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自治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新疆双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教民〔2010〕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州学前教育事业,满足各族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抓全国对口支援新疆、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的历史机遇,采取有力措施,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均衡发展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总体目标:以农村学前教育尤其是学前双语教育为突破口,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2011年,计划投资10063.02万元,新建18所、改扩建1所公办幼儿园,规划新建、改扩建园舍面积4.453万平方米。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73.8%以上,有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州级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标准。
——2012年,计划投资15886.17万元,新建33所、改扩建1所公办幼儿园,规划新建、改扩建园舍面积5.9744万平方米。学前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6.4%以上,有1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州级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标准。
——2013年,计划投资16678.68万元,新建26所、改扩建2所公办幼儿园,规划新建、改扩建园舍面积5.2333万平方米。全州公办幼儿园总数达到108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75所,县乡村三级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基本建立。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1.08%以上,有1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州级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标准,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明显提升。
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推进残障幼儿随班就读工作。以社区为依托,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教育,逐步形成计生、卫生、妇联、教育等部门协同运作的社区早期教育服务网络。
二、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学前教育规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幼儿园建设要与城镇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城市市区和县城城区原则上按服务人口1万人布点1所独立建制的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每所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12个班)。以国家农牧区学前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为基础,全面调整规划农村幼儿园布局。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按服务人口3—5千人、服务半径在3公里以内布点1所幼儿园。
依托公办幼儿园、社区活动中心、社会培训机构等资源,设立社区儿童早期教育资源中心,为0至3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
加快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在有条件的幼儿园举办特教班。建立和完善学前特殊儿童随班就读保障制度,鼓励各级各类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学前教育投入以县市财政为主,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提升幼儿园整体办学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到2013年,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和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保持同样标准,并逐步实现全覆盖。建立并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贫困家庭(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子女,享受不同程度的教育资助,残疾儿童享受保育费全免待遇。
(三)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以新建、改扩建乡镇中心园为重点,逐步形成一个乡镇至少有1所中心幼儿园、下设若干个村级幼儿园和中心幼儿园分园的农牧区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管理方式参照乡镇中心学校,落实独立法人地位,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现有5个班以上规模的小学附设园,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从小学剥离改建成为独立幼儿园。
(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保护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投资经营管理权益,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以及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权利。
(五)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各县市教育部门配足配齐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学前教育专业的专职教研员,建立州县乡三级学前教育教研网络,指导各级各类幼儿园开展教研活动,指导早期教育咨询工作。未获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正确处理好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的关系,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
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三到位。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幼儿安全。
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建园费、赞助费等费用及向幼儿和家长推销图书、玩具等商品。做好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使之常规化。
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等级幼儿园进行抽查和督导,并将督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每两年重新审核一次辖区内等级幼儿园。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并适当向农牧区、双语幼儿园倾斜。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解决幼儿师资短缺问题。
建立各级各类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对各级各类幼儿园教师基本情况进行注册登记。实行幼儿教师和保育员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幼儿教师须持有学前教育专业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开展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活动,选派城镇幼儿园优秀教师到基层幼儿园开展支教和挂职锻炼。
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对长期在农牧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给予政策性倾斜。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公办幼儿园临时聘用人员的的最低工资标准,签订聘用合同,购买“五金”。
加强师资培训,把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增强学前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指导性。通过组织幼儿教师参加区、州、县三级培训,五年内将全州幼儿教师(园长)轮训一遍。加强幼儿园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带动全州幼儿师资整体素质的提升。鼓励幼儿教师参加本专科学历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教育教学水平。加强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等后勤人员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加强园长队伍建设,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需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州分管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州学前教育工作,定期研究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教育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和完善保教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编制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提价备案和收费公示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各县(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职责,积极做好本辖区幼儿园的布局规划、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相关公用经费筹措以及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本行动计划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宣传学前教育的意义、政策法规和基本要求,树立学前教育发展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检查,针对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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