方法。针对我区特殊的生产、流通条件和消费环境,各级商务部门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会同销售企业围绕方便群众购买,创新团购、预约销售等家电下乡营销模式,积极组织开展以家电下乡为主要内容的产品交易会或物资交流会活动(各县每年家电下乡产品集中交易推广活动不得少于一次)。对偏远地区和居住相对集中的村镇,商务部门可会同企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牧民进行家电产品团购,企业集中送货下乡,统一负责安装调试、使用辅导和维修保养。

西藏自治区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保障家具下乡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家具下乡工程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西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惠农措施。通过实施家具下乡工作,进一步扩大内需,延伸农牧区安居工程需求,改善农牧民生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原则

根据自治区家具下乡政策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家具下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自治区家具下乡政策为依据,采取有效措施,用足用活用好惠民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家具下乡工作。

(二)在自治区统一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安居工程需求,本着“政策衔接、简化程序、方便消费、实惠群众”的原则,创新家具下乡销售方式,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三)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以县为单位,地(市)统筹,权、责属地化,确保家具下乡工作权责到位,顺利推进。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09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家具下乡推广工作。

四、补贴标准和对象

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牧民,在规定的实施期内购买家具(含藏式柜、床、茶几、卡垫),每户农牧户可享受购买家具最高限价3000元以内25%的补贴。

五、承担家具下乡任务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一)经各地(市)商务局、财政局推荐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议标后,确定承担我区家具下乡任务的生产(销售)企业,并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地(市)商务局、财政局分别备案(中标企业名单通过西藏商务之窗向社会公告)。

(二)家具销售网点备案。中标家具企业所属销售网点,须向所在地(市)商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具下乡产品。网点备案基本条件:

1.必须是中标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有相应的经营场地,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维修等服务能力;

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4.企业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依据以上要求,由各地(市)商务部门根据本地区生产、流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本地区家具网点备案条件和标准。

中标企业和其备案销售网点要与各地(市)商务、财政部门签署承诺书,在家具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明确权利和义务,保证严格执行家具下乡有关政策并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六、家具下乡产品

(一)通过议标由各地(市)商务、财政部门确定(指定)本地区家具下乡产品的品种、档次和规格,对指定产品的生产标准、质量等以合同形式进行约定。

(二)中标生产(销售)企业按照地(市)商务、财政部门的订单和生产(销售)合同所确定的产品品种、质量要求进行生产、供货和销售。

(三)家具下乡产品须张贴(由区商务厅设计的)带有编码的统一标识(见附表3)。生产(销售)企业其销售网点要做好标识相关信息(标识卡号、时间等)的登记备查工作。

(四)家具下乡产品销售价由各地(市)商务局、财政局会同物价部门议标确定,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各地(市)确定的产品出厂价、零售价不得高于同类产品的当地市场价格。零售价由出厂价加上运费、销售利润等合理确定。

七、家具下乡产品销售

为有效组织家具下乡工作,方便群众购买和领取补贴,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家具下乡产品团购或《西藏自治区家电家具产品购物簿》(以下简称《购物簿》)零售方式。

(一)家具下乡产品团购方式:

家具下乡产品团购主要采用“政府牵头、群众自愿、集中供货、统一兑付”的运作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1.由承担当地家具下乡任务的生产(销售)企业提供产品样品,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召开乡(镇)、村下乡产品订货会。具有西藏农业户口的农牧民(以下简称购买人)凭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对所需产品进行订购登记。县级商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辖区内购买人所需家具进行订购造册登记,并汇总(见附件1)上报地(市)商务部门。地(市)商务、财政部门根据当地需求和企业实际生产能力,与中标生产企业合同订购所需产品,合理安排好生产进度和团购供应计划,保证市场供应。

2.为增强合同订购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各县在与购买人订购登记时可自行确定收取不超过订购产品销售价3%的订金(开具收据,订金可在货款清算时抵扣)。

3.按照订购产品合同的时间约定,由县级商务部门组织各乡(镇)前往生产(销售)企业提货并全额交付货款。各地(市)生产(销售)企业可委托西藏邮政公司等物流企业直接送货上门代收货款(物流费用由企业自行商议)。

(二)《购物簿》零售方式:

购买人可凭各地(市)商务、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购物簿》及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指定的家具备案销售网点直接购买家具下乡产品,购买人购买家具下乡产品所享受的补贴由备案销售网点当场兑付。

八、补贴资金申报与兑付

(一)凡在家具下乡实施期内,购买人在本地区内,以团购方式或以《购物簿》零售方式在指定的生产(流通)企业和其备案销售网点购买家具下乡产品,可享受家具销售价格(最高补贴限价以内)25%的补贴,每户限购一次。

(二)补贴资金申报办法。

1.团购方式的补贴资金申报办法是:由县级财政、商务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家具订购汇总表和生产(流通)企业分户实际销售凭证(送货单、发票等),按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表2)要求汇总,报地(市)商务部门,地(市)商务部门复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县级商务、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西藏××地区××县××乡(镇)家具订购汇总表(附件1);

(2)西藏××地区(市)××县家具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

(3)购买人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各地(市)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照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以内)给予25%的资金补贴,并将补贴资金划拨相关县级财政部门。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到县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并集中向购买人发放。购买人需凭身份证和购买产品的原始发票领取补贴。

2.《购物簿》零售方式的补贴资金申报办法是:由备案销售网点对所销售的(户口在本地区范围内的)补贴类家具,每月(具体时间由各地(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集中向网点所在地的县级商务、财政部门进行补贴资金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购物簿》户主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2)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3)《购物簿》—家具产品补贴卡原件;

(4)家具下乡产品标识卡原件。

备案销售网点持上述补贴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级商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签章。对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代垫补贴资金的备案销售网点(或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兑付)。

(三)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购买人可通过县级商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销售商协商更换或维修,原则上不做退货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家具下乡关系农牧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为确保家具下乡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主席为组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监察厅、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统计局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地区家具下乡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家具下乡推广工作。

(二)明确职责。

1.政府责任。各地(市)要以县为单位,地(市)统筹,责任属地化。自治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家具下乡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家具下乡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家具下乡政策的具体落实和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会同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家具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组织村民开展家具订购活动及补贴资金的兑付发放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协调解决家具下乡工作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家具下乡工作。

2.各相关部门责任。

商务部门主要责任:

(1)制定实施方案。地(市)商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具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各地(市)商务部门要牵头做好《购物簿》的监制、发放、管理工作。

(3)开展业务培训。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地(市)开展培训,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县、乡(镇)、村有关工作人员和中标企业开展培训,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及业务流程。

(4)广泛宣传政策。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宣传、财政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手册)、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将家具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等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

(5)做好协调服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牧区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具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下乡产品订货会、产品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购物簿》的监制、发放、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产品售后抽查,加大对中标企业和备案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①抽查已售家具下乡产品的真实性及销售中的政策执行情况,防止倒卖《购物簿》进行骗补的行为发生;②家具下乡产品质量和销售价格;③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④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为农牧民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⑤发票使用情况等。

(7)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自治区商务厅设立“12312”举报投诉服务电话,各地(市)均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社会的举报投诉要通过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农牧民的权益。

财政部门主要责任:

(1)制定《西藏自治区家具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分解拨付补贴资金,根据各地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

(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4)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县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结果公示,定期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防止骗补行为发生。

(5)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具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其他部门责任:

各级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针对家具下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质量、价格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做好家具下乡产品在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价格、销售等监督工作。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述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群众投诉,维护农牧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监察、公安、农牧、扶贫、税务、金融、统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家具下乡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3.企业责任。

(1)承担家具下乡任务的生产企业要按照家具下乡产品订购合同的要求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和供应。销售企业要组织好货源,及时满足农牧民群众需求。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流通体系。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2)销售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统一的家具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牧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家具下乡产品的品种、价格和补贴金额,设立专区,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牧民宣传家具下乡政策。

(3)中标企业应自觉接受各级商务、财政、工商、质监、物价等主管部门的管理,在工作中如出现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违反相关规定,以致严重影响推广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地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报请自治区商务厅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经营企业(网点)的资格。

(三)创新销售及管理方式。针对西藏特殊的流通条件和消费环境及观念,各级商务部门要在保证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会同中标企业围绕方便群众消费,便于商家开展售后服务和产品下乡,简便程序,创新销售模式和家具下乡组织管理办法。各地(市)要组织开展以家具下乡为主要内容的产品交易会、订货会(各县每年家具下乡产品展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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