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关于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关于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2]1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

阿勒泰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地区政府门户网站系统(以下简称地区门户系统)的管理,确保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区门户系统是地区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包括地区行署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第三条地区门户系统的定位是“宣传阿勒泰的窗口,服务公众的平台”。主要任务是展示地区形象,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水平,增强行政透明度,促进政府与公众互动交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行署是地区门户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地区门户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区门户系统由行署主办,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承办。地直各部门(单位)负责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接受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各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

第三章网站信息管理

第七条地区门户系统主站以应用为主导,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不断拓展新栏目、新应用。各栏目信息由地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更新维护(见附件)。

第八条地区门户系统子网站栏目的更新和维护由地直各部门(单位)遵照《阿勒泰地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响应预案》自行负责。

第九条栏目更新和维护依照更新及时、内容准确、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互动栏目应用

第十条地区门户系统互动栏目主要设专员信箱、在线访谈、在线投诉、网上调查、政务微博、热点问题调查等。地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地区门户系统互动栏目,增强与公众和外界的沟通联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专员信箱处理流程:行署办公室下载群众来信,送相关领导阅示,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转送有关县(市)或地直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有关县(市)或地直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行署办公室,经行署办公室审核,报请行署领导签批后,由行署办公室负责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在线访谈和政务微博处理流程:在线访谈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和地直相关访谈单位合办,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撑。政务微博在行署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发布。

第五章在线访谈管理

第十三条《在线访谈》栏目是地区门户系统举办的在线访谈类节目,每月制作一期,每期一个话题,时间原则上定在每月中下旬。邀请地区领导、地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做客地区门户系统,实时在线和群众交流,解答群众在线提出的相关问题,实现政民实时互动。

第十四条《在线访谈》栏目定位为解读地区相关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法规以及广大群众关注的社会民生等热点问题。

第十五条《在线访谈》栏目时长确定为1个小时。以“1+N”(1名主持人+1名或几名嘉宾)的方式构成节目中谈话人物,表现手段为文字实时交流、访谈现场图片或在线视频播放。

第十六条为了增强栏目的权威性,确保节目内容质量,每期做客《在线访谈》栏目的嘉宾由地区领导、地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带队。每期话题、嘉宾等信息一经确定并在网上发布后,不得随意更换或缺席,做到取信于民,保证地区门户系统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六章政务微博管理

第十七条地区政务微博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政务微博代表行署和地直各部门(单位)形象,需要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不得发布规定范围外的信息;

(二)不得转发和行政审批服务无关的信息;

(三)不得收听和行政审批服务无关的博友信息,只能收听和各窗口相关行业官方微博信息;

(四)网民提出的咨询服务需在24小时内答复;

(五)不得用微博作为聊天、交友的工具,不得作为个人微博使用。

第十九条行署将政务微博运行、管理纳入年度考核。同时,按照发帖数、网民关注度(收听数、跟帖数)、网民满意度等指标对各窗口政务微博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公布各窗口的政务微博排名,以促进政务微博工作的开展。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网上服务

第二十条政府门户网站是各部门(单位)进行政务公开的主渠道。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关于政务公开内容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各子网站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建立政务公开专栏,或在政务公开统一模板上发布政务公开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子网站应主动、及时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本单位所承担的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便民实事、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等内容,由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二十四条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内容,要方便浏览、下载、打印和在其它信息终端显示,不得设置阅读访问障碍。

第八章绩效评估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行署办公室根据国家、自治区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网站绩效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地直各部门(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和主网站、子网站栏目的更新、处理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和通报。

第二十七条行署聘请有关专家、市民担任监督员,负责对主网站及子网站的信息维护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地区门户系统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主网站域名为“www.xjalt.gov.cn”,代表行署机关;地直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域名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分配为□□□.xjalt.gov.cn,其中“□□□”为各部门(单位)汉语拼音或英文首字母组合。

第二十九条地直各部门(单位)子网站的运行维护遵循如下规定:

(一)建设在地区门户系统统一平台上的子网站,其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地直各部门(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建设的子网站,网络管理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服务器设置、安全及应用由地直各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章安全保密

第三十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地直各部门(单位)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地直各部门(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信息上传工作,保管好管理员密码和邮箱密码等信息。如遗忘或被窃取,应及时通知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地直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对发布的信息严格审核,并建立上网信息审核登记制度,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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