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14]19号 |
|---|---|
| 颁布日期:2014-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提高我州竞技体育水平,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各类大型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为巴州各族人民争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2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全国锦标赛、全国青少年赛、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残运会、自治区民运会、自治区年度赛、自治区体育大会的自治州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教练员(包括聘请教练员)和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及单位。
第三条运动员、教练员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州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贡献,其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第二章运动员成绩奖
第四条个人项目成绩奖:
1.在全国锦标赛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8000元、6000元、40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
2.在全国青少年赛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200元。
3.在自治区全运会、残运会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在自治区全运会中创超纪录、达到国家一级水平加计金牌的,每加计一枚金牌奖励5000元。
4.在自治区民运会赛马、赛骆驼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40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其它项目按照自治区全运会单项比赛奖励标准执行。
5.在自治区年度赛、体育大会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50元、100元、50元。
第五条集体项目成绩奖:
1.在全国锦标赛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下同)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40000元、30000元、200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12000元、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
2.在全国青少年赛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5000元、25000元、150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
3.在自治区全运会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
4.在自治区年度赛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4000元,四至八名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
5.团体赛项目取得1—8名,按实际参赛人数和奖励标准的100%,对每人分别予以奖励。
第六条按获奖运动员(队)奖金总额的50%,奖励为该运动员(队)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陪练运动员、领队、医务、体能教练、科研等人员。
第三章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奖励
第七条教练员成绩奖: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在所列各类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或创超记录的,该教练员成绩奖金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第八条培训成绩奖的计发:
1.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或创超记录时,其现任主管教练员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的时间满四年以上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00%;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三年以上不足四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80%;培训运动员时间满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60%;培训运动员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40%;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奖金为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5%。取得成绩运动员的教练员连续培训运动员时间不足四年的,将奖金余额部分计发给原输送教练员。
2.符合自治区体育局颁布的《教练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助理教练员,依据上述培训时间,按主管教练员奖励标准的60%计发奖金(含集体项目)。非奥运会项目助理教练员依据上述培训时间,按主管教练员奖励标准的15%计发奖金。以上助理教练员限定一名。
3.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的时间为:自该运动员(队)取得获奖成绩之日起,向前推算至四年。
第四章单位奖
第九条承担比赛任务的训练单位在自治区全运会上完成或超额完成自治州确定的奖牌目标任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五章追踪奖
第十条运动员在第二章所列各类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奖励时,该运动员在进入运动队之前的原输送单位,按该运动员奖金总额的20%计追踪奖。
第六章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十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在自治区全运会比赛中,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在努力争创优异成绩的同时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发扬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大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对被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第七章奖励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凡自治州组团参赛的各类赛事奖励金,均由州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并拨付。凡由县市组团参赛的各类赛事的奖金由组团参赛的县市财政审核拨付。
第八章罚则
第十三条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
第十四条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要从重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十五条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奖励外,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十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反对使用兴奋剂的“三严”方针,对被查处的违纪问题所涉及的教练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处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超纪录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管理部门和自治区体育局批准确认的纪录。
第十八条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在同一项目上多次创超纪录的,按最高一项纪录和相应的奖励标准计奖。
第十九条运动员(队)在本办法所列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第七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后,可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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