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哈行办发〔2014〕30 号
颁布日期:2014-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应急委成员单位:

《哈密地区重大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已经地区应急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2日

哈密地区重大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优势,切实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准备,全面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哈密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需调集相关联动力量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草原火灾、森林火灾除外)。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改、清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1.4.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地区行署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4.3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技战术措施,最大限度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哈密地区重大火灾处置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地区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地区应急指挥部由地区行署分管副专员任指挥长,地区应急办主任、地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地区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安监局、气象局、国网新疆哈密电力公司、哈密军分区司令部和武警哈密内卫支队等组成。

2.1.2地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地区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地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统一协调驻地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

(5)及时向地委、行署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并负责善后工作。

2.1.3地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任务

(1)地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机关相关警种、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实战演练,提高多警种联合作战能力;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2)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收集、分析地区范围内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应急救援建议;加强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3)地区民政局:根据应急救助需要,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4)地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经议事规则办理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5)地区环保局:负责监测、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并动态掌握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出有关数据,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事故抢险结束后,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全面监测,做出有害气体及危化品泄漏物质影响解除报告,督促、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置。

(6)地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火灾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火气邻近区域水、气管网情况,确保火灾现场用水;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指导、协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车辆装备的供应,及时协助公安消防部队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

(7)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道路运输车辆,保障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道路运输工具。

(8)地区卫生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9)地区安监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0)地区气象局:负责火灾现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工作,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11)哈密电力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2)哈密军分区司令部: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求,及时组织驻地民兵、预备役部队和驻军部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13)武警哈密内卫支队: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秩序。

2.2办事机构

地区应急指挥部在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设办公室,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地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地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建立地区火灾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有关火灾事故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地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

(3)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时向地委、行署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

(4)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各成员单位通报火灾事故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协调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

(6)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哈密地区重大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7)完成地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指挥机构

地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消防部队职务最高的领导担任指挥长,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地区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下设工作小组。

(1)灭火应急救援组: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3)专家技术组: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灭火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4)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宣传报道组: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灭火应急救援新闻发布会。

(6)后勤保障组:负责参战部队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和现场维修以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2.4专家组

地区应急指挥部建立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设、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制定灭火应急救援方案和解决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预防监测预警

3.1预防

县市政府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精良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督促各专业救援队加强执勤战备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准备。

3.2监测

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队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语音、图像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地区行署、县市政府和公安机关音视频互联互通,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随时调用城市治安防控或道路交通等社会图像监控资源。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火灾时,都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3.3预警

公安消防机构设立接警、战备值班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或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单位、地点和着火物质、范围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调集相关力量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并根据灾害事故级别和相关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同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地区公安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4.1.2应对一般(Ⅳ级)火灾事故,启动县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地区级预案视情启动。

4.1.3应对较大(Ⅲ级)火灾事故,有关县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本预案视情启动。

4.1.4应对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火灾事故,或涉及跨县市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有关县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地区应急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依靠地区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自治区请求援助。

4.2应急处置

4.2.1先期处置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灭火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上报至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地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2.2处置指挥

(1)地区、县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

(2)地区、县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所属力量参加灭火救援,按照指挥权限分别调集辖区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积极参与灭火救援。上级指挥部到场前,增援力量接受辖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指挥。重要场所、重点时段发生的火灾,地区、县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并提高一个等级调度。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石油化工企业、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化学危险品等敏感场所火灾按相应等级提高一个等级调度。

(3)地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以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为中心,将全地区划分为三个灭火救援作战协作区,并根据区域、装备特点、道路交通等实际情况,实施跨县市灭火救援增援力量的调集和指挥。跨县市增援力量在地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接受任务分配和调派。

4.2.3处置程序:现场指挥部在地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积极疏散围观群众;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减少水渍损失;转移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3应急升级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地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自治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4指挥与协调

4.4.1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地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作战任务。

4.4.2地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及时调集灭火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到场,提供决策支持。

4.4.3通信部门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指挥服务;各级指挥员按要求配备通讯指挥工具,始终保持与各参战力量、上级部门或指挥中心的联络。

4.4.4地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调用灭火应急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现场指挥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并按规定及时予以返还、补偿。

4.5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保护好火场。必要时,保留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灭火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火灾单位、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4.6善后工作

4.6.1后期处置:火灾事故发生后,地区应急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开展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或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证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事发地政府及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持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4.6.2调查与评估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地区应急指挥部指定或由地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

4.7信息发布

地区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要求和程序,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由地区应急指挥部批准,服从现场指挥,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尤其是消防特勤力量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乡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将民航、铁路、住房和城乡建设专业救援队伍、矿山救护、医疗救护、工程机械抢险、石油化工、电力抢险、辐射防护等专业救援队伍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配备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5.2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为消防部队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装备器材,并与消防装备、器材、灭火药剂生产厂家建立联保协议。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储备一定的灭火应急救援物资。

5.3医疗卫生保障

地区卫生局指导、督促各县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火灾相应的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赶赴火灾事故现场,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等情况。

5.4交通运输保障

地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火灾事故现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道路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及时通报道路通行状况,适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并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火灾发生地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5.5通信保障

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部门、单位建立的专业应急指挥工作平台应当与地区综合应急平台联通,并确定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依托地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公众通信网络,以消防和公安通信网络为主,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

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扑救时间较长、扑救难度较大的火灾时,当地政府及地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5.6经费保障

处置火灾事故资金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消防业务经费中列支,情况紧急时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保障应急需要。

5.7科技支撑

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完善灭火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和基础资料信息库,健全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加大重大火灾预防控制、先进灭火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应用力度,为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宣传、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有关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6.2预案演练与评估

地区应急指挥部积极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应急联合实战演练,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找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以及灭火应急救援装备、设施的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建议。

6.3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附则

7.1火灾事故分级

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包括10人)以上30人(不包括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包括3人)以上10人(不包括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不包括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做出相应修改,报地区行署审批。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农药经营和安全使用管理办法